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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社交平台發布煽動帖文及貼單張 男侍應認煽動顛覆國家政權 判囚28個月

法庭事

於社交平台發布煽動帖文及貼單張 男侍應認煽動顛覆國家政權 判囚28個月
法庭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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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社交平台發布煽動帖文及貼單張 男侍應認煽動顛覆國家政權 判囚28個月

2026年07月20日 18:01 最後更新:18:03

患癲癇症的男侍應自2024年起於社交平台發布煽動帖文及相片,另在香港多處張貼煽動紙本單張。他早前承認煽動他人顛覆國家政權罪,星期一(7月20日)在區域法院判刑。法官陳廣池指,不能排除部分人士會被告的煽動行為而受影響而採取激烈的行動,潛在風險不能掉以輕心,終判囚28個月。

被告陳浩騫(23歲),報稱餐飲業服務員,被控於2024年6月27日至2025年4月28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煽動他人組織、策劃、實施或者參與實施以下以武力、威脅使用武力或者其他非法手段旨在顛覆國家政權行為,即推翻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政權機關或者香港特別行政區政權機關。

於社交平台發布煽動帖文及貼單張,男侍應認煽動顛覆國家政權

於社交平台發布煽動帖文及貼單張,男侍應認煽動顛覆國家政權

陳官引述被告背景及求情陳詞,指被告現年23歲,無刑事定罪記錄。辯方指出被告自幼確診癲癇症,需長期到醫院覆診,同時有語言發展障礙,社交溝通有明顯困難,曾接受語言治療,亦評估其屬輕度智力障礙、中度語言障礙。辯方強調,上述身心缺陷會大幅削弱被告的理解、分析判斷,邏輯表述以及抵禦他人誘導的能力,跟心智成熟、具備獨立政治分析與組織能力的成年人有明顯分別,因此被告持續犯案的「心理基礎」遠輕於一般同類案件的被告。

辯方補充,被告接觸網上不良資訊是為尋求群體認同與歸屬感;其抽象思考、邏輯組織能力不足,難以拆解複雜政治論述背後的內涵與危害,只能一知半解地作複述,自主判斷與反思能力遠低於成年人,並不具備成熟政治策劃、煽動能力,煽動主張亦屬「虛無縹緲」。

但陳官判刑時指,被告的煽動行為持續長達10個月,其透過多種渠道長期散播資訊,被告連串行為本質是透過各式各樣甚至非法手段,煽動他人顛覆國家政權,不能排除部分認知能力不足、心智較薄弱的人士會受其內容影響,滋生對國家、社會及政府的對立情緒;加上2024年香港社會仍不斷出現各類事件,無法預料接收煽動資訊的人會否採用激烈行動,故此絕對不能掉以輕心。

陳官不認同辯方所指的「虛無縹緲」說法,強調國家安全是維持社會的重中之重,就算無法量化受煽動群體,潛在風險不容忽視。縱使被告存在認知缺陷、受人唆使,但其持續實施煽動行為,造成的社會風險真實存在。

法官陳廣池指被告的煽動行為,不能排除部分人士會受內容影響採用激烈的行動,終判囚28個月。

法官陳廣池指被告的煽動行為,不能排除部分人士會受內容影響採用激烈的行動,終判囚28個月。

陳官考慮整體情況,認為本案屬《國安法》第23條「情節較輕」的範圍,但仍不能掉以輕心。經認罪扣減後,判被告囚28個月。

案情指,「復國黨」於2023年3月及5月在台灣註冊成立,鼓吹反共,被告於2024年6月至2025年4月期間參與鼓吹顛覆國家政權的文宣,招攬他人加入,包括在網上社交平台發布文宣帖文、於多個公眾地方張貼相關實體文宣單張、郵寄文宣及管有28個載有文宣的備妥待寄信件。

2024年6月27日至2025年4月17日期間,被告在社交平台「X」發布80則煽動帖文;2025年4月7日至4月24日期間,被告在Instagram上發布38則帖文,被告亦發布帖文展示啡色信封上寫有「復國革命」等字句照片,並指可通過「匿名寄送」方式將信封發送給網民。截至2025年4月24日其X帳戶有1,184則貼文及587位追蹤者;Instagram帳戶有73則貼文及98位追蹤者。

