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屠龍案|黃振強:群組上傳測試引爆裝置影片 討論「踩線」及安排隊員「走佬」離港

屠龍案

屠龍案|黃振強:群組上傳測試引爆裝置影片  討論「踩線」及安排隊員「走佬」離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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屠龍案|黃振強:群組上傳測試引爆裝置影片 討論「踩線」及安排隊員「走佬」離港

2024年05月02日 12:16 最後更新:05月03日 08:34

2019年12.8遊行「屠龍小隊」涉灣仔放炸彈及槍手伏擊警員案,7名被告被控串謀爆炸、謀殺及籌集財產等罪,案件首引反恐條例起訴,5月2日在高院續審,由控方證人、本案同謀的「屠龍小隊」領袖黃振強第三日作供。黃指,曾與成員開會提到涉及槍和炸彈的「大行動」,確認有本案被告曾把測試引爆裝置的影片傳到群組,亦計劃炸彈行動完成後帶小隊「走佬」離港。

2019年12.8大遊行。(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2019年12.8大遊行。(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控方展示2019年11月24日屠龍小隊在Telegram「滅龍」群組的對話,本案被告之一張俊富指「20kg交畀你」,惟黃稱不知道張俊富為何突然提到20公斤,其後又再有成員提到「20kg」,黃指當時在思考開會內容,對方應是建議他談及「20kg」,而11月底他與被告張俊富、張銘裕、嚴文謙、李家田等成員在荃灣三陂坊開會,當時黃向各人提及將有大行動,會有其他勇武隊伍用槍和炸彈,「結論係屠龍唔會親手使用任何槍同炸彈,只係睇點樣從旁協助」。黃又指,在該次會議上,未知行動日期,到12月才獲吳智鴻通知,將於同月8日行動。

屠龍隊成員指若使用「20kg」要謹慎 事前「踩線」

控方問黃,對話中多次出現的「20kg」的具體意思,黃指群組中若提到「20kg」,「通常、應該」都是指同謀者吳智鴻的炸彈,但其他成員提到「20kg」則需要看對話上文下理才可完整解讀所指的「20kg」意思。

 控方指同年11月27日被告張銘裕把一條影片傳到群組,有成員問「一定要咁大舊?有冇得濃縮?」,張銘裕回覆「難啲,都係放入袋,無所謂啦」。黃解釋,片中是與吳智鴻炸彈相關的引爆裝置。黃指,屠龍小隊成員阿Kan建議12月1日示威中使用吳智鴻的炸彈,指若涉及「20kg」便要謹慎點,計劃事前「踩線」到尖沙咀視察路線。

控方再展示群組對話,黃稱「好,啪尖沙咀狗屋」,阿Kan回應「佢哋喺入面都炸唔死佢哋」。黃指,阿Kan認為警察不會在示威期間離開尖沙咀警署,但依黃觀察,警員在理大示威中有步出警署。

群組曾提及「走佬plan」及使用「小火龍」  

群組又提到未完成「走佬plan」,黃振強指,與吳智鴻商討使用槍和炸彈後,與Kan著手計劃如何「走佬」,行動完成後「帶成隊離開香港」,惟隊員未必知道要離港,一般未籌劃好的計劃不會告知隊員。

之後阿Kan問「可唔可以返到防彈盾?真係防實彈嘅,攞嚟用小火龍 」,黃解釋「小火龍」是可噴火的武器,由其他勇武隊所研發並欲提供予屠龍小隊使用,但在被捕前未使用過。另黃振強於11月30日指已索取90支汽油彈打算在12月1日使用,惟最後因被告嚴文謙身在韓國決定取消計劃。黃解釋,嚴文謙不到場「無安全感」,兩人較有默契,

黃振強曾提及於旺角朗豪坊放炸彈。

黃振強曾提及於旺角朗豪坊放炸彈。

黃曾提及在旺角朗豪坊使用炸彈 張俊富憂炸及無辜

控方展示黃振強於12月1日私訊張俊富對話,黃問「你覺得咁少人勇武定街坊好?」,張俊富當時回覆「你想而家打定plan 20kg」,黃指「plan」。黃解釋,對話是討論當日以勇武還是「和理非」裝扮到場,並不會使用炸彈,會與吳智鴻再商討何時使用。據相關對話顯示,黃稱「出咗旺角一轉...朗豪坊個位最靚仔」,指警員一定會前往清場,張俊富擔心「會炸到啲唔關事既人」,黃同意張的想法,並指「目標係炸到最多嘅狗」。

