翻閱這幾天的報紙,世界大事都是圍繞在中美兩國周圍。其中,外媒也在熱議的三中全會正在召開,各界焦點都放在全面深化改革及推進中國式現代化,將對全球釋放甚麼新合作潛力。「實踐是檢驗真理的唯一標準」,回歸27年來,香港特區在「一國兩制」的制度優勢和祖國堅強後盾下,取得舉世矚目的重大成就,我們必須繼續發揮好自身的獨有優勢,迎接三中全會為香港帶來的巨大機遇。
2024年有幾個年度特徵,既是我國成立75周年,同時也是實現「十四五」規劃目標任務的關鍵一年。面對著世界處於新的動盪變革期,今年必然又是全面深化改革的又一個重要年份,香港各界都在期待能深入理解習近平關於全面深化改革的一系列新思想、新觀點、新論斷。回望改革開放45年來,香港一直佔有重要席位。改革開放初期,內地的投資環境仍存在不少不確定性,外商對中國缺乏了解和信任,但港商可說是開啟了投資內地的大門,率先到內地進行投資,涉獵的行業包括紡織、餐飲、酒店等,也有不少內地市場經濟制度的建設和改革都是由香港專業人士協助開展,當中就包括香港前特首梁振英先生。此外,每一次的三中全會,都有內容與香港發展相關,相信今次也不例外,香港應該積極參與到國家發展大局當中,進一步推動與內地各方面的有機結合,繼續擔當聯繫內地與世界的紐帶橋樑。
香港正面對不少挑戰,特別是疫情後,零售和餐飲業的復甦未如預期,加上北上消費趨勢持續,實在有急切需要進行創新,打破條條框框及固有思維,以開放的態度轉危為機。事實上,改革開放離不開經濟,特別是「雙數屆」:「十二大」提及「計劃經濟為主、市場調節為輔」;「十四大」提及「使市場在國家宏觀調控下對資源配置起基礎性作用」;「十六大」提及「在更大程度上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基礎性作用」;「十八大」提及「更大程度更廣範圍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基礎性作用」及「十八大」三中全會提及「使市場在資源配置中起決定性作用和更好發揮政府作用」。以上經濟體制改革的核心命題,就是「政府與市場」關係,時至今日,香港也正面對這命題,盛事經濟中的「多啦A夢」相關展覽也是一例。改革是發展的動力,思想主動是最大的歷史主動,香港經濟要好,必須堅持守正創新。
另一方面,香港也應該為國家想方設法,解決中國式現代化的全局性和戰略性問題。香港擁有世界上頂尖的營商環境及一流的競爭力,而且是我國內最高國際化的城市,香港要通過自身投入及帶動外資進入,繼續擔當好國家的主力軍、排頭兵、助推器作用,針對推進中國式現代化進程中面臨的新情況、新問題,提供「香港新方案」,為進一步深化改革作出相應安排,對內完善治理,對外樹立形象,以應對百年未有之大變局帶來的各種風險和挑戰,為未來10年中國高質量發展提供新方向,為實現2035年遠景目標提供相應支援。
進一步全面深化改革的總目標,是繼續完善和發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到2035年,全面建成高水平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更加完善,基本實現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基本實現社會主義現代化,為到本世紀中葉全面建成社會主義現代化強國奠定堅實基礎。正如中聯辦主任鄭雁雄於6月28日在立法會午餐會致辭時表示,香港有「六變」和「六不變」的優勢,只要深刻認識推進中國式現代化、推動高質量發展、全面深化改革開放的時代要求,將改革開放進行到底,香港定能迎來各項事業前所未有的發展,繁榮穩定堅如磐石,東方之珠浪漫依然。
文/葉文斌(民建聯副秘書長、屯門區議員)
來論
** 博客文章文責自負,不代表本公司立場 **
作者:青平
