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屠龍案|黃振強:群組上傳測試引爆裝置影片 討論「踩線」及安排隊員「走佬」離港

屠龍案

屠龍案|黃振強:群組上傳測試引爆裝置影片  討論「踩線」及安排隊員「走佬」離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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屠龍案|黃振強:群組上傳測試引爆裝置影片 討論「踩線」及安排隊員「走佬」離港

2024年05月02日 12:16 最後更新:05月03日 08:34

2019年12.8遊行「屠龍小隊」涉灣仔放炸彈及槍手伏擊警員案,7名被告被控串謀爆炸、謀殺及籌集財產等罪,案件首引反恐條例起訴,5月2日在高院續審,由控方證人、本案同謀的「屠龍小隊」領袖黃振強第三日作供。黃指,曾與成員開會提到涉及槍和炸彈的「大行動」,確認有本案被告曾把測試引爆裝置的影片傳到群組,亦計劃炸彈行動完成後帶小隊「走佬」離港。

2019年12.8大遊行。(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2019年12.8大遊行。(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控方展示2019年11月24日屠龍小隊在Telegram「滅龍」群組的對話,本案被告之一張俊富指「20kg交畀你」,惟黃稱不知道張俊富為何突然提到20公斤,其後又再有成員提到「20kg」,黃指當時在思考開會內容,對方應是建議他談及「20kg」,而11月底他與被告張俊富、張銘裕、嚴文謙、李家田等成員在荃灣三陂坊開會,當時黃向各人提及將有大行動,會有其他勇武隊伍用槍和炸彈,「結論係屠龍唔會親手使用任何槍同炸彈,只係睇點樣從旁協助」。黃又指,在該次會議上,未知行動日期,到12月才獲吳智鴻通知,將於同月8日行動。

屠龍隊成員指若使用「20kg」要謹慎 事前「踩線」

控方問黃,對話中多次出現的「20kg」的具體意思,黃指群組中若提到「20kg」,「通常、應該」都是指同謀者吳智鴻的炸彈,但其他成員提到「20kg」則需要看對話上文下理才可完整解讀所指的「20kg」意思。

 控方指同年11月27日被告張銘裕把一條影片傳到群組,有成員問「一定要咁大舊?有冇得濃縮?」,張銘裕回覆「難啲,都係放入袋,無所謂啦」。黃解釋,片中是與吳智鴻炸彈相關的引爆裝置。黃指,屠龍小隊成員阿Kan建議12月1日示威中使用吳智鴻的炸彈,指若涉及「20kg」便要謹慎點,計劃事前「踩線」到尖沙咀視察路線。

控方再展示群組對話,黃稱「好,啪尖沙咀狗屋」,阿Kan回應「佢哋喺入面都炸唔死佢哋」。黃指,阿Kan認為警察不會在示威期間離開尖沙咀警署,但依黃觀察,警員在理大示威中有步出警署。

群組曾提及「走佬plan」及使用「小火龍」  

群組又提到未完成「走佬plan」,黃振強指,與吳智鴻商討使用槍和炸彈後,與Kan著手計劃如何「走佬」,行動完成後「帶成隊離開香港」,惟隊員未必知道要離港,一般未籌劃好的計劃不會告知隊員。

之後阿Kan問「可唔可以返到防彈盾?真係防實彈嘅,攞嚟用小火龍 」,黃解釋「小火龍」是可噴火的武器,由其他勇武隊所研發並欲提供予屠龍小隊使用,但在被捕前未使用過。另黃振強於11月30日指已索取90支汽油彈打算在12月1日使用,惟最後因被告嚴文謙身在韓國決定取消計劃。黃解釋,嚴文謙不到場「無安全感」,兩人較有默契,

