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歲薩摩亞籍欖球運動員2025年9月涉於中環酒吧內非禮一名女子,被捕後再損壞中區警署羈留處的門閂。涉案欖球員早前承認刑事毀壞罪,但否認猥褻侵犯罪。裁判官朱文瀚星期四(7月16日)於東區裁判法院裁定被告猥褻侵犯罪不成立,但改判普通襲擊罪成立,連同刑事毀壞罪,合共罰款12,000元。
被告Solomona Penesa Faizal,被控於2025年9月28日在中環雲咸街雲明行BAR Bobby's Rabble猥褻侵犯X。他另被控同日在中區警署臨時羈留處1號無合法辯解而損壞屬於香港警務處的門閂,早前已認罪。
被告Solomona Penesa Faizal。巴士的報記者攝
女事主X早前供稱,當晚她與未婚夫和朋友到酒吧消遣,但被告突然從後把手放在她的腰間、及後往下掃其臀部,她初時以為是未婚夫,轉身後發現是被告便立即推開。
朱官裁決時指,X的多項供詞與閉路電視片段情況不符,被告右手全程固定在X腰胯位置,並無手掌下滑或指尖撫摸動作;所謂臀部接觸,實為X轉身時身體擠壓造成的意外摩擦。X庭上新增「觸碰左胯」、「被告蹲下」等細節,亦與早前警誡口供及片段不符。
裁判官認為X證供不可信。法庭最終裁定,被告故意觸碰X腰胯屬實,但並無猥褻意圖,單純腰部接觸不足以構成猥褻侵犯,猥褻侵犯罪名不成立,改判普通襲擊罪成立。
被告在被捕後押往中區警署羈留期間,因情緒激動用頭身撞擊及腳踢,導致羈留室門閂損毀。他早前已認罪,控方申請100元賠償令獲法庭批准。
辯方呈交多封求情信,包括香港欖球總會、Crossroads Foundation慈善機構等,證明被告過往熱心社區服務、品格良好,無任何刑事案底。被告2016年與香港女子結婚,育有6歲兒子,居港近10年,原計劃申請永久居留,但因本案受阻。他現為香港欖球總會全職球員兼國際學校助教,案發後遭球隊暫停所有訓練及賽事,職業生涯及聲譽受嚴重影響。
裁判官朱文瀚星期四(7月16日)於東區裁判法院裁定被告猥褻侵犯罪不成立,但改判普通襲擊罪成立,連同刑事毀壞罪,合共罰款12,000元。
辯方指,刑事毀壞乃一時情緒失控所致,已即時道歉並願全額賠償;普通襲擊屬單一次短暫、不恰當接觸,無暴力亦無造成傷害,情節輕微。
朱官接納被告初犯且有良好品格,認為兩罪整體情節較輕,適合以罰款處理,終判處普通襲擊罪罰款6,000元、刑事毀壞罪罰款6,000元,合共12,000元,並頒100元賠償令。
案件編號:ESCC 93/2026
23歲設計學校男學生,2023年認識12歲女童並發展情侶關係。男子無視女童父親警告,兩度與女童進行無保護措施性交。其後女童因分手向父母揭露事件,男子主動到警署自首。被告早前承認兩項與 13 歲以下女童非法性交罪,暫委法官周燕珠星期五(9月11日)於區域法院判刑指,被告在警告下仍不知自制,行為對女事主造成深遠創傷,為起阻嚇作用,終判被告囚26個月。
暫委法官周燕珠星期五(9月11日)於區域法院判刑指,被告在警告下仍不知自制,行為對女事主造成深遠創傷,為起阻嚇作用,終判被告囚26個月。
辯方求情指,被告與女童X屬情侶關係,被告沒有使用恐嚇、利誘或暴力,X屬自願,本案屬單次事件,被告亦無戀童傾向。被告在求情信中表示,明白事件對X及其家人造成不可磨滅的傷害,深感懊悔並致歉。
周官判刑時引述背景報告指,被告現年26歲,案發時23歲,沒案底,在本案審訊期間辭去地產文員一職,被告父母離異,與母親同住,父親移民愛爾蘭,與被告甚少來往。
周官判刑時指,被告與X有11歲年齡差距,在情侶關係初段,X父親已作出警告,被告仍未能自制而發生性行為,且兩次均沒使用保護措施。心理報告顯示,被告重犯機會屬中至高;而X的創傷報告顯示,事件對X造成長遠影響,包括生活質素及學業,X頻繁情緒失控,與母親關係惡化,更曾有自殺傾向。
周官指,與13歲以下女童發生性行為屬嚴重罪行,相關法例旨在保護心智未成熟及脆弱的女童,法庭有責任發出明確阻嚇信息。綜合考慮各項因素後,終判處被告兩罪共監禁26個月。
案情指,案發時12歲的女事主X於2023年11月至12月認識被告,不久後成為情侶,當時被告23歲。X的父親於翌年1月得悉被告與X的關係,提醒被告X年僅12歲,警告不要性交;同年2月16日,X致電父親,指與被告吵架並已分手,她表示曾與被告性交,表現激動並堅持報警。
其後X向父母透露,曾在被告位於將軍澳善明邨家中、以及在東莞樟木頭與被告性交。X的父母致電被告查詢,被告道歉並承認曾與X性交。3人之後見面,被告進一步承認曾在無使用避孕套下與X性交。X的父親之後將事件告知X的學校社工,社工通報後由執法部門調查跟進。
X在2024年2月23日的錄影會面中稱,在同年1月初某日,她與被告在將軍澳善明邨某單位在同意下曾性交一次;而同年2月9日至12日間,X一家三口及被告一同前往東莞樟木頭旅行,被告與X同住一個房間,2人於2月11日在樟木頭某單位在X同意下曾性交一次。被告於2024年3月3日到警署自首,在警誡下保持緘默。
被告曾嘉浩(現年26歲,案發時23歲),承認2項與13歲以下女童非法性交罪。
案件編號:DCCC96/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