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反修例示威衝突中被捕的精神病康復者A小姐投訴,在警署被拘留期間,曾向約3名警員表明自己有殘疾人士登記證及有醫療需要,但不獲理會,禁止她到醫院及服藥,令她延遲至少24小時才能接受治療。她又說,警員催逼她在沒有律師和家人社工的陪同下錄取口供,令她感到驚慌,保釋後經常發惡夢。
關注事件的律師林正文說,警方在2016年已制定措施,協助警員辨別精神上沒有行為能力人士及了解有關的醫療需要,又增設合適成人通知書,規定警方錄取口供時,不能只有警員在場,保安局早前亦表明,警方已向所有正規警員提供有關訓練,認為涉事警員是違反既定指引及警察通例。
警方回覆本台查詢時,沒有回應有關警員行為是否違犯既定指引及規例,重申十分重視保障精神上無行為能力人士的權利,警員亦需遵守相關內部指引,所有警務人員已得到全面培訓。警方又說,會持續監察有關措施的成效,保障精神上無行為能力人士的權利。
律師林正文說,A小姐在拘留期間接觸過的警員,沒有履行既定指引。(李錦華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