黃振強曾提及於旺角朗豪坊放炸彈。

黃振強曾提及於旺角朗豪坊放炸彈。

黃曾提及在旺角朗豪坊使用炸彈 張俊富憂炸及無辜

控方展示黃振強於12月1日私訊張俊富對話,黃問「你覺得咁少人勇武定街坊好?」,張俊富當時回覆「你想而家打定plan 20kg」,黃指「plan」。黃解釋,對話是討論當日以勇武還是「和理非」裝扮到場,並不會使用炸彈,會與吳智鴻再商討何時使用。據相關對話顯示,黃稱「出咗旺角一轉...朗豪坊個位最靚仔」,指警員一定會前往清場,張俊富擔心「會炸到啲唔關事既人」,黃同意張的想法,並指「目標係炸到最多嘅狗」。

黃振強購買煙花爆竹 著張俊富存荃灣倉庫 

控方續展示對話,黃振強稱「我買咗啲煙花炮仗,你擺喺倉先,我哋好快用」,黃指,當時親自到圍村買煙花爆竹並搬至位於荃灣柴灣角街的倉庫,著負責管理倉庫的張俊富在樓下等待,張俊富亦曾被他指派從吳智鴻那裡交收10塊防彈板。

黃稱,12月1日在群組中再提及軍訓,當時未有炸彈行動地圖,但與吳智鴻籌劃第2次到台灣軍訓,黃打算大行動後,全隊「走佬去台灣」並參與軍訓。 到12月3日,黃振強相約全隊於該周四接受記者訪問,完成後再開會,並告知該星期要「入港島」,他指張銘裕有出席會議,估計李家田、嚴文謙亦有到場。

有成員憂放炸彈及用槍被誤會是屠龍小隊所為 

惟黃指,記不清會議上確實內容,大概是談及12月8日配合吳智鴻的行動,「相信講返槍同炸彈鴻仔嗰邊會搞返...佢嗰邊做咩我都唔係知晒...各自做各自嘅野」。 控方稱,嚴文謙於12月6日在群組中提到「8號之後我哋洗唔洗避」,其後又有成員提到「淨係引班狗嚟就走得」、「都係我哋平時做既嘢,不過今次要到特定地點」、「一放煙或者開槍就嚟」、「引戰」。黃指,成員的意思是當警員施放催淚彈,吳智鴻的團隊便會行動。當日李家田又於群組中提到懷疑遭警方跟蹤。

黃振強於12月7日在群組中交代成員翌日不必帶武器和工具,全數裝備會由黃準備,嚴文謙問到「聽日會唔會打近身」,有成員回應「咁咪你都中埋?」。黃相信,是成員擔心「打近身」會被吳智鴻的槍和炸彈波及;另李家田又問及「係咪今晚去定港島」,黃確認當日相約晚上9時在灣仔浸信會集合前往「安全屋」,嚴文謙曾提到「啲人應該會當係我哋放」。黃解釋,嚴文謙擔心「大行動」會令人誤會是屠龍小隊使用槍和放置炸彈。

黃振強於行動前一日 群組呼籲成員「準備full gear」

控方指,12月7日在「皇馬龍利號」群組中,黃振強發出「星期日行動細節我星期六會講,大家準備full gear (全套裝備)」、「星期四4點軒尼詩道華星冰室等」、「4點05分會起行,遲到就88,永不錄用 」 的訊息。黃指,該群組有屠龍小隊以外的人,打算呼籲更多人出席遊行,計劃由4點05分開始到灣仔軒尼詩道「引警察」行動。

黃指,由於有成員沒空, 12月7日仍未把荃灣倉庫中裝備帶到位於灣仔展鴻大廈的「安全屋」,黃又表示行動不會使用煙花。 到12月8日凌晨,黃指,李家田仍未到達「安全屋」,對方著他把鑰匙放於門口,黃確認12月8日早上在「安全屋」內,警方分別在他和嚴文謙的房內搜出共4件防彈衣。