在黎智英因串謀勾結外國勢力、串謀發佈煽動刊物等罪名被香港特區高等法院依法定罪後,部分美西方政客罔顧事實,拋出「政治犯」「政治檢控」等虛假論調。這一說法既違背國際法基本準則,也與案件事實和法律規定完全不符。事實上,黎智英的行為嚴重違反香港國安法及香港本地法律,其罪行是危害國家安全的刑事犯罪,而絕非「政治異見」;對其審判是香港特區司法機關依法維護國家安全的正當行為,完全符合國際法基本原則與司法公正標準。
由於各國的意識形態、政治制度、法律和政策等方面存在不同程度的差異,國際法上對於「政治犯」的概念至今沒有明確、統一的界定標準。但經過長期的國際實踐與學界共識,已形成基本的認定標準與排除範疇。對「政治犯」的界定始終圍繞「和平表達」與「不危害國家安全」兩大核心,其適用需滿足兩個關鍵條件:一是行為基於政治信念表達,未採取暴力手段;二是未嚴重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權益,具有明顯的「利他性」與「和平性」特徵。而危害國家安全、勾結外國勢力等行為早已被國際社會排除在「政治犯」範疇之外。
黎智英的所作所為與「政治犯」的核心內涵完全背離
從行為性質來看,黎智英的行為並非「和平政治表達」,而是嚴重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行為。「政治犯」的核心特徵是和平表達政治信念,不損害國家安全、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權益。而黎智英勾結外國勢力的行為,根據香港國安法第二十九條規定,屬於「對香港特別行政區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進行制裁、封鎖或者採取其他敵對行動」等的嚴重犯罪,直接侵犯國家主權、安全和發展利益,破壞香港的繁榮穩定,與「政治犯」的「和平性」「利他性」特徵完全背離。這種行為在任何國家都會被認定為刑事犯罪,絕非所謂「政治異見」。
從國際法排除規則來看,黎智英的罪行屬於非「政治犯」範疇。黎智英勾結外國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符合香港國安法規定的犯罪構成要件,顯然不屬於「政治犯」;外國勢力扶植黎智英為反中亂港代理人,資助亂港活動,亦違反了「不干涉他國內政」的國際法基本原則。叛國、勾結外國勢力等行為是各國刑法普遍嚴厲打擊的對象,絕非所謂「政治檢控」。
從司法程序來看,黎智英案審判過程完全公平公正公開,無任何政治動機介入。香港國安法明確規定了公正審判、辯護權等訴訟權利,黎智英案的審理過程嚴格遵守這些規定。庭審過程全部公開,黎智英本人出庭作供52天,享有完整的辯護權,各方均有法律代表,且無任何一方提出受到不公平待遇;法庭最終頒下855頁公開裁決理由,詳細說明法律適用與證據分析,完全符合香港普通法的司法程式。所謂「政治檢控」的說法,既是對香港司法獨立的刻意抹黑,也是對國際法司法公正原則的無視。
利用「政治犯」概念肆意干涉他國內政的行為無恥且卑劣
國際法中設置「政治犯」的本意是對實施了犯罪行為但具有正當政治目的的人士予以人道保護,使其不受迫害,並保護各國的主權利益。同時,任何國家都有權打擊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行為,這一正當權利不容任何外部勢力干涉與抹黑。然而少數國家、群體或個人為了達到不可告人的政治目的,利用模糊的「政治犯」概念,為其政治代理人張目脫罪,並打著「人權」「民主」「自由」的幌子肆意干涉他國內政,妨礙他國獨立行使司法權。這種卑劣行徑早已被世界各國人民看穿,註定只會遭到堅決反對和徹底失敗,最終被釘在歷史的恥辱柱上!
維護國家主權、安全、發展利益是「一國兩制」方針的最高原則。任何企圖將黎智英包裝為「政治犯」、將依法審判歪曲為「政治檢控」的論調,都是對事實的刻意歪曲和對國際規則的公然無視。香港國安法的實施與相關案件的公正審判,既是維護國家主權、安全、發展利益的必然要求,也是保障香港市民合法權益、實現香港長治久安的重要基石,不容置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