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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2名八旬婦索取「猜猜我是誰」共9萬騙款 青年認串謀洗黑錢罪判囚42個月

法庭事

向2名八旬婦索取「猜猜我是誰」共9萬騙款 青年認串謀洗黑錢罪判囚42個月
法庭事

法庭事

向2名八旬婦索取「猜猜我是誰」共9萬騙款 青年認串謀洗黑錢罪判囚42個月

2026年07月20日 16:37 最後更新:16:46

3名青年於2024年按他人指示,向兩名八旬婦人收取共9萬元「猜猜我是誰」騙款。早前3人均承認控罪,其中2人已分別判囚36及40個月,剩下一名青年星期一(7月20日)在區域法院判刑,法官謝沈智慧指出,被告完全知道整個騙案運作,與騙徒同屬一夥,負責招攬下線收取贓款,令涉案電騙策劃更完整,最終判囚42個月。

被告溫子輝(現年20歲,無業),被控一項串謀詐騙罪及一項串謀洗黑錢的交替控罪。他承認交替控罪,串謀詐騙罪則存檔法庭。同案2名被告為首被告(15歲),次被告陳岳澧(18歲),早前已承認控罪,分別判囚36及40個月。

向2名八旬婦索取「猜猜我是誰」共9萬騙款,青年認串謀洗黑錢罪

向2名八旬婦索取「猜猜我是誰」共9萬騙款,青年認串謀洗黑錢罪

法官引述被告溫子輝背景及辯方求情陳詞,指被告現年20歲,犯案時18歲,有一項刑事定罪紀錄。辯方求情指,被告未親身參與電話詐騙上游罪行、涉案時間短,且錄影會面中已完整坦白案情,對詐騙細節只有片面認知。而被告還柙超過20個月,令其家人奔波探監,他因經濟困難犯案,希望法庭可從輕發落。

惟法官判刑時表示,被告對整個詐騙集團運作具備完整、清晰認知事實。被告清楚本案屬針對長者的「猜猜我是誰」電騙,騙徒謊稱受害者親屬被捕需支付保釋金、詐騙電話由深圳打出,存在跨境犯罪元素、知悉幕後有主腦及多名外地同夥,負責招攬下線收取贓款,增加警方偵查難度,甚至獨佔贓款當中的3萬元等。

法官續指,被告負責招攬下線而非直接收款,令涉案電騙策劃更完整,且證據足以證明被告完整掌握詐騙運作,遠比同案另外2名被告的知情程度更高。對於辯方所指,被告因經濟困難犯案,法官認為這並非減刑因素,除認罪折扣外,無其他減刑因素。

控方申請加刑,辯方沒反對申請,並認為近年全港「猜猜我是誰」電話詐騙有回落趨勢,希望法庭從輕發落。惟法官否定辯方說法,認為「猜猜我是誰」電騙依舊猖獗。最終判處被告監禁42個月。

法官指出,被告完全知道整個騙案運作,與騙徒同屬一夥,最終判囚42個月。

法官指出,被告完全知道整個騙案運作,與騙徒同屬一夥,最終判囚42個月。

承認案情指,2024年7月30日,2名86歲及88歲的長者分別接到來電,均聲稱其兒子因打架被捕,需要保釋金。二人分別交出5萬元及4萬元給首被告,首被告將贓款交予次被告陳岳澧,陳岳澧又再將贓款交給第三被告溫子輝。

隨後溫子輝將其中得到的4萬元贓款,分1萬元給陳岳澧作報酬,其餘贓款則自己「獨吞」。

同年8月12日,3名被告均在住所被拘捕。溫子輝在警誡下承認自己受一名叫「冰糖」的女子介紹,負責招攬及指示下線,並知道「猜猜我是誰」是詐騙事件,但他指自己需要金錢,所以參與案件。

案件編號:DCCC 743/2025

不法分子利用交友軟件、前同事介紹等方式,以「賺快錢」為誘餌,欺騙事主交出銀行帳户及密碼,更在酒店禁錮事主數天,利用其帳户進行洗黑錢行動。涉案10人被控串謀非法禁錮、串謀洗黑錢等罪,早前數名認罪被告分拆案件處理,剩下一名被告星期三(3月18日)在區域法院判刑。暫委法官溫紹明判刑時指,法庭接受被告未必參與或知悉上游罪行,且犯案時年紀尚輕,但相關罪行嚴重,法庭應控方申請加刑,最終判囚36個月。

被告鍾子軒(現年21歲),被控一項「串謀處理已知道或合理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即洗黑錢罪)。

無業男以「賺快錢」誘使事主交出銀行戶口,涉洗黑錢約200萬。

無業男以「賺快錢」誘使事主交出銀行戶口,涉洗黑錢約200萬。

辯方求情時強調,被告並非主腦,犯案時年僅17歲,可謂是「入世未深」,只因想賺快錢而犯案。而且涉案金額約200萬元,不算龐大,亦不涉及國際元素;被告參與程度低,對上游罪行不知情。在審訊中同意絕大部分案情,節省法庭時間,望法庭從輕發落。

溫官引述被告背景,指被告現年21歲,在香港出生並接受教育至中三程度,曾擔任廚師,無刑事定罪紀錄。溫官另引述辯方求情陳詞,指被告在本案中的角色僅屬次要,只負責招攬願意借出帳戶的人士,再介紹給集團核心成員,對於洗黑錢背後的上游罪行完全不知情;同時強調本案的犯罪時間段內並未涉及跨境或國際元素,且被告犯案時心智尚未成熟,是被他人利用才觸犯法律,如今後悔不已。

溫官強調,洗黑錢罪屬嚴重罪行,不僅間接協助並鼓勵了各類犯罪活動,更會將犯罪所得合法化,讓犯罪分子從中獲益,因此對此類罪行必須判處具阻嚇性的刑罰。洗黑錢並無固定的量刑指標,本案涉款約港幣200萬元,法庭綜合考慮被告背景、年齡,同時案中並無證據證明被告參與或知悉上游罪行等因素,以監禁30個月為量刑起點,因經審訊後被定罪,沒有刑期扣減。

暫委法官溫紹明判刑時指,法庭接受被告未必參與或知悉上游罪行,且犯案時年紀尚輕,但相關罪行嚴重,法庭應控方申請加刑,最終判囚36個月。

暫委法官溫紹明判刑時指,法庭接受被告未必參與或知悉上游罪行,且犯案時年紀尚輕,但相關罪行嚴重,法庭應控方申請加刑,最終判囚36個月。

就控方向法庭申請加刑,辯方指同類罪行的上升幅度在2024年達到高峰後,至2025年已出現明顯下降趨勢,故再請求法庭給予較低的加刑幅度。法庭認同此類案件近年升幅已趨溫和,整體綜合考慮後,批准較低的20%加刑幅度,最終刑期為監禁36個月。

案情指,被告鍾子軒為某洗黑錢集團的共謀者,該集團以金錢作報酬,誘使銀行帳戶持有人借出自身帳戶,並在期間將事主非法禁錮於酒店房間內,直至集團成員利用相關帳戶完成洗黑錢操作後,才允許事主離開。被告在該洗黑錢集團中的角色,是負責介紹事主與集團成員聯繫,促使對方提供銀行帳戶供集團洗黑錢使用,涉案的洗黑錢總金額約為港幣200萬元。

案件編號:DCCC 486/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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