黃振強購買煙花爆竹 著張俊富存荃灣倉庫 

控方續展示對話,黃振強稱「我買咗啲煙花炮仗,你擺喺倉先,我哋好快用」,黃指,當時親自到圍村買煙花爆竹並搬至位於荃灣柴灣角街的倉庫,著負責管理倉庫的張俊富在樓下等待,張俊富亦曾被他指派從吳智鴻那裡交收10塊防彈板。

黃稱,12月1日在群組中再提及軍訓,當時未有炸彈行動地圖,但與吳智鴻籌劃第2次到台灣軍訓,黃打算大行動後,全隊「走佬去台灣」並參與軍訓。 到12月3日,黃振強相約全隊於該周四接受記者訪問,完成後再開會,並告知該星期要「入港島」,他指張銘裕有出席會議,估計李家田、嚴文謙亦有到場。

有成員憂放炸彈及用槍被誤會是屠龍小隊所為 

惟黃指,記不清會議上確實內容,大概是談及12月8日配合吳智鴻的行動,「相信講返槍同炸彈鴻仔嗰邊會搞返...佢嗰邊做咩我都唔係知晒...各自做各自嘅野」。 控方稱,嚴文謙於12月6日在群組中提到「8號之後我哋洗唔洗避」,其後又有成員提到「淨係引班狗嚟就走得」、「都係我哋平時做既嘢,不過今次要到特定地點」、「一放煙或者開槍就嚟」、「引戰」。黃指,成員的意思是當警員施放催淚彈,吳智鴻的團隊便會行動。當日李家田又於群組中提到懷疑遭警方跟蹤。

黃振強於12月7日在群組中交代成員翌日不必帶武器和工具,全數裝備會由黃準備,嚴文謙問到「聽日會唔會打近身」,有成員回應「咁咪你都中埋?」。黃相信,是成員擔心「打近身」會被吳智鴻的槍和炸彈波及;另李家田又問及「係咪今晚去定港島」,黃確認當日相約晚上9時在灣仔浸信會集合前往「安全屋」,嚴文謙曾提到「啲人應該會當係我哋放」。黃解釋,嚴文謙擔心「大行動」會令人誤會是屠龍小隊使用槍和放置炸彈。

黃振強於行動前一日 群組呼籲成員「準備full gear」

控方指,12月7日在「皇馬龍利號」群組中,黃振強發出「星期日行動細節我星期六會講,大家準備full gear (全套裝備)」、「星期四4點軒尼詩道華星冰室等」、「4點05分會起行,遲到就88,永不錄用 」 的訊息。黃指,該群組有屠龍小隊以外的人,打算呼籲更多人出席遊行,計劃由4點05分開始到灣仔軒尼詩道「引警察」行動。

黃指,由於有成員沒空, 12月7日仍未把荃灣倉庫中裝備帶到位於灣仔展鴻大廈的「安全屋」,黃又表示行動不會使用煙花。 到12月8日凌晨,黃指,李家田仍未到達「安全屋」,對方著他把鑰匙放於門口,黃確認12月8日早上在「安全屋」內,警方分別在他和嚴文謙的房內搜出共4件防彈衣。

控方問及獲不反對通知書的遊行中,參加者會否較不合法遊行多,黃回應稱,一般而言是合法遊行的人數較多。 控方5月3日續主問黃振強,料就籌集財產以作出恐怖主義行為罪部分作提問。

 7名被告為張俊富(22 歲,學生)、張銘裕(20 歲,無業)、嚴文謙(21 歲,學生)、李家田(24 歲,無業)、賴振邦(29 歲,技術員)、許湛榮(24 歲,物業管理助理)及劉佩凝(24 歲,無業)。

