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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警會非照單全收 用科技更公正持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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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警會非照單全收 用科技更公正持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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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警會非照單全收 用科技更公正持平

2020年05月04日 11:37 最後更新:11:47

「即使有限空間,亦要創造無限可能」,獨立監察警方處理投訴委員會雖然沒有主動調查權,但在《監警會條例》容許下,均全力以赴,創造更多可能,除公平公正檢視每宗投訴個案,亦會提出改善建議,令投訴個案減少,投訴人與被投訴人得到更公平對待。

如果有人認為因為沒有主動調查權,監警會便放軟手腳,投訴警察課提交的調查報告,照單全收,我是無法認同的。以2018/19年度的1,527宗投訴,涉及2,466個指控為例,投訴警察課最初只確認43個指控屬實,但經過監警會要求更多資料和理據,詳加分析後,確認有79宗指控屬實,增幅較原來43宗超過8成。

在《監警會條例》容許下,監警會決定主動審視去年發生的大型社會事件。縱使被司法覆核指監警會越權,但監警會勝訴,法官確認根據《監警會條例》第8(2)條訂明,「監警會可作出為執行職能而合理地需要作出,或附帶於或有助於執行該等職能的所有事情。」所以除非有明文禁止,否則所有附帶於法例的事項,都不應被視為越權。

監警會的職能也包括找出警隊工作常規或程序中,若引致或可能引致須匯報投訴的缺失或不足之處,提出改善建議。科技發達,一日千里,監警會亦支持警隊採用更多科技設施,以更有效、更客觀方式搜證。

例如警員採用隨身攝錄機便是其中一項。根據立法會一份文件,英國普利茅斯(Plymouth)警方於2005年率先採用隨身攝錄機,其後其他先進地方如荷蘭、法國、澳洲及美國等地亦逐步採用,香港警隊也於近年進行隨身攝錄機測試。

文件同時指出,本地及海外都發現,隨身攝錄機能讓警務人員以更客觀、問責及透明的方式搜證,從而加快解決投訴或者訴訟,而且有效緩和衝突。文件更引述2016年劍橋大學學者的一項調查,發現隨身攝錄機可大幅減少針對警方的投訴個案,減幅達93%。在平衡私隱的問題下,警方決定於2021年做到所有前線軍裝警員均提供隨身攝錄機。

或許不少市民誤以為擔任監警會公職有豐厚酬金,事實是,不少政府公職都是義務性質,部分有酬金亦只是象徵性具多。例如監警會主席、副主席和成員的酬金每月只有4720元、2930元和2550元。

這些酬金雖少,但我相信警監會各位成員從來都不會計較,大家只本著一個宗旨,服務社會,確保公平公正,不偏不倚處理每一個投訴個案。

立法會建築、測量、都市規劃及園境界議員
謝偉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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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警會有權限 無主動調查權

 

近期的大型社會運動,有市民質疑,鏡頭拍到警察打人,或者有人受傷懷疑是警察所為,為何獨立監察警方處理投訴委員會不調查呢?我有時都很無奈,因為監警會無主動調查權,所以經常都呼籲,請事主投訴,請警方主動調查。

根據《獨立監察警方處理投訴委員會條例》,監警會職能是觀察、監察和覆檢警務處處長就須匯報投訴的處理和調查工作。最近便因為有社工提出司法覆核,指監警會越權主動調查去年的大型社會事件,最後監警會勝訴。

既然勝訴,監警會便應該主動調查啦!我希望在此再解釋,就今次大型社會事件,監警會主動作專題審視,目的在搜集了解事件的背景資料和事實,以協助委員會按《監警會條例》第 8 條 1(a)及(c)以證據為依歸,公平、公正及不偏不倚地審察相關的須匯報投訴調查報告,亦可協助會方找出警隊工作程序中可能出現的不足之處,適時向警務處長、行政長官提出 改善建議。

監察會既不會對某一個投訴警察的個案主動進行調查,也無權進行調查。目前,香港的投訴警察制度採取兩層架構。第一層架構是所有投訴警察的個案,均交由香港警務處投訴警察課處理及調查。第二層架構,是待投訴警察課完成須匯報投訴的調查後,把調查報告提交監警會審核。

兩層架構的優點是確保投訴警察個案可以得到公平公正的處理。監警會作為獨立機構,可以客觀地觀察、監察和覆檢警務處處長對須匯報投訴的處理和調查,並在有需要時向警務處處長和行政長官提供與須匯報投訴有關的意見和建議。

監警會在審核調查報告及其資料時,如有不清楚或察覺有疑點,可要求投訴警察課澄清或提供更多資料;如發現有不足之處,更會要求該課重新調查;如有需要和相關人士會面,也可邀請他們出席會面。這些人士可以是投訴人、被投訴人、證人或其他獨立人士。出席與否均是自願性質。

要突顯警隊紀律嚴明,是其是,非其非,我認為,不論有沒有投訴,警方都要對明顯行為不當的警員作出訓示,對涉嫌違規違法的個案嚴肅跟進、調查,若證據確鑿,便應該作出懲處。

立法會建築、測量、都市規劃及園境界議員
謝偉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