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2.8遊行「屠龍小隊」涉灣仔放炸彈及槍手伏擊警員案,7名被告被控串謀爆炸、謀殺及籌集財產等罪,案件首引反恐條例起訴,7月16日在高院踏入第54天審訊,被告李家田續接受控方盤問。控方展示「滅龍」群組對話,李家田曾在群組中指提及2019年11月身處中大衝突,指中大示威者是「童子軍」,形容他們行為較蠢及態度囂張,「當正自己大佬咁講嘢」。同月,李家田進入理大後,有成員曾在群組內問「仲有冇人可keep『眼鏡』(保管槍械),指李家田不能脫身。
中大二號橋衝突。(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李家田在群組指中大示威者又蠢又寸
2019年11月12日中大衝突期間,李家田到中大並逗留至少兩天,但李供稱沒參與衝突,僅在旁觀察。但當時李在群組中指,中大示威者是「童子軍」,控方問其意思是否不夠勇武,李不同意,指是形容他們行為較蠢。李又在群組中指「童子軍」囂張,「弓都未裝啱」、「當正自己大佬咁講嘢」,李庭上解釋是指「童子軍」表現「寸」,「揸住雞毛當令箭」。
李離開中大現場後,有隊員問他「有冇嚟M」,李解釋當時屙血2至3日,張銘裕亦稱「我嚟咗5日」。11月16日、即前往西貢「行山」當天,黃振強在群組說「記得報平安」,李家田是跟自己和張銘裕說的,控方關注為何不問行山是否有危險?李指「無問到就係無問到」。控方又關注為何李屙血仍選擇去行山,且黃振強改由張銘裕頂替,無必要唯命是從,李不同意,指是跟從黃叫他行山的指示。
庭上遭控方質疑忘記提問 李家田:「因為你未打我」
李家田又曾轉載一篇連登題為「有無手足可混入去幫手」帖文,內文指香港大學招聘保安,李稱「呢個順便守hku,正喎」。控方問如何「守港大」,李要求重複問題,控方質疑李在庭上可講出數年前遭受警員對他行水刑等,但控方剛才的問題卻忘記,李回應「因為你未打我」,「你經歷過就知」;法官張慧玲遂問「守港大」是否暗指破壞,李不同意,解釋「呢個順便守hku,正喎」屬於評論,又可「搵到錢」又可守港大。
李指没過問黃振強「試眼鏡」
同月15日,黃振強在群組表示「今晚試副眼鏡,唔知清唔清」。李庭上解釋「眼鏡」 即是槍械,但他沒有過問黃是否試槍。控方質疑,有隊員測試真槍是大事,為何李仍不過問,李指「好多嘢都可以係槍」,如氣槍、裝易燃液體的水槍等。控方問及群組有人提到「有滅聲」、「空心定實心」,李推測是指「滅聲器」,並同意應與真槍有關。
李家田早前供稱,在理大被圍困而沒出席「屠龍小隊」於11月17日的飯局。控方指黃振強當日稱「噚日行山嗰兩個一定要到」,晚上9時後,李在群組回覆「好肚餓,等我一陣」;控方質疑如身處理大為何這樣說?李稱當時尋找方法離開理大,「我隨口噏,氹住佢哋先」。
2019年11月理大衝突。(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李否認為「屠龍小隊」保管槍械
李家田進入理大後, 曾有成員在群組內問「仲有冇人可keep『眼鏡』(意指保管槍械),阿檸(李的網名)出唔到嚟」,惟李指兩組句子沒關聯。
控方又指,該群組有1小時10分鐘都沒有對話,直至10時26分,李家田傳送表情符號後便離開群組,李解釋因無法離開理大,但沒隊員在群組查問李的情況。李確認只有iPad定位證明自己當晚約7時半在理大附近。惟控方指出,李是出席小隊飯局後,各人知道他會前往理大,李便離開群組,李否認。控方問到,李家田獲邀重新加入群組後,可否重溫離群24小時的對話,當中有提到「20kg」、「阿檸(李家田)有咩事,個plan我行」等,李稱「無睇返」、不知道。
控方質疑李供稱群組中發訊息僅推搪或「R水吹」 卻沒考究「屠龍」報道文章
另被告嚴文謙曾在群組指「宣戰二陂坊」,有成員回應「二陂坊好似叫唔到南亞」,嚴文謙稱「唔理,掃晒」,李家田當時亦參與對話指「喺荃灣插支旗」。李今庭上指,當時各人只「吹水」,最終沒發生,而「插支旗」意思是宣示勢力。
群組對話又顯示振強曾稱「叫老虎整貨啦......老虎後日返」,李家田確認,當時對話意指叫汽油彈製造者「老虎仔」提供汽油彈。李回應「今晚掃?」,並獲黃同意,但李再解釋指是在「吹水」。 另群組又提及「出上水掃場」,李家田當時附和指「上水掃邊?」。李解釋「掃場」即對商舖進行破壞,而他當時參與對話的原因是其居於上水附近,因此「好奇」詢問成員在上水的行動,強調自己沒打算參加。
群組中轉載「屠龍小隊圍爐談籲港人覺醒」的文章報道,李稱有睇過,但沒考究內容。控方質疑在近數日證供中李稱參與「屠龍小隊」示威時只是觀察、群組中發訊息又稱是「推搪」、「R水吹」、「評論」等,「屠龍小隊」有文稿時又指沒考究?李回應指「我覺得我唔需要去考究」。