 其中6名男被告張俊富、張銘裕、嚴文謙、李家田、賴振邦及許湛榮否認《反恐條例》下「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罪,以及交替的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罪,以及否認串謀謀殺罪;李家田另亦否認一項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及彈藥罪;女被告劉佩凝則否認一項《反恐條例》下「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以作出恐怖主義行為罪」。

高等法院。 資料圖片

高等法院。 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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皇馬煙花

2019年12.8遊行「屠龍小隊」涉灣仔放炸彈及槍手伏擊警員案,7名被告被控串謀爆炸、謀殺及籌集財產等罪,案件首引反恐條例起訴,6月17日在高院踏入第35天審訊。控方傳召從犯證人、案中擔任「槍手」的蘇緯軒出庭作供。蘇供稱,被捕當天便衣警員表明身份後,他無法確定對方真實身份,以為是傷害自己的人,遂用身上攜帶的Polymer 80半自動手槍向警員方開了一槍。

警方在大埔拘捕蘇時, 蘇承認當時向警方開了一槍。(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警方在大埔拘捕蘇時, 蘇承認當時向警方開了一槍。(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蘇緯軒蓄短髮、戴幼邊眼鏡、中等身材,穿白色短袖恤衫出庭,蘇確認於2019年12月20日被捕,翌年6月15日簽署無損權益口供,同年10月3日承認串謀謀殺罪、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及彈藥罪和意圖抗拒合法逮捕而使用槍械及彈藥罪。

蘇緯軒承認2019年12月被捕時向警員方向開槍 

控方庭上播放蘇在大埔翠屏花園對出行人路被捕的片段。蘇指,當時他身上攜有Polymer 80半自動手槍,與女友鍾雪瑩同行,有2名便裝男子在背後快速接近蘇後,自稱警察,蘇指當時無法確認對方身份,擔心是傷害自己的人,遂把槍上膛向2名男子方向開一槍,其後蘇被制服。

控方展示涉案槍械照片,事後尚有14發子彈存於彈匣。該槍由一名叫Steven的男子經陳玉龍轉交予蘇。蘇表示,2019年12月8日得悉同案其他人士被捕,而自己有槍械彈藥,遂在Steven安排下租用大埔翠屏花園一單位「避風頭」。

警方在大埔翠屏花園一單位搜獲長槍。(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警方在大埔翠屏花園一單位搜獲長槍。(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大埔單位搜出AR15長槍及殺傷力更大的中空彈 

蘇指,單位內被搜出的一支長槍由不同品牌的組件組成,某部份是「AR15」,整支槍也可以稱為「AR15」,另該長槍經改裝後,扣下板機便可連續發射子彈直至彈藥耗盡,「AR15」上配有瞄準鏡,可放大事物8倍,另有1個60發步槍彈匣、5個30發步槍彈匣、2 個手槍彈匣及避彈衣等。

蘇續指,手槍全數配備中空彈,中空彈呈不規則形狀,發射後會變形擴張,殺傷力較實心彈高,擊中人體後會在體內「翻滾、破碎」,造成傷口較大。蘇又稱,被捕前有意離港,逃避警方追緝,Steven為他安排台幣等應急物品。

蘇14歲打War game認識Steven  做其助手參與抗爭 

蘇指,案發時18歲,自己於2014年約14歲時經War game Facebook群組認識約24歲的Steven,兩人興趣相投,其後從他口中得悉「佔領中環事件」,開始討論政治話題,2016年發生旺角暴動,蘇支持暴動者,Steven隨後提出想成立一隊人作武力抗爭,蘇因欣賞Steven而應邀成為其助手,因Steven考慮抗爭涉大量違法活動,遂轉用Telegram溝通。

蘇:吳智鴻與Steven進行黑市槍交易 

蘇續指,Steven指2019年7月認識2名勇武示威者,都是打算用槍,蘇便按Steven指示與吳智鴻和另一人會面,蘇提到Steven在2018年成功偷運許多槍入境,「即係sell人買槍」,隨後他與吳智鴻交換聯絡方式。蘇得悉Steven有進行交易,並把3支手槍交予吳智鴻一方。

