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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產假延長至14周 本月11日正式生效

政事

法定產假延長至14周 本月11日正式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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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產假延長至14周 本月11日正式生效

2020年12月04日 12:18 最後更新:12:53

12.11正式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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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處今日宣布,《2020年僱傭(修訂)條例》(《修訂條例》)將於12月11日生效,法定產假由10周延長至14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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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訂條例》旨在延長《僱傭條例》(第57章)下的產假4個星期,讓合資格僱員在緊接10個星期的產假之後連續放取;並維持以現時法定產假薪酬的比率(即僱員每日平均工資的五分四),計算就延長產假須支付的法定產假薪酬,以每名僱員80000元為上限。

《修訂條例》亦涵蓋兩項技術性修訂,包括將《僱傭條例》下「流產」的定義由「懷孕28個星期內」更新為「懷孕24個星期內」,讓懷孕24個星期或以後產下不能存活嬰兒的女性僱員,在符合其他所需條件的情況下,有權獲得產假;以及接納由醫療專業人員所簽發的到診證明書,作為合資格僱員就接受產前檢查當日有權獲得疾病津貼的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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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處發言人表示,在《修訂條例》於12月11日起生效後,合資格女性僱員在此日或之後分娩,可享新增4個星期的法定產假。在過渡期間,如僱員的預產期接近此日,僱傭雙方應就僱員的實際分娩日期保持溝通,以確定僱員是否可享有新增4個星期的法定產假。

在「流產」定義更新後,如合資格女性僱員在12月11日當日或之後,在懷孕24個星期或以後產下不能存活嬰兒,有權按照《僱傭條例》獲得產假。有關容許以到診證明書作為合資格僱員就接受產前檢查當日有權獲得疾病津貼的證明,適用於在12月11日或之後進行的產前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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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言人補充,僱主可向政府全數申領發還就《修訂條例》下須支付並已支付的新增4個星期產假薪酬,詳情請參閱勞工處編製有關「發還產假薪酬計畫」的資料(www.labour.gov.hk/tc/public/RMLPS_FS.htm)。 如希望了解詳情,請瀏覽勞工處網頁www.labour.gov.hk或致電2717 1771查詢(此熱線由「1823」提供)。

為配合澳門特區政府完善生育支持政策的施政理念,進一步推動構建和諧勞動關係,當局制定第9/2025號行政法規《修改第34/2024號行政法規〈僱主支付產假報酬的補貼計劃〉》,將原補貼計劃規定的補貼期間延長一年至2026年12月31日,該行政法規已於本年8月26日生效。

澳門僱主支付產假報酬的補貼計劃。澳門勞工局圖片

澳門僱主支付產假報酬的補貼計劃。澳門勞工局圖片

合資格僱主依法向於2026年12月31日前出現分娩等情況的本地女性僱員支付產假報酬後,可於指定期間內向勞工事務局提出申請,最多可獲發相等於僱員14日基本報酬的補貼。

勞工局會繼續根據原補貼計劃的規定,跟進有關補貼申請、審批及發放的相關工作,並會按照《個人資料保護法》的規定,處理有關的個人資料。

澳門特區政府把僱主支付產假報酬的補貼計劃延長一年。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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