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屠龍案|控方庭上播放中大暴動時群組對話錄音 被告李家田認曾喊話「急call火魔」要求送汽油彈

屠龍案

屠龍案|控方庭上播放中大暴動時群組對話錄音 被告李家田認曾喊話「急call火魔」要求送汽油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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屠龍案|控方庭上播放中大暴動時群組對話錄音 被告李家田認曾喊話「急call火魔」要求送汽油彈

2024年07月15日 17:39 最後更新:02月05日 00:35

2019年12.8遊行「屠龍小隊」涉灣仔放炸彈及槍手伏擊警員案,7名被告被控串謀爆炸、謀殺及籌集財產等罪,案件首引反恐條例起訴,7月15日在高院踏入第53天審訊,被告李家田續接受控方盤問。控方庭上播放李家田在中大暴動期間於「滅龍」群組的對話錄音,當中李家田曾問有沒有汽油彈,有成員說「有貨入緊嚟,仲打唔打」、「無限貨,上千,應該5000支」,李當時答:「打」,但李強調,僅是向隊友轉達受傷的黃振強的意思。

中大衝突期間,李家田身在現場,並在群組與「屠龍小隊」成員分享情況。

中大衝突期間,李家田身在現場,並在群組與「屠龍小隊」成員分享情況。

李家田早前供稱2020年6月11日被捕時遭警方武力對待,便作虛構口供招認。李家田指,警方向他提到同謀者吳智鴻給他一支手槍,李編造把槍歸還吳;控方指,錄影會面中李提到保管手槍兩星期,如編造口供應是時間愈短愈好,李同意,指僅隨口講出。

李家田指,「屠龍小隊」成員被捕後,他退出「滅龍」群組並把Telegram用戶名稱由「reinforce jr.」改為「黃又藍」,因擔心帶來不必要誤會,但忘記有否刪除「滅龍」群組內訊息。控方向李展示Tg群組對話紀錄,顯示他對「屠龍」 汽油彈收藏位置及數量都知情,李承認,曾目睹成員將汽油彈收藏於袋中後用車運走,又曾稱「山仲有30支」,李解釋「山」是指荃灣山上一處地方,曾見其他成員將汽油彈存放該處。

控方問及,2019年11月9日李於「滅龍」群組內轉載一則題為「全世界去折(拆)荃灣狗屋」的連登帖文,並問隊員的看法,控方質疑李想參與示威才詢問隊員。李否認,指「屠龍小隊」常於荃灣區出沒,他「想搵話題係group度溝通」才轉載帖文。

成員在群組中用打機術語 李否認為示威戰術安排

控方指2019年11月中大發生衝突期間,被告李家田身處現場並在Tg群組與「屠龍小隊」成員對話,當時黃振強稱「諗住打近戰,開『無雙』」。李在庭上解釋,即近距離攻擊警察 ,「無雙」意指遊戲「三國無雙」,可打敵人「儲氣」、「爆大技」,但李不同意控方指成員提到有關打機術語時,助示威者理解戰術安排,李不同意,指純屬「亂噏」。

控方庭上播放李家田一段錄音,中大衝突期間李身處現場與隊友談及「陣地戰我哋有得打,最多我親自教咁多位射箭,行未?」控方問李,為何教人射箭,李稱只是「吹水」。 李又在群組稱「都係最鍾意陣地戰,最好玩」。李庭上解釋,認為「陣地戰啲示威者較集中,可觀察到好多嘢」。控方指李雖堅稱到現場是為日後拍攝電影取素材,但「屠龍小隊」成員不能單憑李的訊息便猜到他用意,李指黃振強知道他的想法。

李家田在群組中指「急call火魔」 有人送汽油彈入中大

李又供稱,黃振強於中大暴動期間受傷,黃叫李家田在群組中問「等你,急call火魔」,即有問沒有汽油彈,李遂在群組喊「你去咗現場先...你到咗未!」,其後有成員說「有貨入緊嚟,仲打唔打」、「無限貨,上千,應該5000支」,李當時答:「打」。李庭上指,「貨」指的是汽油彈,他只是報告給隊友,又指只是轉達黃振強的意思。

