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穩定幣發行人監管制度將於8月1日(本周五)起生效,金管局亦於今日發布相關兩項指引及諮詢總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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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管局今日發布了《持牌穩定幣發行人監管指引》、《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指引(持牌穩定幣發行人適用)》,以及兩項指引的諮詢總結。兩套指引本周五刊憲。
金管局鼓勵有意申請牌照的機構,在8月31日或之前聯繫金管局,讓當局傳達監管期望並適當提供反饋,如個別機構認為已準備充分並希望盡早獲考慮,應在9月30日或之前提交申請。
金管局強調,截至目前尚未發出任何牌照,公眾日後可參閱金管局網站上公布的持牌穩定幣發行人紀錄册,並提醒市場參與者,與公眾溝通時應謹慎行事,避免發表可能被誤解或造成不切實際期望的言論。條例生效後,虛假聲稱自己為穩定幣持牌人或申請人均屬違法。
金管局另外亦發布,與發牌制度及申請程序相關的《穩定幣發行人發牌制度摘要說明》,以及《原有穩定幣發行人過渡條文摘要說明》。
BP金管局。金管局官網
當局強調,受監管的穩定幣業務仍處於起步階段,要「先嚴、走穩」,再按實踐經驗適度放鬆。以儲備為例,要有高質素及高流動性的全額儲備,金管局助理總裁(貨幣管理)何漢傑表示,對於某些資產價格波動,當局甚至會要求超額儲備。
何漢傑說,發牌要求包括合規性、具體性、可持續性三大範疇。他指,有些機構提出跨境支付成本高,要以穩定幣解決,但只有口號式講法。他強調監管要求穩定幣發行人操作模式要非常具體及實在,例如跨境支付涉及境外收付款方,要保證符合各地區法規。
他指,可持續性除包括發行人投入資源的持續性,亦涵蓋業務能否長遠營運,包括應用場景能否賺到錢、滿足到市場需求、穩定幣發行能否隨生態圈而有增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