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網上散播《願榮光歸香港》歌曲當作香港所謂「國歌」的亂象,終於有望制止。

政府早前在高等法院申請法庭頒發禁制令,禁止「榮光歌」作非法用途,被高院裁定敗訴。律政司隨後提出上訴,上訴庭於5月8日頒發判詞,裁定律政司上訴得直,批出對「榮光歌」的臨時禁制令。

上訴庭的判詞及未來的發展,有幾點值得關注。

第一,確立法庭的國安考量。原審法官較傾向突出保護自由的角度,指臨時禁制令或產生「寒蟬效應」,影響言論自由。但上訴庭潘兆初法官在判辭中指出,法庭處理案件的時候,要把國家安全放在最重要的位置。刑事法例並非唯一維護國安的執法工具,若需要民事禁制令,以協助刑事法例,防止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法庭亦應頒發禁令。上訴庭的判決,確立了法庭判案要以國家安全放在最重要的位置。

第二,確認行政長官證明書對法庭有約束力。特首根據國安法第47條發出證明書,列出四類行為涉及危害國家安全,潘官強調證明書對法庭有約束力,法庭應全面接納評估並予以絕對尊重。潘官亦引述英國的案例確認相關觀點,2005 年的英國案例「A 對內政大臣案」,案例背景是在美國 911 襲擊後,英國政府判斷有公共安全危險,啟用一系列國安法例,包括賦予內政大臣權力羈押他判斷有國安風險的懷疑恐怖分子。上訴庭認為,案例反映在裁決上述問題時法庭「會遵從行政機關的決定」,法庭執行其司法工作時,不會逾越其憲制上的角色,干預行政機關的權力。同時,雖然法庭會尊重行政機關的評估,但當相關問題涉及憲法或法律爭議時,應由法庭獨立作出裁定。

這個判定清楚確認法庭基本上不會挑戰特首發出的證明書。

第三,確認有需要頒發民事禁制令。潘官指出,創作「榮光歌」的人有意以它作為「武器」,推動2019年的暴力示威,美化暴力行為。同時,「榮光歌」亦喚起他人的反政府情緒。潘官接納行政構關的評估,認為單是按刑事法例進行檢控,已不足處理涉嫌違反《國安法》的行為,因此法庭有逼切需要頒發禁制令,以協助刑事法例,從而維護國家安全。

第四,網絡平台聲稱會加以配合。潘官在判辭指,網絡平台營運者雖然未有參與是次聆訊,但表明若有法庭命令會配合政府的要求。律政司司長林定國在法庭判決之後亦指,Google早前已向特區政府表示,會依據公司政策尊重法庭判決,如有違法情況,他們會依從要求移除相關內容,亦不會容許具有誤導性、欺騙性,或引起仇恨的言論透過他們的平台傳播。林定國又指,特區政府將跟包括Google在內的互聯網及平台服務供應商保持溝通,並促請他們積極採取相應行動配合法庭命令,他相信網絡平台會言而有信、言出必行。

第五,莫以身試法。上訴庭判決時已考慮言論自由等因素後,認定是次臨時禁制令的範圍並沒有構成不合理的限制,並不影響言論自由,禁制令清楚列明不會影響正常的新聞及學術活動。

臨時禁制令主要針對意圖煽動分裂國家或意圖侮辱國歌下,發布「榮光歌」的行為,需要具備犯罪意圖及有發布歌曲的犯罪行為,才會違反臨時禁制令,一般市民不可能誤墮法網。當然法庭已經頒下禁令,市民也不應明知故犯,故意作出一些「踩界」行為,以身試法。

《國安法》已經頒布四年,由於相當數量的違法者已經流亡海外,並且繼續吹噓「榮光歌」是所謂香港的國歌。外國人士並不熟悉香港的情況,根本搞不清「榮光歌」是否香港的國歌,所以屢屢出現在體育活動的時候,在網絡平台搜索相關內容時,下載了「榮光歌」當作香港的國歌來播放。如今法庭頒出臨時禁制令,違反禁令者直接觸犯藐視法庭的罪行,所以對有意散播者,應有一定的阻嚇力。

盧永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