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時逾3年的「35+初選案」近日終有法庭裁決,47名被告中,45人罪名成立。這是《港區國安法》實施以來,首宗涉及顛覆國家政權的案件,其法庭判決及有關判詞意義重大,彰顯《港區國安法》的立法原意與制定準則。

法庭是次判決明確劃定危害國家安全的紅線,亦清楚闡釋了《港區國安法》第22條,何謂其他非法手段旨在顛覆國家政權行為。判決不僅對《港區國安法》第22條定下標誌性的詮釋,亦對日後處理其他同類案件起到標杆作用。更加明確一點:如果有人企圖通過「非法手段或目的」來運用「合法權力」,勢必影響該行為的合法性。

眾所周知,「違法初選」的目的是為了將來可以「無差別」地濫用立法會權力,企圖通過不斷否決特區政府的財政預算案,來逼迫行政長官辭職或解散立法會,從而癱瘓特區政府的管治,達到憲制危機,破壞並衝擊「一國兩制」,引起國際社會關注,脅迫中央政府及特區政府滿足反對派提出的「五大訴求」。毫無疑問,「違法初選」就是一場部分人赤裸裸的奪權運動與政變野心,若罪行得逞後果將不堪設想。

面對如此重大的憲制危機,若特區政府無能為力,中央政府完全可以行使並運用「全面管治權」,將有關全國性的法律在香港特區實施,或者修改《基本法》重塑立法會職權,甚至可以代替地方政府直接出手解決。但始終建基於對「一國兩制」的尊重,建基於法理基礎,中央政府並未有實施上述做法,而只是根據香港實際情況,頒布實施《港區國安法》撥亂反正。

儘管《基本法》賦予立法會議員,可以根據財政預算案的優劣性質,來行使相關投票權力。但這一「合法權力」一定是要建基於「合法手段或目的」。意圖參與謀劃並否決財政預算案,從而嚴重干擾、阻撓、破壞政權機關依法施政,就算有關行為不涉及暴力,一樣是屬於顛覆政權的「非法手段」。維護國安絕不能有灰色地帶存在,任何企圖謀劃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必須要定罪,起到警示作用。

李宇陽
香港青年時事評論員協會副秘書長




香港青年時事評論員協會

** 博客文章文責自負,不代表本公司立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