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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指黎智英串謀發布文章具煽動性 國安法前後持續請求外國制裁

香港電台

法庭指黎智英串謀發布文章具煽動性 國安法前後持續請求外國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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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指黎智英串謀發布文章具煽動性 國安法前後持續請求外國制裁

2025年12月15日 11:19 最後更新:12:20

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勾結外國勢力案,法庭裁定黎智英兩項「串謀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罪及一項「串謀發布煽動刊物」罪,全部三項控罪罪名成立。同案的《蘋果日報》3間公司被裁定一項「串謀發布煽動刊物罪」及一項「串謀勾結外國勢力罪」亦罪名成立。法庭宣布,明年1月12日開庭處理所有涉案被告的求情,預計需時4日,擇日判刑。代表黎智英的資深大律師彭耀鴻在離開法庭時被問到會否上訴時表示,會先研究判詞。

法庭頒布長達855頁的判詞,有關第一項控罪、即串謀發布煽動刊物,法庭指,案中考慮的書面文章客觀上具有煽動性,撰寫時目的是引發對香港特區政府的憎恨和藐視及挑動對其的離叛。法庭也裁定黎智英有意識地利用《蘋果日報》和其個人的影響力去進行一個持續不斷的活動以達致削弱中央政府、香港特區政府及其機構的合法性或權威;損害中央政府和香港特區政府與香港居民的關係。《蘋果日報》的高層及其他人認同黎智英,他們對黎智英的上述活動不僅知情,而且願意參與其中。

而第二項控罪、串謀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判詞說,基於案中證據,法庭裁定黎智英在《國安法》實施前請求外國、特別是美國,實施對中國和香港特區進行制裁、封鎖或者採取其他敵對行動的活動,在《國安法》實施後沒有停止。即使黎智英知道在《國安法》實施後自己所做的事有法律風險,他仍繼續之前的行為。他在《國安法》實施後作出的唯一調整是形式上而非實際上的調整。

法庭裁定,第一及第二項控罪主體所指的各串謀是得到各公司被告的配合。法庭亦裁定,黎智英、從犯證人包括張劍虹、陳沛敏及周達權、羅偉光及張志偉共同行事,而他們身為其董事,也是各公司被告的決策者和指導意志。所以,他們就第一及第二項控罪所具有的意圖也是所涉各間公司的意圖。故此,法庭斷定,各公司被告對第一及第二項控罪所指的各串謀知情,而且是願意參與其中。

至於黎智英被控的另一項串謀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即是第三項控罪,法庭裁定在《國安法》頒布實施前,黎智英、Mark Simon、李宇軒、陳梓華、劉祖廸和其他人之間存在協議、即他們會進行「國際遊説」,目的在尋求國際社會支持在香港進行的抗爭運動;而他們知道及有意將請求外國實施對中國及香港特區進行制裁、封鎖或者採取其他敵對行動納入他們的活動之中。

法庭說,在細心考慮所有證據和有關的法律後,信納控方在毫無合理疑點下將各被告面對的各項控罪證明,裁定各被告罪名成立。

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勾結外國勢力案,法庭裁定黎智英兩項「串謀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罪及一項「串謀發布煽動刊物」罪,全部三項控罪罪名成立。同案的《蘋果日報》3間公司被裁定一項「串謀發布煽動刊物罪」及一項「串謀勾結外國勢力罪」亦罪名成立。法庭宣布,明年1月12日開庭處理所有涉案被告的求情,預計需時4日,擇日判刑。

法庭的判詞摘要提到,黎智英並非因其政治觀點或信念受審,法庭單純考慮有關的法律和案中證據,以決定控方是否已把各被告面對的控罪證明至毫無合理疑點。法庭強調,黎智英在《國安法》實施前的所作所述,並不是控罪的主體,而只構成與控罪相關之證據的背景。

判詞說,案中6名從犯證人,當中4人、張劍虹、陳沛敏、楊清奇和周達權,是時任《蘋果日報》高層。他們表示,黎智英密切管理和親自控制《蘋果日報》的編採方向,以至於當時負責《蘋果日報》社論及論壇版的主管楊清奇稱之為「鳥籠」自主。他表示自己在撰寫社論及為論壇版選稿時,會以黎智英的觀點和立場作為指引。多名證人亦提到,黎智英在「飯盒會」上將自己的政治觀點告知《蘋果日報》的高層。

其餘兩名從犯證人是「重光團隊」成員陳梓華和李宇軒,判詞說,陳梓華在2019年,嘗試協助李宇軒為「G20」團隊的國際文宣活動尋求經濟援助,以呼籲外國向中國及香港特區施加政治壓力。黎智英的私人助理Mark Simon隨後對陳梓華說,黎智英可提供最多至500萬港元資金以繳付登報費用,但該筆款項需要歸還。Mark Simon甚至一度借出自己的銀行戶口,以供「G Fry」作舉辦活動進行國際游說之用。

法庭裁定,每一名控方證人都是誠實可靠。至於黎智英,法庭認為他作證時多處自相矛盾、前後不一、閃爍其詞、不足為信,法庭拒絕接納他的證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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