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屠龍案|警員作供指被告李家田警誡下承認去西貢試槍 惟之後把槍歸還同謀者吳智鴻

屠龍案

屠龍案|警員作供指被告李家田警誡下承認去西貢試槍 惟之後把槍歸還同謀者吳智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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屠龍案|警員作供指被告李家田警誡下承認去西貢試槍 惟之後把槍歸還同謀者吳智鴻

2024年06月11日 12:16 最後更新:06月12日 07:35

2019年12.8遊行「屠龍小隊」涉灣仔放炸彈及槍手伏擊警員案,7名被告被控串謀爆炸、謀殺及籌集財產等罪,案件首引反恐條例起訴,6月11日在高院踏入第31天審訊,從犯證人彭軍壕續接受控方覆問後,控方傳召拘捕被告李家田的警員,他供稱以串謀有意圖傷人罪拘捕李家田,對方在警誡下稱「只係去過西貢試槍,跟著支槍畀返鴻仔(同謀者吳智鴻),佢話要返支槍嚟做嘢」。

彭軍壕解釋,2019年12月8日計劃並非與台灣軍訓完全無關。(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彭軍壕解釋,2019年12月8日計劃並非與台灣軍訓完全無關。(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控方今早覆問從犯證人彭軍壕,彭解釋,早前指台灣軍訓與2019年12月8日計劃非完全無關的說法。

彭解釋軍訓與12.8計劃非完全無關 

彭指,因為軍訓由金主「大舊」劉偉德付費,「大舊」也知道其後計劃;另軍訓中有燒槍,吳智鴻提過日後會使用槍械行動,遂認為兩者有關。

控方又提到,彭軍壕指被告許湛榮軍訓後退出群組,但許湛榮在12月8日下午於群組中表示「清嘢」,彭回應「可能唔同電話」,其後又指許湛榮曾退出群組,但不知何時重新加入群組。

彭軍壕另確認,庭上供稱吳智鴻試槍前在西貢涼亭中拿出槍械、彈匣等的證供內容,與自己在2020年1月17日與警方的會面紀錄一致。

彭指由囚友助撰寫予律政司信件 

對於2022年6月24日彭軍壕去信往律政司,信中指冀律政司按「協商」(as agreed)撤銷兩條控罪,彭解釋信件由囚友撰草稿,自己並不知道「as agreed」何解,亦不清楚「撤銷控罪」和「控罪留法庭存檔」之分別。控方完成覆問。

拘捕被告李家田的警員出庭作供 

之後控方傳召拘捕被告李家田的警員楊立倫(音譯),楊警員確認2020年6月11日早上受上司指示,手持搜查令與隊員前往上水古洞一單位拘捕李家田。楊警員供稱,當日由李家田母親開門,其後到電腦房後眼見李家田在睡覺,楊叫醒他後,李家田出示身份證,楊警員進行快速搜身後宣布拘捕。

楊警員拘捕時,指自己隸屬有組織罪案及三合會調查科,以串謀有意圖傷人罪拘捕李家田,有理由相信對方在2019年12月8日意圖用槍和炸彈傷害香港警務人員,並作出警誡。

李家田警誡下承認去西貢試槍  其後把槍交回吳智鴻  

李家田隨後回應「只係去過西貢試槍,跟著支槍畀返鴻仔(同謀者吳智鴻),佢話要返支槍嚟做嘢」,楊警員再追問試槍,李家田指按吳智鴻意思「喺空氣開咗一槍」,吳想知道槍械是否可用,另試槍當日才認識吳,並知道吳在12月8日被警方以「藏槍」一罪拘捕。楊警員把上述內容記錄到記事冊,李家田簽名作實。

李家田警誡下向警員交出手機及Tg密碼 

楊警員指,期間曾向李家田發出「被羈留人士通知書」,李家田又曾要求警方展示搜查令,展示後他便進行搜查,在電腦桌上發現6部手提電話、1部平板電腦,由於該些電話中只有一部有開機,楊向李家田作出警誡並索取密碼,李遂交出手機和Telegram密碼。

楊警員翌日得悉李家田家中仍有綠色斜揹袋證物,遂再到單位檢取,案件主管或考慮單位面積較大,指示重點搜查隊到場,楊帶李家田到搜查點附近做見證。在完成搜查後,楊把李家田帶返上水警署作錄影會面。楊警員確認在單位或警署中,李家田並沒有被人打、嚇、氹。

庭上播放李家田錄影會面 李家田指「屠龍」名稱是「取個意頭」

庭上播放被告李家田的錄影會面片段。片段中,李家田指試完槍後拿走一支屬於吳智鴻的槍「袋住喺身」。吳智鴻數天後稱「想要返支槍傍身」,兩人遂相約在新蒲崗交收,另原先是「屠龍小隊」隊長(黃振強)指示他領取。

警員問及「屠龍」名稱的意思, 李家田回應「取個意頭」,又指8月5日一群人在荃灣聚集,原意保護在地鐵站外張貼文宣的人,「等佢哋唔使畀人打」,該群人中有人提議建立Tg群組,李家田表示是「屠龍小隊」的「前身」,後來尚餘約10名成員便改名為「屠龍小隊」。