7名被告為張俊富(22 歲,學生)、張銘裕(20 歲,無業)、嚴文謙(21 歲,學生) 、李家田(24 歲,無業)、賴振邦(29 歲,技術員)、許湛榮(24 歲,物業管理助理)及劉佩凝(24 歲,無業)。
其中6名男被告張俊富、張銘裕、嚴文謙、李家田、賴振邦及許湛榮否認《反恐條例》下「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罪,以及交替的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罪,以及否認串謀謀殺罪;李家田另亦否認一項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及彈藥罪;女被告劉佩凝則否認一項《反恐條例》下「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以作出恐怖主義行為罪」。
高等法院。
2019年12.8民陣發起遊行,包括「屠龍小隊」在內的激進反對派組織成員,涉計劃於灣仔放炸彈及槍殺警員,案件2024年11月審結,14人被控,當中9名被告、包括主犯全部入罪。
14名被告中有11人被控《反恐條例》下「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罪,以及交替的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罪,另涉串謀殺警罪、管有槍械及彈藥罪等。7人不認罪受審,而認罪的3名被告包括「屠龍小隊」隊長黃振強、「無名小隊」的彭軍壕,及「槍手」蘇緯軒轉任控方證人。
2019年12.8民陣發起遊行。(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經歷81天審訊,罪成被告賴振邦連同認罪被告共7人,於2024年11月14日在高院被重判,其中主腦吳智鴻及「屠龍小隊」隊長黃振強分別被判監23年10個月及13年6個月,擔任「槍手」的蘇緯軒被判囚12年,其餘被告刑期由5年10個月至10年10個月不等;另連同涉助男友蘇緯軒無牌管有槍械及彈藥罪的鍾雪瑩及開審前承認管有爆炸品和無牌管有槍械罪的張俊富,是案共9人被判刑。
12.8炸彈殺警計劃四步曲
據控方案情,案中主謀吳智鴻,聯同「屠龍小隊」隊長黃振強、槍手蘇緯軒等, 擬於2019 年 12 月 8 日「民陣」港島遊行期間放炸彈及殺警,計劃分成四步曲進行,先由「屠龍小隊」藉「裝修」等誘警至指定位置;再由以吳智鴻為首的無名小隊,於灣仔軒尼詩道遊行隊伍途中的英皇中心,引爆預先放置兩個分別含2公斤和8公斤炸藥的大小炸彈,內藏大量鐵釘;同一時間,槍手在附近高處用長槍伏擊警員,當有警員被擊中時引起恐慌,迫使其他警員靠近大炸彈再引爆,以達到「殺警數字最大化」;然後再「全民執槍」,由示威者執拾警槍己用。控方指出,其中大炸彈爆炸半徑範圍達400米,並藏有約150根鐵釘,炸彈威力覆蓋樓宇、民居和油站,一旦爆炸必會造成傷亡。當天的遊行有取得不反對通知書,眾多遊行人士都會受傷,民居內的市民亦會遭受炸彈影響。由於多名涉案被告在事成前在灣仔的「安全屋」被捕,最終「計劃夭折」。
屠龍案不認罪被告,當中僅賴振邦罪成,開審前承認管有爆炸品的張俊富亦被判囚。
各人有不同角色 殺警計劃有仔細分工
控方亦指,「殺警計劃」有明確「分工」,包括由隊長黃振強領導的「屠龍小隊」負責藉「裝修」誘警至放置炸彈位置;而吳智鴻牽頭的無名小隊,則負責製造炸彈,待警察走近炸彈處再引爆,其成員包括彭軍壕;至於槍械方面,主則由蘇緯軒擔任槍手,負責從高處狙擊警察。
案中有 6名被告與「屠龍小隊」相關,除隊長黃振強外,還有不認罪的張俊富、張銘裕、嚴文謙、李家田及協助籌款的劉佩凝。審訊期間,黃振強作供時,曾提及其他被告的分工,包括張俊富負責管理倉庫,嚴文謙參與前線示威,張銘裕參與台灣軍訓,也曾與李家田參與西貢試槍,劉佩凝則被指有份資助「屠龍」並協助開設 Telegram 頻道籌款。控方指「屠龍小隊」有共識不親用槍及炸彈,只負責誘警「引戰」,但有4名成員曾在不同場合曾商討12.8的殺警計劃。
至於被指為主謀的吳智鴻,其團隊包括 4 名被告,包括認罪的彭軍壕、蔡凱明,以及不認罪受審的賴振邦、許湛榮。控方指吳一方為「激進反對派組織」,指許湛榮曾參與台灣軍訓、西貢試槍等;而彭軍壕和賴振邦則涉製造爆炸品,蔡凱明則有份提供意見。據彭軍壕證供,吳的團隊背後「金主」為曾參選中西區議員的「大嚿」劉偉德。
