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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定國稱倘就國家制度提意見非令他人藐視憎恨 不屬煽動意圖

香港電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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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定國稱倘就國家制度提意見非令他人藐視憎恨 不屬煽動意圖

2025年06月17日 09:29 最後更新:10:10

律政司司長林定國表示,《維護國家安全條例》中「煽動意圖」相關罪行,如果就國家制度、法律或政治制度提出意見,目的不是希望他人藐視或憎恨有關制度,而是希望可以完善、優化或做好些,只是「善意批評」,法律上「白紙黑字」講明這些不屬於煽動意圖。

林定國接受本台節目《國安法事件簿III》訪問時說,相關法律條文講明,不一定需要證明言論中煽動他人作出暴力行為,都有機會屬於煽動意圖。他解釋,這方面法律的草擬,是因應本港過去曾經發生過的事件,有些言論本身沒有「講到出口要攞刀、攞槍對付特區政府」,但其言論亦可能傷害市民對政府的想法,同樣可達到製造仇恨的結果。

他說,如果要有效阻止這類可能危及國家安全的行為,就不能把法律寫得太狹窄,否則可能產生漏洞,助長一些可能對社會安定構成風險的行為或言論。

林定國說,《香港國安法》與《維護國家安全條例》是銜接及兼容互補,兩法之間有連接點,同時亦互相配合及補充。他說,《香港國安法》處理四類相對嚴重的危害國家安全行為,當中有兩類在23條已有所提及,剩下兩類交由條例去處理,並且亦處理一些因應時代進步引伸出的新風險行為。

在《國安法事件簿III》第二集,講述有關「國家秘密」概念,兩名主持人、律師會前會長、全國政協委員蘇紹聰,以及香港政策研究所法治研究中心主任陳澤銘,與兩名學生對談。有學生問到有甚麼例子屬於「國家秘密」,陳澤銘說,一些文件在第一版列明是「機密」,就要小心處理。他又說,相關條例的要求很高,會視乎有否用非法手段去取得、儲存或披露。

《國安法事件簿III》第二集,林定國 (右起)接受主持人陳澤銘及蘇紹聰訪問。

《國安法事件簿III》第二集,林定國 (右起)接受主持人陳澤銘及蘇紹聰訪問。

一名處理機電工程署工程合約的時任高級工程師,被廉政公署控告任職該署期間財富與收入不相稱,涉來歷不明現金共逾700萬元,今日在高等法院原訟法庭被判入獄5年3個月,犯罪得益被充公。

60歲被告謝聲德是機電署時任高級屋宇裝備工程師,早前承認一項現任訂明人員維持高於與其公職薪俸相稱的生活水準罪名,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10條。他早前又承認另外5項罪名,即一項公職人員接受利益、一項公職人員行為失當,以及3項洗黑錢罪。

高等法院法官胡雅文判刑時說,被告所犯罪行性質嚴重,影響公共工程及社會價值,批評被告身為公務員,處理涉案工程合約時理應守法符規及公開透明,但他沒有申報利益衝突,而且出於貪心及缺乏自制能力而犯案。

法官又批准控方申請,頒令充公被告犯罪得益380萬元。他須於6個月內履行充公令的要求,否則可遭加刑40個月。

案情透露,被告於2012年1月至2019年8月期間,維持高於與公職薪俸相稱的生活水準。他於該7年半內獲機電署支薪共約900萬元,但個人總開支達約3000萬元。撇除薪金、個人儲蓄及其他合法收入,他有至少700萬元開支的資金來源不明。

廉署調查發現,被告多個銀行戶口於案發期間先後接收了逾200筆來歷不明的現金存款共逾700萬元。另外,在2016年至2018年期間,被告所屬的小型工程分部向兩間總承辦商判授兩份小型工程合約,涉款總值約9140萬,合約其後分判予三間分判商,被告承認從一名同時任職該三間公司董事的男子,接受賄款40000元以保持傾向優待有關公司。

調查又指,被告在負責處理該兩份機電署小型工程合約,以及監督承判商工作表現時作出失當行為,未有按照公務員事務局發出的通告及機電署的「行為及紀律指引」,申報他與該名分判商董事屬私交友好,存在利益衝突。

廉署表示,調查本案非常艱巨,廉署對上一次引用《防止賄賂條例》第10條提控是約30年前。由於公務員擁有一定權力和影響力,因此對公務員施予更嚴厲的規管,以揭露隱蔽及難以偵測的貪污罪行。廉署會繼續嚴厲執行《防止賄賂條例》,維護公務員團隊的廉潔操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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