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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大火悲劇,重新檢視安全文化與專業人員責任

博客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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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大火悲劇,重新檢視安全文化與專業人員責任

2025年12月30日 10:59 最後更新:11:00

彭一邦博士工程師  亞洲聯合基建行政總裁 

大埔大火造成多人死傷、居民頓失家園,令所有人都深感痛心。行政長官於災後提到,香港的工程監管,本來就有一部分是「依賴專業人員履行其專業責任」。作為建造業一員,此話道出了當前業界的痛點,能進入地盤工作的人員,必定受過專業訓練。我們應從今次悲劇中汲取教訓,反思香港如何能夠在安全文化與專業責任方面向前邁進。

我們正在培養怎樣的業界文化?

問題癥結往往不在單一事件,而是在於我們日常運作中,究竟在培養怎樣的文化?

從小型事故到致命意外,那些罔顧人命、偷工減料的工程公司固然可惡,但現行制度多數只聚焦於公司或高管層面的問責——輕微事故僅控告公司或予以停牌;重大事故則讓數名「代表人物」承受輿論和法律壓力,卻鮮少精準追究具體崗位的個人責任。這種失衡不僅忽略了釐清每個崗位的具體責任,更因一向小過不究、欠缺個人問責的慣例,而令各層級人員容易養成欠缺專業自覺、掉以輕心的工作態度。

業界角色與責任的重新定位

真正的專業,絕非止於「文件過關」的形式主義和表面功夫,而是要求每一位參與者——包括工人、科文、老總、註冊承建商、結構工程師、檢測機構、顧問、分包商,乃至老闆——都清楚自己在項目中的職責,並願意為自己簽名的文件、作出的判斷承擔後果。要知道,一個地盤動輒涉及數百上千人,理應各司其職,所以問題不是要否問責管理層,而是不能「只」追究一兩個代表人物,而其他關鍵崗位則處於「有責難追」的灰色地帶。

就如在巴士肇事案中,如果意外造成傷亡,法律除了追究巴士公司的制度及管理責任,亦會具體追究司機本人的刑責(如停牌、判刑等);反觀建造業卻缺乏相應的個人責任框架,令失職者難以被精準懲處。矛盾的是,我們一方面追求「拆牆鬆綁」、精簡程序,另一方面,每當發生事故,就傾向疊加監管及審批要求,令營運和管理成本持續上升。制度當然需要持續完善,但若有心人刻意走捷徑或選擇對錯誤視而不見,再完善的制度也會失守。

監管與源頭責任制度化

政府與承建商均無法全天候監控每個獨立個體的操守,單純增加巡查與程序,對業界是沉重負擔且效果有限。要真正減少事故,必須從源頭對症下藥,讓每一位「專業」人員的責任更清晰,並可被制度支援和落實。

在這方面,我們可以參考其他國家的現行制度。日本透過勞工安全法例及「業務上過失」機制,若負責地盤整體管理的項目經理或負責區域管理的科文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疏於安全防護而致使工人死傷,有關「個人」可以被直接追究刑事責任,而非只針對公司。因此即使日本的工地事故率與香港相約,在整體管理和前線管理皆有個人問責的機制下,工地所須的監管資源和成本卻更少。而不少歐美國家亦有相對明確的個人責任框架,一旦發生嚴重工業意外,除了公司層面的責任外,具體決策者及現場涉事人員等,都有機會被獨立檢控。透過清晰、可預期的責任機制,令各人員在日常運作中保持高度專業和自律。

反觀香港現行機制,實行的是「承建商/分包商+顧問公司+政府」三層監管,實際操作上卻欠缺法律制度去分配個人責任。當承建商對個別人員失職不滿,往往只能解僱或列入黑名單,惟涉事者轉身便可在其他地盤工作,難以透過制度針對其個人行為問責,變相建立了一種不負責任的文化,容易出現「無法追究真正出事者」的情況。更甚的是,這種三方重疊的監管制度非但不能提升安全效益,反而持續推高業界的人力資源與時間成本。

以某地盤個案為例,當時地盤 CCTV 拍到一名天秤手進行危險的操作,公司果斷解僱該名員工,並嘗試透過官方渠道將工人「除牌」,以防止其另覓工地重複同樣行為。然而,在現行制度下,卻缺乏清晰可行的機制去處理「針對個人行為」的投訴,最終承建商反被指「監管不力」及被「加強巡查」,事件變成「投訴人變被告」。

推動制度性改變,建立可持續的安全和專業文化

我們期望見到制度性改革,把「個人責任」制度化,令出事時「有據可依,有法可執」,清晰問責每一個決策與執行環節的責任人。當業內人人都知道自己可以被問責、亦願意為自己的決定負責,才有可能真正建立起負責任的安全文化與專業精神。




彭一邦 博士工程師太平紳士

** 博客文章文責自負,不代表本公司立場 **

彭一邦博士工程師  亞洲聯合基建行政總裁

建造業涉及多個工種及工序,潛藏一定危險性,部分工作更要在高風險環境下進行,例如高空作業、大型吊運及拆卸工作等,稍有不慎都可能引致意外。然而,工地安全口號雖稱「每個人都要為安全負責」,但不少工作崗位的安全權責仍然不盡清晰,往往只在嚴重意外發生後才追討責任。而大部份情況下,外界將責任歸咎於承建商一方,而忽視當中可能涉及個人責任問題。

建造業界一直提倡提升工地安全意識,作為承建商、僱主,當然不希望前線工友受傷,甚或招致嚴重傷亡。去年政府通過修訂《職安健條例》,嚴重罪行最高罰款由50萬上調至1,000萬元,我認為對業界具威懾作用,亦同意加強職安健保障。但為何意外仍會頻繁出現?我認為執法方忽略了原則性問題——意外發生時,應如何釐清各方責任,從而令各方遵守及自律,避免不必要的風險?

的而且確,有部分前線人員包括工人、科文、地盤管工,甚至項目管理人員都會認為,即使做錯事、違反安全守則,只要「唔上身」,最多「東家唔打打西家」,隔天還可以去另一個工地繼續工作。將情況代入交通意外,若引致事故的駕駛者竟無需為疏忽付出代價,而是由車主一力承擔,做法又是否合法合理呢?

事實上,這種思維對行業發展極不理想,而形成的主因之一,我認為是因為未有詳細及清晰的法定指引和說明,以致部分人僅依賴經驗及個人層面的責任心,實際上對工作內容並不清楚,更遑論承擔各自的安全責任或刑責,以及明白權責的界定準則。

回想數十年前,政府舉行連串清潔香港的運動,鼓勵市民愛護環境,同時制訂了亂拋垃圾、破壞市容的罰則及評定基準。普羅大眾便明白到「清潔香港必須人人有責」的必要性,若然不遵守規例,將會付上代價,包括罰款及被控告等。要將「人人有責」的觀念推廣到建造業,我認為政府及業界都應該攜手合作,推動工地監管體系改革,將不同工種、不同崗位的責任釐清,並將其納入官方工作守則中。當各持分者都清楚理解自身的職責及犯錯的後果,才能全面地提高安全意識,避免意外頻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