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輛城巴於2025年在高速公路往機場方向駕駛巴士時,疑失控撞向防撞欄及水馬,導致逾20人受傷,24歲城巴司機事後否認兩項「危險駕駛引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罪。裁判官莫子聰星期五(8月28日)於九龍城裁判法院判刑。裁判官指巴士內部閉路電視片段顯示,被告駕駛時精神極度不足、打盹、需閉目養神,神態疲憊,被告經審訊後被定罪,反映沒悔意,終判處被告6個月監禁,停牌3年,須自費完成駕駛改進課程。
被告劉綽禧(案發時23歲)否認於2025年5月1日,在深水埗西九龍公路,在道路上危險駕駛一輛公共巴士,引致黃家輝及王世瑛身體受嚴重傷害。
裁判官莫子聰星期五(8月28日)於九龍城裁判法院判處被告6個月監禁。
承認事實指,2025年5月1日約下午12時24分,被告駕駛城巴A22線,由藍田前往機場,車上有21名乘客,被告駛至案發地點的分岔路口時,巴士撞上防撞欄和水馬,然後完全停下。被告於當日被捕。醫療報告顯示,兩名傷者分別右邊肋骨、腰椎棘突骨折及胸椎爆裂性骨折,分別留醫3日及9日。
被告早前自辯指,他於2021年考獲車牌,且在2023年成為城巴司機。案發當天他於凌晨4時起床,並於約半小時後上班駕駛,他感到精神狀況良好;又指自己於本案前從未發生過任何交通意外,且非常熟悉涉案巴士路線。但案發時,他突然眼前一黑,恢復知覺時便見到巴士車頭與防撞設施很近,於是他向左扭軚希望避免碰撞發生。
被告接受控方盤問時,庭上播放案發前巴士內部的閉路電視片段,顯示被告案發時有揉眼、雙手掩面及低頭等等動作。控方質疑該等動作是為了提神,被告是因疲累及打瞌睡導致意外發生,被告解釋,是因沙塵入眼、好痕和小動作,而頭部一度「向前舂落軚盤」則只是拉伸動作。
莫官裁決時指,巴士片段顯示,被告雙手輪流揉眼、掩面及低頭等動作,顯示被告精神極度不足,需要閉目養神,被告「釣魚」,神態疲憊。
被告劉綽禧(案發時23歲)否認於2025年5月1日,在深水埗西九龍公路危險駕駛一輛公共巴士,引致黃家輝及王世瑛身體受嚴重傷害。
莫官續指,被告有關沙塵吹入的自辯是強詞奪理、荒謬。而被告拉伸頸部的理由也不合理,如被告顧及乘客安危,不會在行駛時「自私地進行拉伸」。法庭不接納被告「眼前一黑」的辯解。被告身體疲憊,但不顧危險,仍然繼續駕駛而釀成意外,被告遠遜於一個合格和謹慎駕駛者,故裁定被告兩罪罪成。
辯方求情指,被告現年24歲、未婚、中六教育程度,和家人同住,沒有刑事定罪記錄。從客觀危險性角度,本案不是同類案件中最嚴重,兩名傷者傷勢已經康復,沒嚴重後遺症。被告自己的求情信指,對事件感非常自責和內疚,希望法庭輕判。家人的求情信則指,希望法庭給予被告機會,以非監禁刑罰判處。
莫官聽罷求情陳詞後指,被告經過審訊後被定罪,反映沒有悔意,考慮所有情況,即時監禁無可避免,終判處被告6個月監禁,停牌3年,須自費完成駕駛改進課程。
案件編號:KCCC2691/2025
案發時21歲的男技工與11歲男童2019年在洪水橋球場結識,其後搬入男童家中同住,與男童共用睡房一張雙人床,2020年至2023年間,多次對男童作出肛交及口交行為,部分過程更攝錄。男技工星期五(10月23日)於高等法院承認與16歲以下男子作出同性肛交及向年齡在16歲以下的兒童作出猥褻作為等5罪,法官郭啟安判刑時指,被告確診戀童癖,認知扭曲,將性侵合理化為「兄弟玩樂」,重犯風險屬高度,而事主承受極大創傷,曾試圖自殺及自殘,認為本案存在多項極嚴重加刑因素,終判囚9年。
法官郭啟安判刑時指,被告確診戀童癖,認知扭曲,將性侵合理化為「兄弟玩樂」,重犯風險屬高度,而事主承受極大創傷,曾試圖自殺及自殘,認為本案存在多項極嚴重加刑因素,終判囚9年。
被告陳啟森,現年27歲,報稱技工,承認與16歲以下男子作出同性肛交及向年齡在16歲以下的兒童作出猥褻作為等5罪。
辯方求情指,被告認罪,讓受害人X避免出庭作供承受二次傷害。被告成長期間曾入讀寄宿學校,覺得被父母遺棄,欠缺傾訴渠道;在校期間見過其他男性之間的性行為,令性觀念逐漸扭曲。被告坦白認罪,有決心接受心理治療。