在2025年4月23日,被告在牛池灣郵政局內的「智郵寄」,企圖將一封實體郵件寄往一個泰國地址,郵件載着12張紙附有反共標題。被告意圖寄出復國黨入黨申請書,招攬經Instagram接觸他的人加入。被告於同月28日被捕,在警誡下承認上述兩個帳戶的貼文全由他發出。

警方發現,被告在Line與「程凱力」頻繁交談,內容顯示被告屢屢主動提出到訪台灣並參與活動。被告亦向程凱力發送照片,展示他已貼出相關文宣,並指想加入該黨但最終並無加入。

案件編號:DCCC1103/2025

3名青年於2024年按他人指示,向兩名八旬婦人收取共9萬元「猜猜我是誰」騙款。早前3人均承認控罪,其中2人已分別判囚36及40個月,剩下一名青年星期一(7月20日)在區域法院判刑,法官謝沈智慧指出,被告完全知道整個騙案運作,與騙徒同屬一夥,負責招攬下線收取贓款,令涉案電騙策劃更完整,最終判囚42個月。

被告溫子輝(現年20歲,無業),被控一項串謀詐騙罪及一項串謀洗黑錢的交替控罪。他承認交替控罪,串謀詐騙罪則存檔法庭。同案2名被告為首被告(15歲),次被告陳岳澧(18歲),早前已承認控罪,分別判囚36及40個月。

向2名八旬婦索取「猜猜我是誰」共9萬騙款,青年認串謀洗黑錢罪

向2名八旬婦索取「猜猜我是誰」共9萬騙款,青年認串謀洗黑錢罪

法官引述被告溫子輝背景及辯方求情陳詞,指被告現年20歲,犯案時18歲,有一項刑事定罪紀錄。辯方求情指,被告未親身參與電話詐騙上游罪行、涉案時間短,且錄影會面中已完整坦白案情,對詐騙細節只有片面認知。而被告還柙超過20個月,令其家人奔波探監,他因經濟困難犯案,希望法庭可從輕發落。

惟法官判刑時表示,被告對整個詐騙集團運作具備完整、清晰認知事實。被告清楚本案屬針對長者的「猜猜我是誰」電騙,騙徒謊稱受害者親屬被捕需支付保釋金、詐騙電話由深圳打出,存在跨境犯罪元素、知悉幕後有主腦及多名外地同夥,負責招攬下線收取贓款,增加警方偵查難度,甚至獨佔贓款當中的3萬元等。

法官續指,被告負責招攬下線而非直接收款,令涉案電騙策劃更完整,且證據足以證明被告完整掌握詐騙運作,遠比同案另外2名被告的知情程度更高。對於辯方所指,被告因經濟困難犯案,法官認為這並非減刑因素,除認罪折扣外,無其他減刑因素。

控方申請加刑,辯方沒反對申請,並認為近年全港「猜猜我是誰」電話詐騙有回落趨勢,希望法庭從輕發落。惟法官否定辯方說法,認為「猜猜我是誰」電騙依舊猖獗。最終判處被告監禁42個月。

法官指出,被告完全知道整個騙案運作,與騙徒同屬一夥,最終判囚42個月。

法官指出,被告完全知道整個騙案運作,與騙徒同屬一夥,最終判囚42個月。

承認案情指,2024年7月30日,2名86歲及88歲的長者分別接到來電,均聲稱其兒子因打架被捕,需要保釋金。二人分別交出5萬元及4萬元給首被告,首被告將贓款交予次被告陳岳澧,陳岳澧又再將贓款交給第三被告溫子輝。

隨後溫子輝將其中得到的4萬元贓款,分1萬元給陳岳澧作報酬,其餘贓款則自己「獨吞」。

同年8月12日,3名被告均在住所被拘捕。溫子輝在警誡下承認自己受一名叫「冰糖」的女子介紹,負責招攬及指示下線,並知道「猜猜我是誰」是詐騙事件,但他指自己需要金錢,所以參與案件。

案件編號:DCCC 743/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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