控方問及,被告嚴文謙是否一名富有戰略或具備戰力的成員,李指嚴「平時會講到自己好犀利」,指嚴自稱曾近距離打警察及試過飛踢警員。

李:屠龍小隊理念是「五大訴求」 惟自己無訴求 

控方問到,「屠龍小隊」理念是甚麼?李回答指反對警方使用武力、五大訴求,但「無問得咁仔細」。李是否懷有相同理念才加入「屠龍小隊」, 李否認,指自己可說沒有訴求,對「屠龍小隊」使用暴力亦沒評價。

 7名被告為張俊富(22 歲,學生)、張銘裕(20 歲,無業)、嚴文謙(21 歲,學生) 、李家田(24 歲,無業)、賴振邦(29 歲,技術員)、許湛榮(24 歲,物業管理助理)及劉佩凝(24 歲,無業)。

其中6名男被告張俊富、張銘裕、嚴文謙、李家田、賴振邦及許湛榮否認《反恐條例》下「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罪,以及交替的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罪,以及否認串謀謀殺罪;李家田另亦否認一項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及彈藥罪;女被告劉佩凝則否認一項《反恐條例》下「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以作出恐怖主義行為罪」。

高等法院。 巴士的報資料圖片

高等法院。 巴士的報資料圖片

2019年12月8日民陣遊行串謀設置炸彈殺警案,律政司首引《反恐條例》檢控14人,其中9人罪成,兩名主腦即黃振強及吳智鴻,分別被判囚13年半及23年10個月,處理眾籌資金的女被告劉佩凝則罪脫。律政司星期一(18日)向高等法院申請充公3人銀行帳戶眾籌款項共逾67萬元,指明款項均用作支援案發當日恐怖活動,法官張慧玲當日批准申請。張官星期四(21日)頒下判詞,指證據強而有力,接納3人帳戶屬「恐怖分子財產」用以資助恐怖主義行為,故批准申請。

屠龍小隊計劃在12.8日民陣遊行當日殺警。

屠龍小隊計劃在12.8日民陣遊行當日殺警。

涉及充公令的3人分別是屠龍小隊隊長黃振強、成員劉佩凝及無名小隊隊長吳智鴻。黃、吳兩人均承認「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罪,黃另承認「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以作出恐怖主義行為」罪,吳另承認「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及彈藥」罪,劉則就「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以作出恐怖主義行為」罪脫。3人均缺席充公令的聆訊,但黃、吳兩人已表明不反對充公令。

律政司一方陳詞指,「屠龍小隊」隊長黃振強及主腦吳智鴻為要求政府回應「五大訴求」,策劃在2019年12月8日民陣大遊行期間執行「殺警計劃」,在灣仔軒尼詩道設置大小炸彈埋伏警方,藉破壞親政府店舖誘警到場後引爆,槍手再於高處亂槍掃射,2人同承認串謀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罪,黃振強亦承認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以作出恐怖主義行為罪,吳智鴻則再承認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及彈藥罪,屬於條例定義下的恐怖分子;負責眾籌的劉佩凝按黃振強指示管理眾籌頻道,雖然受審後被陪審團裁定罪脫,惟亦屬與恐怖分子有聯繫者。

法官張慧玲指證據強而有力,接納3人帳戶屬「恐怖分子財產」用以資助恐怖主義行為,故批准申請。

法官張慧玲指證據強而有力,接納3人帳戶屬「恐怖分子財產」用以資助恐怖主義行為,故批准申請。

律政司指出,2019年11月至12月間,劉佩凝帳戶曾收取約105萬元,而劉佩凝11月只得不足3000元微薄薪金;黃振強帳戶則有個別人士捐款用以購置裝備,曾收取約71萬元,2人帳戶交易異常地多,暗示屬眾籌款項。律政司指,吳智鴻曾聯繫贊助人支持其計劃,提供資金予黃振強購買裝備,又斥資支付眾人台灣軍訓開支,加上從其搜來的大量槍械彈藥炸藥,因此認為3人帳戶屬「恐怖分子財產」,用以資助恐怖主義行為。

張官認同證據強而有力,接納律政司說法遂批准申請,充公3人銀行存款631,960元,以及吳智鴻另有現金約4萬元,合共674,860元。

案件編號:HCMP2021/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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