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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歲男搬運工涉姦醉酒女友人 陪審團一致裁定罪成 押後9.2判刑

法庭事

18歲男搬運工涉姦醉酒女友人 陪審團一致裁定罪成 押後9.2判刑
法庭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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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歲男搬運工涉姦醉酒女友人 陪審團一致裁定罪成 押後9.2判刑

2026年07月17日 17:22 最後更新:17:22

居於東涌的18歲男搬運工,2023年相約女子到尖沙咀酒吧聚會後,涉嫌趁女方酒醉,以同路返東涌為由同坐的士,後卻帶女事主回東涌自己住所並強姦對方,被告否認控罪,經審訊後,7名男陪審員星期五(7月17日)在高等法院退庭商議4小時後,一致裁定被告罪成。法官郭啟安押後案件至9月2日進行求情及判刑,期間索取女事主的心理報告。

7名男陪審員星期五(7月17日)在高等法院退庭商議4小時後,一致裁定被告罪成。

7名男陪審員星期五(7月17日)在高等法院退庭商議4小時後,一致裁定被告罪成。

被告蕭浩然(案發時18歲,報稱搬運工人),否認1項強姦罪,指他在2023年8月26日,在東涌迎東邨迎悅樓某室強姦女子X。

控方透露,被告香港出生,有一項刑事定罪紀錄,2024年因一宗刑事毀壞案件被判12個月感化令。被告教育程度為中三,目前因另一宗販毒案件正還柙;被告沒有吸毒習慣及長期病患,家中尚有母親、後父及妹妹。辯方申請押後求情。

郭官指,案情嚴重,押後至9月2日進行求情及判刑,期間索取女事主的心理報告。

法官郭啟安押後案件至9月2日進行求情及判刑,期間索取女事主的心理報告。

法官郭啟安押後案件至9月2日進行求情及判刑,期間索取女事主的心理報告。

案情指,被告蕭浩然與女事主X於案發前4個月經朋友結識,2人透過通訊軟件及網上遊戲保持聯絡,X於案發當日凌晨約1時應被告邀請到尖沙咀一酒吧喝酒,在場有被告及其他朋友。X飲了約10杯酒,並因與被告均居於東涌而在離開時與被告同乘一輛的士。

被告在的士上要求司機直接前往他的住所,X曾要求司機前往她家,惟被告表示X喝醉,不用理會她。該的士的行車記錄儀顯示,X上車後曾嘔吐,而被告當時清醒。兩人在約凌晨5時到達被告住所,X躺在被告床上並兩次嘔吐,而被告則撫摸其胸部及脫去其衣服強姦她,過程中X曾表示「唔好」及「放過我」,並試圖反抗惟不果。被告在過程中說他飲醉了,並於約5分鐘後停下及離開房間。

醉酒的X事後在房內繼續睡覺,後來發訊息讓朋友來接她,她一見到朋友便抱着對方哭訴。X於翌日報案,被告於2023年8月30日被捕。

案件編號:HCCC69/2025

案發時21歲無業男因懷疑19歲女友另結新歡或與朋友外出沒報備,同居期間爭吵不休,涉多次毆打及強姦女友。被告否認3項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罪及5項強姦罪,只承認曾掌摑女友5至6次,願承認較輕的普通襲擊罪,惟控方不接受。經審訊後,陪審團早前裁定被告3項襲擊及1項強姦罪成,其餘4項強姦罪脫。法官張慧玲星期五(7月17日)於高等法院判刑時指,被告重犯性罪行風險屬中等偏高,而女事主X在親密關係中遭受暴力及強姦,即使事隔兩年半後仍有創傷後壓力症狀,法官終判處被告6年半監禁。

法官張慧玲星期五(7月17日)於高等法院終判處被告6年半監禁。

法官張慧玲星期五(7月17日)於高等法院終判處被告6年半監禁。

案發時21歲的男被告麥嘉豪,被控5項強姦罪及3項襲擊他人致造成身體傷害罪。控罪指,被告在2023年10月29日、2023年10月31日、2023年11月2日、2023年11月5日,在屯門湖景邨某單位5度強姦X;另在同地於2023年10月29日及2023年11月2日,3度襲擊X致其身體受傷。

張官判決時指,被告現年24歲,中三程度畢業,未婚但育有一子,案發時獨居。雖然無刑事定罪記錄,但曾因普通襲擊被判簽保守行爲。臨床心理學家評估被告再犯性罪行機會「中等偏高」,再犯暴力罪行「中等」,指其屬「衝動型」、追求感官刺激,建議接受心理輔導;而女事主X的創傷報告顯示,X因親密關係中遭受暴力及強姦,安全感、身體自主權及信任他人能力被摧毀,即使事隔兩年半仍有創傷後壓力症狀。

張官引述辯方求情指,被告需照顧年幼兒子,有家庭責任,又指陪審團以高比例裁定多項強姦罪脫,顯示對事主證供有一定懷疑。

但張官指,被告沒有悔意,考慮到女事主X的心理受嚴重影響、被告無使用安全套,增加懷孕及性病風險,以及被告再犯風險屬中高,終判處被告6年半監禁。

經審訊後,陪審團早前裁定被告3項襲擊及1項強姦罪成,其餘4項強姦罪脫。

經審訊後,陪審團早前裁定被告3項襲擊及1項強姦罪成,其餘4項強姦罪脫。

控方案情指,被告與女事主X於2023年7月開始交往並同居。被告在同年8月發現女事主曾隱瞞與朋友外出後,便不時重提舊事,並發生爭執。2023年10月29日,被告再次質問事主,並因不滿她致電朋友傾訴而掌摑她十多巴。在X承認想分手後,被告更掐其頸部及掌摑她,隨後強迫性交,過程長達約45分鐘。

2023年10月31日,事主透過訊息提出分手後,被告強行將她拉回住所,並兩度強迫她進行口交及性交。被告當晚更召朋友到家中打麻將,事主需戴口罩遮掩傷勢。同年11月2日,被告再度因舊事而情緒激動,以拳頭及膠椅毆打事主頭部及面部,直至膠椅損壞,其後再強迫性交。事主最終於11月5日最後一次被迫性交後,因恐懼再受暴力對待而決定離開,並在家人陪同下,到醫院檢驗和報案。被告於同年11月7日被捕,他警誡下稱:「我無強姦佢,我打咗佢5巴」。被告在錄影會面則指,涉案是在X自願下性交。

案件編號:HCCC56/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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