而在7名不認罪被告中,賴振邦被陪審團以大比數裁定他「交替的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罪」成立。
另被指為「槍手」的被告蘇緯軒,案發時僅 18 歲,在被於大埔警方拘捕期間曾開槍,後被制服,警在其藏身處搜出槍械,承認串謀謀殺等控罪。另有2被告涉槍械,包括蘇的時任女友鍾雪瑩,承認有份助蘇藏槍械、及另一認罪被告陳玉龍,涉從美國進口槍械部件及彈藥至香港,再組裝成槍械。
警方在華仁書院附近檢獲炸彈裝置。(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法官斥計劃惡毒 殺害警員並製造社會恐慌 以顛覆政府為目標
法官張慧玲判刑時指,早年悍匪葉繼歡的爆炸品案,判刑是18年監禁,本案性質更嚴重,目的是殺害警員和製造社會恐慌,顛覆政府為目標,故相比葉繼歡案的性質更嚴重,因此量刑起點亦更高,將遠超18年;而本案是首宗引用《反恐條例》提出檢控的案件,沒量刑指引,但最高刑罰是終身監禁。
法官指出,相關計劃周詳,並非即興,不同人物有不同角色,針對政府和殺警,引致社會大亂,計劃「惡毒之處非筆墨所能形容」,斥一眾被告為實現政治目的,不理他人死活。
法官又提及,「屠龍小隊」其他成員在審訊後被裁定罪名不成立,只表示陪審團未能肯定他們是本案串謀的一分子,但其破壞行為是有目共睹。
法官指,吳智鴻拉攏不同人物招兵買馬,安排軍訓,積極參與策劃本案,並親身配製炸彈,雖然他在家人朋友眼中關心社會,為人熱心,但他計劃濫殺警員,顛覆政府,更在炸彈中加入鐵釘,惡毒心腸令人咋舌和震驚;法官又認為吳智鴻認罪,是因被頂證,並非真心悔改。
部分被告在灣仔的「安全屋」被捕。(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法官表示,黃振強是「屠龍小隊」隊長,在2019年進行大肆破壞,吳智鴻看準「屠龍小隊」的勇武行為而拉攏黃振強加入本案計劃。黃振強經過周詳部署,惡毒之處非筆墨可形容,殺害警員的目的明顯是要向社會宣戰,必須嚴懲,但黃振強並非主腦,沒處理槍械及炸彈,惟他召集成員引警前往爆炸點,責任無法輕視,惟黃振強認罪並擔任控方證人,雖然其他被告經審訊後脫罪,但相信他提供的訊息,已提供真實證供,對控方舉證有莫大幫助,予以減刑。
黃振強另承認一項《反恐條例》下「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以作出恐怖主義行為」罪行,法官斥被告在Telegram頻道發佈非常煽情、且非事實的訊息,在短時間內籌集不少資金,更將部分留為己用。
各被告罪名及刑期:
吳智鴻(案中主腦)
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
刑期:22年4個月
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及彈藥
刑期:14年4個月
總刑期:23年10個月
黃振強(屠龍小隊隊長)
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
刑期:12年
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以作出恐怖主義行為
刑期:4年6個月
總刑期:13年6個月
蘇緯軒 (槍手)
串謀謀殺
刑期:7年6個月
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及彈藥
刑期:9年
使用槍械及彈藥意圖抗拒或阻止合法拘捕
刑期:5年
總刑期:12年
彭軍壕 (吳智鴻副手)
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
總刑期:10年
蔡凱明 (協助製作炸彈)
協助及教唆他人製造爆炸品
總刑期:5年10個月
陳玉龍 (協助運槍械)
串謀無牌管有槍械及彈藥
刑期:8年
無牌管有槍械及彈藥
刑期:6年
總刑期:9年
賴振邦 (協助製作炸彈)
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
總刑期:10年10個月
鍾雪瑩(協助男友蘇緯軒藏槍械)
無牌管有槍械及彈藥罪
總刑期:7年4個月
張俊富 (屠龍小隊成員)
管有爆炸品
無牌管有槍械罪
總刑期為18個月
案件在高等法院審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