控方問及獲不反對通知書的遊行中,參加者會否較不合法遊行多,黃回應稱,一般而言是合法遊行的人數較多。 控方5月3日續主問黃振強,料就籌集財產以作出恐怖主義行為罪部分作提問。

 7名被告為張俊富(22 歲,學生)、張銘裕(20 歲,無業)、嚴文謙(21 歲,學生)、李家田(24 歲,無業)、賴振邦(29 歲,技術員)、許湛榮(24 歲,物業管理助理)及劉佩凝(24 歲,無業)。

 其中6名男被告張俊富、張銘裕、嚴文謙、李家田、賴振邦及許湛榮否認《反恐條例》下「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罪,以及交替的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罪,以及否認串謀謀殺罪;李家田另亦否認一項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及彈藥罪;女被告劉佩凝則否認一項《反恐條例》下「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以作出恐怖主義行為罪」。

高等法院。 資料圖片

高等法院。 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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屠龍案|控辯雙方舉證完畢 押後下周四結案陳詞

2024年07月18日 15:19 最後更新:07月19日 09:19

2019年12.8遊行「屠龍小隊」涉灣仔放炸彈及槍手伏擊警員案,7名被告被控串謀爆炸、謀殺及籌集財產等罪,案件首引反恐條例起訴,7月18日在高院踏入第56天審訊。辯方讀出第二份控辯雙方承認事實,指2019年11月警方圍堵理大及拘捕示威者,事後逾1100人被捕或被記錄資料。另被告賴振邦、許湛榮、劉佩凝選擇不作供和不傳召證人,辯方案情完結,控方需時整理案情作結案陳詞,法官將案押後至7月25日續審。

就警方圍封理大,今日辯方再讀出承認事實。

就警方圍封理大,今日辯方再讀出承認事實。

李家田日前供稱,2019年11月17日,他在「屠龍小隊」成員不知情下自行進入理大,因不能逃脫身,故無法參加當晚「屠龍小隊」飯局。惟控方指當晚李家田有離開理大,前往荃灣大鴻輝中心與隊員見面及食晚飯,但李否認。

代表李家田的辯方大律師今讀出警方圍堵理大的承認事實,提及警方2019年11月17日制定圍堵理大的行動,防線由柯士甸道近漆咸道南、漆咸道南近柯士甸道、漆咸道南近暢運道,科學館道及科學館徑近康莊道等;南橋的防線、北橋的防線 ,以防止暴徒經由理大逃至港鐵紅磡站出口;消防處總部外的科學館道、海底隧道內、國際都會外的紅磡繞道及漆咸道北天橋近紅磡繞道的防線 ,防止外來人士進入理大方向 ;加士居道近漆咸道南 、漆咸道南近康莊道等以防止有示威者逃離理大。圍封計劃於11月17日1900時完成,在2200時後警方以「参與暴動」的罪名拘捕從理大走出來的人士。

承認事實另指,當時警方得到消息指,可能有逾100名中學生仍留在理大,他們感困惑或已受傷,但因怕被捕後會遭警察粗暴對待而不想投降。至同月29日,警方行動完結,超過1100名人士被捕或被記錄資料,並保障逾300名未成年學生的安全。

辯方案情完結後,法官張慧玲向陪審員指下一階段為法律爭議,控方指需時整理證供以作結案陳辭,遂將案件押後下周四(25日)續審。

7名被告為張俊富(22 歲,學生)、張銘裕(20 歲,無業)、嚴文謙(21 歲,學生) 、李家田(24 歲,無業)、賴振邦(29 歲,技術員)、許湛榮(24 歲,物業管理助理)及劉佩凝(24 歲,無業)。

 其中6名男被告張俊富、張銘裕、嚴文謙、李家田、賴振邦及許湛榮否認《反恐條例》下「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罪,以及交替的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罪,以及否認串謀謀殺罪;李家田另亦否認一項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及彈藥罪;女被告劉佩凝則否認一項《反恐條例》下「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以作出恐怖主義行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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