黃振強約往西貢試槍 吳智鴻突點引「粉狀物」試爆 

到11月初黃振強在「屠龍」群組中提及試槍,李家田與另一被告張銘裕表示會去,黃振強便約兩人到荃灣見面,交代試槍地點、日期,叫他們當日致電吳智鴻。

試槍當天,李家田與張銘裕一同在彩虹搭小巴往西貢,再轉乘的士到某山頭,張銘裕致電予吳智鴻,成功會合後,才得悉吳一方共約4人。在吳帶領下,步行約2小時,到達一處有許多樹、附近有士多的地方,吳拿出手槍,先「對空氣射一槍」,各人再輪流試槍。李家田射擊前,吳已把槍上膛,吳稱「你撳個掣得架喇」, 李家田扣下扳機後,便發出砰一聲、「砰個下好大聲」。 李家田指不清楚彈頭去處,各人沒理會,而吳把彈殼執起扔到海中。

在步行至出口期間,吳突然拿出用保鮮袋盛載的粉狀物,插引線後點火,其他人退後約5米,隨後發出巨響。李家田指,原本不知道會測試該些粉狀物。吳把保鮮袋扔到馬路附近的垃圾桶,一行人便截的士離去。

7名被告為張俊富(22 歲,學生)、張銘裕(20 歲,無業)、嚴文謙(21 歲,學生) 、李家田(24 歲,無業)、賴振邦(29 歲,技術員)、許湛榮(24 歲,物業管理助理)及劉佩凝(24 歲,無業)。

其中6名男被告張俊富、張銘裕、嚴文謙、李家田、賴振邦及許湛榮否認《反恐條例》下「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罪,以及交替的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罪,以及否認串謀謀殺罪;李家田另亦否認一項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及彈藥罪;女被告劉佩凝則否認一項《反恐條例》下「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以作出恐怖主義行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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屠龍案|控辯雙方舉證完畢 押後下周四結案陳詞

2024年07月18日 15:19 最後更新:07月19日 09:19

2019年12.8遊行「屠龍小隊」涉灣仔放炸彈及槍手伏擊警員案,7名被告被控串謀爆炸、謀殺及籌集財產等罪,案件首引反恐條例起訴,7月18日在高院踏入第56天審訊。辯方讀出第二份控辯雙方承認事實,指2019年11月警方圍堵理大及拘捕示威者,事後逾1100人被捕或被記錄資料。另被告賴振邦、許湛榮、劉佩凝選擇不作供和不傳召證人,辯方案情完結,控方需時整理案情作結案陳詞,法官將案押後至7月25日續審。

就警方圍封理大,今日辯方再讀出承認事實。

就警方圍封理大,今日辯方再讀出承認事實。

李家田日前供稱,2019年11月17日,他在「屠龍小隊」成員不知情下自行進入理大,因不能逃脫身,故無法參加當晚「屠龍小隊」飯局。惟控方指當晚李家田有離開理大,前往荃灣大鴻輝中心與隊員見面及食晚飯,但李否認。

代表李家田的辯方大律師今讀出警方圍堵理大的承認事實,提及警方2019年11月17日制定圍堵理大的行動,防線由柯士甸道近漆咸道南、漆咸道南近柯士甸道、漆咸道南近暢運道,科學館道及科學館徑近康莊道等;南橋的防線、北橋的防線 ,以防止暴徒經由理大逃至港鐵紅磡站出口;消防處總部外的科學館道、海底隧道內、國際都會外的紅磡繞道及漆咸道北天橋近紅磡繞道的防線 ,防止外來人士進入理大方向 ;加士居道近漆咸道南 、漆咸道南近康莊道等以防止有示威者逃離理大。圍封計劃於11月17日1900時完成,在2200時後警方以「参與暴動」的罪名拘捕從理大走出來的人士。

承認事實另指,當時警方得到消息指,可能有逾100名中學生仍留在理大,他們感困惑或已受傷,但因怕被捕後會遭警察粗暴對待而不想投降。至同月29日,警方行動完結,超過1100名人士被捕或被記錄資料,並保障逾300名未成年學生的安全。

辯方案情完結後,法官張慧玲向陪審員指下一階段為法律爭議,控方指需時整理證供以作結案陳辭,遂將案件押後下周四(25日)續審。

7名被告為張俊富(22 歲,學生)、張銘裕(20 歲,無業)、嚴文謙(21 歲,學生) 、李家田(24 歲,無業)、賴振邦(29 歲,技術員)、許湛榮(24 歲,物業管理助理)及劉佩凝(24 歲,無業)。

 其中6名男被告張俊富、張銘裕、嚴文謙、李家田、賴振邦及許湛榮否認《反恐條例》下「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罪,以及交替的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罪,以及否認串謀謀殺罪;李家田另亦否認一項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及彈藥罪;女被告劉佩凝則否認一項《反恐條例》下「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以作出恐怖主義行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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