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發時21歲無業男因懷疑19歲女友另結新歡或與朋友外出沒報備,同居期間爭吵不休,涉多次毆打及強姦女友。被告否認3項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罪及5項強姦罪,只承認曾掌摑女友5至6次,願承認較輕的普通襲擊罪,惟控方不接受。經審訊後,陪審團早前裁定被告3項襲擊及1項強姦罪成,其餘4項強姦罪脫。法官張慧玲星期五(7月17日)於高等法院判刑時指,被告重犯性罪行風險屬中等偏高,而女事主X在親密關係中遭受暴力及強姦,即使事隔兩年半後仍有創傷後壓力症狀,法官終判處被告6年半監禁。
法官張慧玲星期五(7月17日)於高等法院終判處被告6年半監禁。
案發時21歲的男被告麥嘉豪,被控5項強姦罪及3項襲擊他人致造成身體傷害罪。控罪指,被告在2023年10月29日、2023年10月31日、2023年11月2日、2023年11月5日,在屯門湖景邨某單位5度強姦X;另在同地於2023年10月29日及2023年11月2日,3度襲擊X致其身體受傷。
張官判決時指,被告現年24歲,中三程度畢業,未婚但育有一子,案發時獨居。雖然無刑事定罪記錄,但曾因普通襲擊被判簽保守行爲。臨床心理學家評估被告再犯性罪行機會「中等偏高」,再犯暴力罪行「中等」,指其屬「衝動型」、追求感官刺激,建議接受心理輔導;而女事主X的創傷報告顯示,X因親密關係中遭受暴力及強姦,安全感、身體自主權及信任他人能力被摧毀,即使事隔兩年半仍有創傷後壓力症狀。
張官引述辯方求情指,被告需照顧年幼兒子,有家庭責任,又指陪審團以高比例裁定多項強姦罪脫,顯示對事主證供有一定懷疑。
但張官指,被告沒有悔意,考慮到女事主X的心理受嚴重影響、被告無使用安全套,增加懷孕及性病風險,以及被告再犯風險屬中高,終判處被告6年半監禁。
經審訊後,陪審團早前裁定被告3項襲擊及1項強姦罪成,其餘4項強姦罪脫。
控方案情指,被告與女事主X於2023年7月開始交往並同居。被告在同年8月發現女事主曾隱瞞與朋友外出後,便不時重提舊事,並發生爭執。2023年10月29日,被告再次質問事主,並因不滿她致電朋友傾訴而掌摑她十多巴。在X承認想分手後,被告更掐其頸部及掌摑她,隨後強迫性交,過程長達約45分鐘。
2023年10月31日,事主透過訊息提出分手後,被告強行將她拉回住所,並兩度強迫她進行口交及性交。被告當晚更召朋友到家中打麻將,事主需戴口罩遮掩傷勢。同年11月2日,被告再度因舊事而情緒激動,以拳頭及膠椅毆打事主頭部及面部,直至膠椅損壞,其後再強迫性交。事主最終於11月5日最後一次被迫性交後,因恐懼再受暴力對待而決定離開,並在家人陪同下,到醫院檢驗和報案。被告於同年11月7日被捕,他警誡下稱:「我無強姦佢,我打咗佢5巴」。被告在錄影會面則指,涉案是在X自願下性交。
案件編號:HCCC56/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