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47歲男子承認在商用車輛駕駛考試中,以600元人民幣行賄運輸署考牌主任,違反《防止賄賂條例》,今日在屯門裁判法院被判囚8個月。
裁判官判刑時表示,廉潔是香港社會非常重要的價值,任何人均不能試圖行賄公職人員。被告在駕駛考試中犯下嚴重錯誤,因而企圖行賄考牌主任以換取考試及格,行為絕對不為社會接受。法庭須判處具阻嚇性刑罰,以監禁12個月為量刑起點,考慮到他認罪,將刑期扣減三分一至8個月。
案情透露,被告周二下午在香港駕駛學院的駕駛考試中心參加駕駛考試,他認為自己考試期間犯了嚴重錯誤,應該不能通過考試,於是向運輸署考牌主任提供600元人民幣現金,以求獲取及格成績。該考牌主任拒絕受賄,並向運輸署匯報事件。廉署接獲運輸署轉介貪污投訴,同日下午當場拘捕被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