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認為申請人無提供任何證據,證明原有鄉村原居民申建丁屋受《基本法》第40條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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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高等法院裁定新界原居民有權申建丁屋,元朗十八鄉男居民入稟高等法院申請司法覆核,質疑現時丁屋政策剝奪新界原有鄉村原居民權益,要求法庭裁定原有鄉村原居民同享丁權。法官今午以書面駁回申請,並指申請人無提供任何證據,證明原有鄉村原居民申建丁屋受《基本法》第40條保障。

元朗十八鄉居民譚瑋鋒入稟法院,司法覆核丁屋政策遭駁回申請。 資料圖片

元朗十八鄉居民譚瑋鋒入稟法院,司法覆核丁屋政策遭駁回申請。 資料圖片

法官周家明指,《基本法》第40條所保護的,是可以追溯至1898年中、英兩國簽署《新界租約》時或以前、新界原居民享有的合法傳統權益,並於《基本法》起草及生效日期時仍然存在及執行的權益,這亦是新界鄉議局在丁權覆核案所持的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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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官指出,「認可鄉村」的界定在《基本法》起草及生效日期時已存在於丁屋政策中,申請人卻無提供任何證據,證明原有鄉村原居民在同一時間都有資格申建丁屋,申請人指稱的權益不受《基本法》第40條保護。周官並無頒發訟費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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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為家住元朗舊墟的譚瑋鋒,建議答辯人為地政總署署長陳松青。無律師代表的譚認為,地政總署將新界原居民分為原有鄉村和認可鄉村,但只允許認可鄉村男原居民申建丁屋,是以行政手段剝奪新界原有鄉村原居民的合法傳統權益。

根據新界小型屋宇政策,年滿18歲、父系源自1898年時為新界認可鄉村居民的男性原居村民,可一生一次向地政總署申請,在其所屬鄉村內的合適土地上,建造一所最多3層高、每層面積700呎的小型屋宇自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