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中大學生會會長蘇浚鋒於2021年立法會換屆選舉期間,轉載前立法會議員許智峯的社交平台帖文,被廉署控告一項煽惑他人投白票罪,在原審裁判官裁定條例合憲後認罪、判監2個月,緩刑18個月。蘇浚鋒以案件呈述方式針對罪行合憲性提出上訴遭駁回,他星期二(27日)向高等法院申請上訴至終審法院的證明書。暫委法官姚勳智聽畢陳詞後,即時駁回申請。
上訴方為蘇浚鋒,他未有到庭,由大律師梁麗幗代表。律政司由副刑事檢控專員黎嘉誼代表。案件由原訟庭暫委法官姚勳智審理。
暫委法官姚勳智。資料圖片
姚官表示已閱畢雙方理據。上訴方提出兩點法律爭議,包括控罪是否侵害《基本法》等所保障的言論自由,以及是否違反「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權利。梁補充外國例子,續指投票人士有自由選擇如何投票,他人亦應有自由就此不同的選擇作表達,選舉期間的言論自由原則具有普遍性。上訴方補充指議題亦關乎公眾利益,涉案控罪適用於每個選舉,每個公民,包括即將舉行的立法會選舉,認為控罪不影響選舉的公正性,亦未有基礎顯示因相關行為,而損害參選人。惟控罪卻政治言論刑事化,嚴重侵害言論自由。
控方強調控罪有其獨特的立法背景,即2019年的連串事件,破壞香港的穩定,人大決定改善香港的選舉制度。
姚官聽畢陳詞後指,不能忽略控罪的立法背景,控罪是要確保一個公正和自由的選舉。正如律政司一方指,控罪的產生源於2019年動亂,嚴重危害了香港特區的穩定和繁榮。姚官續指,煽惑投白票的行為令選舉變得無效,不但不利選舉過程,更危害政治和社會秩序,認為上訴人的理據沒有可爭辯之處,因此駁回申請。
蘇浚鋒向高等法院申請上訴至終審法院的證明書遭拒
蘇浚鋒(23 歲,項目主任),承認違反《 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第27 A條,即於2021年10月30日至12月15日,在香港一場選舉中,即2021年立法會換屆選舉,藉公開活動作出非法行為,在個人Facebook專頁上轉載許智峯同年10月29日的帖文,而該帖文煽惑在選舉中投票的另一人以任何方式處置給該另一人的選票,致使該選票在該選舉中根據任何選舉法被視為無效。
蘇浚鋒被控於2021年10月30日至12月15日,在2021年立法會換屆選舉,藉公開活動作出非法行為,即在個人Facebook專頁上轉載許智峯同年10月29日的帖文,而該帖文煽惑投票的人以任何方式處置選票,以致使該選票被視為無效。於2022年12月29日,被戴昭琦暫委裁判官裁定控罪合憲後,被告隨即改為認罪,即日被判囚2個月、緩刑18個月。
案件編號:HCMA457/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