郭官引述被告的臨床心理報告,指被告智力正常,有足夠能力明白行為後果,惟確診有戀童障礙,對年幼男童持續有強烈性偏差,重犯風險屬高度,當中風包括對兒童有強烈情感執著、建立健康親密關係能力薄弱、對女性存負面態度、有衝動及性成癮傾向。
報告續指,被告有嚴重認知扭曲,將性侵合理化為「兄弟之間的玩樂」,否認操縱受害人,低估對X造成的傷害;縱然口頭稱悔悟,對受害人同理心有限,悔意深度及自省能力有重大缺憾,報告建議被告需長期、密集心理治療。
郭官另引述受害人X(現年17歲)的創傷評估指,性侵為他帶來極端、長遠、難以復原的心理創傷。評估時X表現緊張、迴避眼神接觸;受虐期間受制於權力差距,無力反抗並把責任歸咎自己。昔日開朗的他變得退縮、長期焦慮,出現創傷後壓力症狀、頻發噩夢;社交幾乎完全停頓、且輟學。
X的創傷評估續指,他出現自殘、自殺念頭,有強迫性清潔行為,如曾用鋼絲刷大力擦洗身體致皮膚磨損;而一旦觸及創傷話題,會觸發其情緒爆發,失控哭泣、自殘、拒絕溝通,嚴重時需靠字條與家人溝通,甚至需要坐輪椅到精神科覆診;而X母親亦長期陷於自責與憤怒。報告指,雖然相關性侵已停止數年,但創傷仍持續削弱X心理功能,目前X不願繼續接受輔導,復康前路不明。
郭官判刑時指,本案存在多項極嚴重加刑因素。被告與受害人年齡差距大,且被告以「契哥」身份對X進行侵害,屬嚴重違反誠信;被告確診戀童障礙,重犯風險高,持續對兒童構成威脅,保護公眾是量刑優先考慮。
郭官續指,被告事前購買潤滑劑、並拍攝性侵過程,顯示行為帶有預謀,相關影像亦有再度流傳風險,且犯案長達三年半,侵犯行為逐步升級,由口交演變至無保護插入式性侵。受害人X多次表明不願意、要求停止,被告明知會令 X 感痛楚仍繼續犯案;無保護的性行為亦直接危害X健康。
郭官指,X所受心理創傷極端嚴重,長遠影響其生活、社交及學業;加上被告存有認知扭曲,削弱其悔意,未真正理解罪行的嚴重性,終判被告5罪共9年監禁。
判刑後,郭官向被告訓斥,強調其性認知已嚴重扭曲,必須積極參加獄中心理治療;若拒絕治療,出獄後極有機會再犯,將面對更重刑罰,亦會令其他兒童受害,希望被告認真反省受害人X所承受的深重創傷。
案情指,受害人X於2009年出生,居於新界洪水橋石埗村村屋,與父母及妹妹同住。2019年,當時約10歲的X在居所附近球場認識被告;二人熟絡後,被告不時帶X遊玩。約2020年,被告因與家人關係欠佳,搬入X的村屋與其家人同住,更與X共用睡房一張雙人床,二人以「契哥、契細佬」相稱。
2020年7月至8月某日,當時11歲的X放暑假,到被告位於天水圍嘉湖山莊景湖居單位過夜。當晚X睡夢期間,遭被告在體內肛交,持續約15至20分鐘,X感到痛楚但沒反抗,假裝繼續入睡;翌日,被告向X承認有關行為,當時X年紀尚小,一度以為被告只是開玩笑。
2020年1月至2023年5月23日之間某日晚上,X當時介乎11至14歲,在涉案村屋睡房內玩電子遊戲,X父親同在屋內另一房間。被告刻意調高電視音量,脫去二人衣物,使用潤滑劑跟X肛交,並以手機錄影整個過程,X感到肛門疼痛,事後肚痛並到廁所排出精液。
2023年5月21日,當時X為14歲,同樣在村屋房間打機,被告指示X走近,表明要與X肛交。X多次拒絕、感到不耐煩,但被告沒理會,捉住及撫摸X的性器官,脫去二人衣物,塗上潤滑劑後向X肛交,過程維持約30分鐘,X其後因肚痛到廁所排出精液。
另兩項控罪涉及口交行為的案情指,2020年1月至2021年2月某日,X當時11歲,在景湖居單位背向被告打機,被告以粗魯語氣要求X轉身為其口交,歷時約20分鐘直至射精,X當時不情願但沒明確拒絕;2023年5月23日,當時X為14歲,在村屋睡房內遭被告要求口交,X明確表示不想,但仍在被告要求下為對方口交約30分鐘,事後把精液吐進垃圾桶。
被告於2023年5月24日被捕,警方檢獲1部iPad、3部手機及涉案潤滑劑。他在警誡會面中承認因貪玩而與X肛交。
案件編號:HCCC 238/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