蘇認為西貢熱門夜行路線試槍「搏拉」 2小時前向吳稱沒空出席  

到10月1日有示威者遭警員槍擊,Steven指示威者用實彈對抗都屬「無可厚非」,開始構思行動,蘇指「唔覺」自己是實際執行的角色,Steven曾稱吳智鴻一方某一晚會前往試槍,他們對槍械沒甚麼認識,著蘇到場指導,但蘇發現試槍地點是熱門的夜行路線,出席是「搏拉」,但因Steven疑心較重,蘇不願拒絕,只在試槍前約2小時前向吳智鴻指沒空出席。

蘇任槍手 為行動準備約6支手槍    

蘇指,連同早前3支手槍,共約6支手槍、1支步槍獲Steven安排運送到港,Steven某日向蘇指安排他任「槍手」角色後,陳玉龍會轉交以上武器予蘇緯軒,到11月底Steven亦初步提出計劃,其後蘇有自行向吳智鴻確認計劃,與Steven提出的一致。

吳智鴻指,12月8日遊行時放置一大一小炸彈,20公斤大炸彈放在西方向,2公斤小炸彈在東方向,側翼高處大廈天台有槍手,當警方防線由西向東推進、走近小炸彈時便引爆,警方撤退時開始開槍,逼他們到大炸彈再進行引爆,屆時理應有許多受傷、甚至死亡的警員,便會由一隊人檢取警員武器,留待日後遊行示威使用。

吳智鴻安排車手載蘇離開現場 蘇建議燒車毁滅證據 

蘇稱,自己只是表面上參與,因若退出行動「 唔畀警察拉,都一定俾佢(Steven) 搞」,擔心會遭殺害。 蘇表示,2019年12月4日與吳智鴻私訊,討論12月8日展開針對警方的攻擊行動後,由吳的車手帶蘇緯軒離開軒尼詩道英皇中心附近大廈天台,蘇建議「放低我喺drop zone,個車手就可以唔理我,又或者燒車消滅證據」。

蘇不欲參與行動  構思多個理由拖延計劃 

蘇12月開始不欲親身參與行動,遂打算避加入。到12月8日凌晨,蘇私訊吳智鴻稱「無彈」,豈料對方仍未入睡,蘇指只有5個彈匣,吳表示「30飛咩都打晒」,蘇回應指屆時現場環境混亂,「我無辦法一槍瞄準一個慢慢打落去」,即有意拖延計劃,再「補多句」要運槍。

蘇解釋,自己居於將軍澳,過海時如果遇到警方路障,便會聲稱「出唔到嚟」,向吳指步槍「好誇張地大袋」,以蘇的年紀,又適逢遊行日,定會被警方搜身,而吳當時沒指示他如何避開警方路障,只叫蘇「早啲瞓」。 蘇原先安排早上到「安全屋」準備,如「安全屋」列入警方防線範圍,便影響計劃,又指有信心可拖延計劃,但避免被懷疑破壞行動,向吳智鴻建議車手翌晨可在摩理臣山道載蘇緯軒上車。

蘇承認未到射擊地點現場視察 惟指500米內擊中人或目標沒難度 

辯方問到,12月8日前蘇並沒到灣仔天台射擊地點視察,不知樓高幾層。蘇指,預計天台有一定高度,以過往經驗,500米內擊中人或目標沒難度,另在外國靶場有使用過真槍,但從沒射擊人。

辯方又關注,涉案地點會有路經的遊行人士,蘇回應指,行動時周遭應不會有「唔關事嘅人」,因為Steven較小心,擔心傷害到平民便會成為「濫殺無辜嘅恐怖分子」,達不到其政治目的。 蘇緯軒作供完畢。

7名被告為張俊富(22 歲,學生)、張銘裕(20 歲,無業)、嚴文謙(21 歲,學生) 、李家田(24 歲,無業)、賴振邦(29 歲,技術員)、許湛榮(24 歲,物業管理助理)及劉佩凝(24 歲,無業)。

其中6名男被告張俊富、張銘裕、嚴文謙、李家田、賴振邦及許湛榮否認《反恐條例》下「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罪,以及交替的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罪,以及否認串謀謀殺罪;李家田另亦否認一項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及彈藥罪;女被告劉佩凝則否認一項《反恐條例》下「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以作出恐怖主義行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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