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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委會過去兩年每年接逾三千宗涉電訊服務投訴

香港電台

消委會過去兩年每年接逾三千宗涉電訊服務投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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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委會過去兩年每年接逾三千宗涉電訊服務投訴

2025年07月15日 11:18 最後更新:11:50

消委會在過去兩年,每年均接獲逾3000宗與電訊服務相關的投訴,當中涉及銷售人員游說長者簽署多項性質相似增值服務的長約,有過度銷售之嫌;有個案涉及Wi-Fi 蛋於海外無法使用,商戶卻按條款所列在「365 個工作日」後才退款。

其中一名投訴人指父親過往一直選用月費低於100元的手機電訊服務。去年8月,父親與門市職員溝通後簽署了合約期長達67 個月、每月收費約600元的電訊合約。另有多項收費服務,合約同時附送4組雲端儲存空間,3個月免費試用期屆滿後,如不取消服務,將被收取每月60元的費用。

投訴人質疑門市職員明知父親不需要副卡,亦沒有外遊習慣,卻推銷不合適且價格高昂的服務,多項服務亦性質相近,質疑涉過度銷售,要求商戶更換合適月費計劃或無條件終止合約,經消委會介入後,該公司同意取消所有副卡及增值服務。

亦有投訴人預訂一間公司 Wi-Fi 蛋作海外使用,總共租借5天,租金共120元,另有押金1000元,但投訴人抵達日本後,裝置無法連接當地網絡。投訴人需另外購買漫遊數據服務,當時獲該公司確認將獲全額退款,投訴人返港後歸還裝置,但一星期後仍未收到退款。

公司回覆時引用服務條款,指押金會在還機日起計365個工作日後退還,投訴人向信用卡銀行提出申請交易爭議退還款項,但未能成功,因此向消委會求助。但該公司未有因消委會介入而積極跟進,消委會建議投訴人考慮透過其他法律途徑追討。

將軍澳日出康城「首都」一個單位,早前被發現違規拆除部分主力牆,涉事業主在觀塘裁判法院被裁定違反《建築物條例》,判罰款18萬元。

屋宇署表示,該業名主在2022年至2023年期間,在「首都」一個單位明知而未事先獲得署方批准及同意下,拆去部分結構牆;而有關拆卸方式相當可能導致受傷或財產損毀,觸犯《建築物條例》。

負責涉事單位裝修的室內設計師及承建商,早前已分別被判罰款6萬元及20萬元。

屋宇署發言人表示,若進行樓宇改動及加建工程,應先徵詢建築專業人士意見,包括工程的可行性,並按需要向屋宇署申請批准建築圖則及同意才可展開工程,確保安全及不會違反《建築物條例》。建築專業人士及承建商亦須詳細查看批准圖則及其他相關文件,檢視《建築物條例》相關規定,確保佔用人及樓宇結構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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