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使有限空間,亦要創造無限可能」,獨立監察警方處理投訴委員會雖然沒有主動調查權,但在《監警會條例》容許下,均全力以赴,創造更多可能,除公平公正檢視每宗投訴個案,亦會提出改善建議,令投訴個案減少,投訴人與被投訴人得到更公平對待。

如果有人認為因為沒有主動調查權,監警會便放軟手腳,投訴警察課提交的調查報告,照單全收,我是無法認同的。以2018/19年度的1,527宗投訴,涉及2,466個指控為例,投訴警察課最初只確認43個指控屬實,但經過監警會要求更多資料和理據,詳加分析後,確認有79宗指控屬實,增幅較原來43宗超過8成。

在《監警會條例》容許下,監警會決定主動審視去年發生的大型社會事件。縱使被司法覆核指監警會越權,但監警會勝訴,法官確認根據《監警會條例》第8(2)條訂明,「監警會可作出為執行職能而合理地需要作出,或附帶於或有助於執行該等職能的所有事情。」所以除非有明文禁止,否則所有附帶於法例的事項,都不應被視為越權。

監警會的職能也包括找出警隊工作常規或程序中,若引致或可能引致須匯報投訴的缺失或不足之處,提出改善建議。科技發達,一日千里,監警會亦支持警隊採用更多科技設施,以更有效、更客觀方式搜證。

例如警員採用隨身攝錄機便是其中一項。根據立法會一份文件,英國普利茅斯(Plymouth)警方於2005年率先採用隨身攝錄機,其後其他先進地方如荷蘭、法國、澳洲及美國等地亦逐步採用,香港警隊也於近年進行隨身攝錄機測試。

文件同時指出,本地及海外都發現,隨身攝錄機能讓警務人員以更客觀、問責及透明的方式搜證,從而加快解決投訴或者訴訟,而且有效緩和衝突。文件更引述2016年劍橋大學學者的一項調查,發現隨身攝錄機可大幅減少針對警方的投訴個案,減幅達93%。在平衡私隱的問題下,警方決定於2021年做到所有前線軍裝警員均提供隨身攝錄機。

或許不少市民誤以為擔任監警會公職有豐厚酬金,事實是,不少政府公職都是義務性質,部分有酬金亦只是象徵性具多。例如監警會主席、副主席和成員的酬金每月只有4720元、2930元和2550元。

這些酬金雖少,但我相信警監會各位成員從來都不會計較,大家只本著一個宗旨,服務社會,確保公平公正,不偏不倚處理每一個投訴個案。

立法會建築、測量、都市規劃及園境界議員
謝偉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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