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借鑒法國「網絡霸凌罪」判例 融合內地治理經驗 促香港優化網絡生態

2026年1月,巴黎法院對十名網絡霸凌者的定罪判決,為全球網絡行為規範提供了重要參照:八男二女因散布馬克龍夫人的變性虛假言論、惡意聯結年齡差距與戀童癖指控,最終以網絡霸凌罪名成立分獲緩刑。這一判例清晰傳遞出核心原則:言論自由從不包含惡意攻擊與虛假誹謗的特權,網絡空間同樣需要尊重他人人格與尊嚴。與此同時,內地於2025年10月完成《網絡安全法》修訂,並於2026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早前相關部門在全國範圍內部署開展「清朗·整治惡意挑動負面情緒問題」專項行動,重拳整治惡意挑動對立、宣揚暴力戾氣等行為。筆者認為中法兩地的立法與執法實踐,為香港完善網絡霸凌治理體系提供了雙重借鑒範本。

香港目前並無專門的「網絡霸凌罪」。現有規管依賴《私隱條例》《刑事罪行條例》等零散法例,分別針對「起底」、刑事恐嚇、刑事損壞等相關行為進行約束。例如2021年生效的「起底」罪行條款,對未經同意披露個人資料並造成滋擾、傷害的行為設定最高5年監禁,但這僅覆蓋網絡霸凌的其中一種表現;而對於不涉及個人資料披露的惡意謠言傳播、持續侮辱性言論等行為,則面臨界定模糊、執法困難的問題。香港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公署早已指出,網絡霸凌案件數量四年間增長四倍,21%的受訪中學生曾遭受網絡霸凌,其中41%因此產生自殺念頭,筆者認為其對心理健康的摧毀性與社會危害不容忽視。

筆者認為法國判例與內地修法執法的雙重實踐,為香港填補法律空白提供了參考價值。法國判例的核心價值,在於明確了網絡霸凌的三大認定標準:刻意傳播的虛假資訊、針對個人的貶損性言論、對受害者生活造成的實質侵害,筆者認為這恰好彌補了香港現有法律的關鍵漏洞。而內地修訂後的《網絡安全法》與「清朗」專項行動,則構建了「立法規範+執法整治」的雙重保障體系——既通過法律修訂強化對惡意網絡行為的懲戒力度,又以專項行動及時整治網絡亂象,實現了法律條文與現實治理的有效銜接。當然,筆者預計必定有聲音擔心立法會限制言論自由,但事實上,真正的言論自由是理性表達的權利,而非傷害他人的工具——法國被告以「幽默諷刺」為辯護的失敗,正說明惡意攻擊與正當評論的清晰邊界;內地的實踐亦證明,規管惡意網絡行為,恰恰是為理性言論、文明表達營造更健康的空間。香港作為國際大都會,網絡普及率高達九成以上,社交媒體的強傳播性使得虛假指控與惡意攻擊能在瞬間蔓延,對受害者造成難以逆轉的傷害,僅靠現有法律的碎片化規管,已難以應對日趨複雜的網絡霸凌形勢。

筆者認為推行專門的網絡霸凌立法,對香港而言確有其必要性。其一,可明確界定網絡霸凌的構成要件,將「重複性、傷害意圖、權力不對等、技術手段使用」等核心要素納入法律條文,解決執法中的認定難題;其二,能建立分級處罰機制,參照法國判例與香港「起底」罪行的兩級制設計,根據情節輕重給予相應處罰,形成有效阻嚇;其三,可借鑒內地「立法+執法+教育」的三重模式,在完善法律的同時,推動相關部門開展專項整治行動,及時清理網絡空間的惡意言論;其四,可與現有法律形成互補,既涵蓋虛假資訊傳播、惡意侮辱等未被充分規管的行為,又不觸及正當言論表達的空間。

筆者作為香港網絡紅人工作者協會主席,早前在協會推動《香港自媒體人才職業素質20條》,倡議以愛國愛港、合規自律、專業能力、社會責任為框架,呼籲從業人員價值立場、法律底線與專業標準,推動產業規範化發展,抵制假訊息與網路霸凌,時刻以身作則,透過自己的平台,傳遞正確的價值觀和正能量。筆者認為,網絡空間從非法外之地,尊嚴與安全是每個市民的基本權利。法國以司法判例劃清網絡行為邊界,內地以修法執法淨化網絡生態,兩地經驗為香港提供了非常值得借鑒的參考。面對日益嚴重的網絡霸凌趨勢,港府可考慮展開公眾諮詢與法律研究,參考國際判例與內地實踐,結合本地社會實際,制訂專門的網絡霸凌防治法例。這不僅是對網民權利的保護,更是對網絡生態的淨化,讓香港的網絡空間回歸理性、尊重與文明,真正實現言論自由與人格尊嚴的平衡共生。

作者簡介:高松傑,人稱高Sir,男,香港建設力量KOL、時評人,大灣區創業者、灣區推介官、2023深圳十大好網民,工商管理碩士,本科修商業、公共及社會行政,多個平台均有文章及視頻專欄,發放愛國愛港正能量,講好中國故事及香港故事

香港再出發共同發起人、香港菁英會副主席、網絡紅人工作者協會創會主席、陽江市政協委員、全國中華海外聯誼會理事、中國青年志願者協會常務理事、河南省青聯港區常委、香港青年發展委員會民族自豪感及國民身份認同行動小組增補委員、第七屆九龍城區議會轄下地區設施及工程委員會和社區參與及文化康樂委員會增選委員、九龍城區撲滅罪行委員會國安教育小組召集人、家維關愛隊成員、地區國安導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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