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廣州地鐵22號線建設持續推進,該條地鐵線路上的白鵝潭站也有了新進展。近日,廣州市荔灣區人民政府決定徵收廣州市軌道交通二十二號線白鵝潭站項目國有土地上房屋。
根據已發佈的《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選字第440000201700509號),本次徵收房屋地點分佈在:知道園3號、知道園7號、知道園7-1號、知道園7-2號、知道園11號、知道園11-1號、知道園11-2號、知道園24號、餘慶園36號、餘慶園38號、花地大道北18號、鷹爪樹街65號。
根據《廣州市荔灣區人民政府關於徵收國有土地上房屋的決定》(下稱《決定》)(荔府征房〔2020〕4號),上述範圍內被依法徵收的房屋,將被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同時,《決定》明確規定,在房屋徵收範圍確定後,不得在房屋徵收範圍內實施新建、擴建、改建房屋和改變房屋用途等不當增加補償費用行為;如違反規定實施的,則不予補償。
一次性給予6個月停產、停業損失補償
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國務院令第590號)的有關規定,荔灣區相關部門編製了《廣州市軌道交通二十二號線(荔灣段)項目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補償方案》(下稱《補償方案》),明確了針對不同建築、房屋徵收的具體補償價格。其中,對於住宅房屋的徵收,規定被徵收人既可以選擇貨幣補償,也可以選擇房屋產權調換;對非住宅房屋的徵收,原則上實行貨幣補償。
《補償方案》發佈了對被徵收房屋的貨幣補償指導價,以下為具體補償價格:
住宅房屋的補償標準(產權證記載用途為住宅)
框架結構(A)房屋:33600元/平方米;
混合結構(B)房屋:32600元/平方米;
磚木結構(C、D)房屋:31600元/平方米;
商業用房補償標準(產權證記載用途為商業)將按評估價進行貨幣補償。
學校、醫院、辦公:19000元/平方米;
廠房、倉庫等:16000元/平方米。
天井、餘地等補償標準按3750元/平方米。
此外,海外華僑可憑區級以上僑務部門發出的《應增加補償金額華僑確認書》,產權登記為住宅用途的房屋在上述規定的補償標準外增加5%;產權登記為非住宅用途的房屋在非住宅補償標準規定的基礎上增加10%給予貨幣補償。
關於直管房的產權補償,將根據市住房建設局批複意見進行補償。其中,對於住宅直管房承租戶棄租的,可按照房屋的指導價和徵收獎勵、搬遷時限獎勵費總額的30%給予棄租補償;對非住宅直管房承租戶棄租的,可按照該性質房屋的指導價和停產、停業損失補償、搬遷時限獎勵費總額的20%給予棄租補償。選擇棄租補償的承租戶,原則上將不再享有政府公房住宅(含公租房)安置。
根據《補償方案》,選擇貨幣補償的非住宅房屋被徵收人,如能提供合法有效的工商執照、依法納稅證明,並實際正在經營的,將按照合法產權面積(含視同合法產權面積)一次性給予6個月的停產、停業損失補償。(該停產停業損失補償可給予自主經營的產權人或承租經營的使用人)。補償指導價如下:
商業房屋:140元/平方米·月;
其他非住宅房屋:100元/平方米·月;
「住改商」、“辦改商”、“廠改商”按變更年份補償
根據《補償方案》規定,被徵收人將擁有合法產權的房屋自行「住改商」、“辦改商”、“廠改商”,如能提供合法有效的工商執照,依法納稅證明,並實際正在營業的,將給予適當標準的補償。
在1987年1月1日《廣州市城市規劃管理辦法》施行前已改變為營業性用房,被徵收人能提供合法有效的工商執照、依法納稅證明,並實際正在營業的,按照營業性用房房地產市場評估價及搬遷時限獎勵的70%給予補償。
1987年1月1日《廣州市城市規劃管理辦法》施行後至1997年4月1日《廣州市城市規劃條例》施行前已改變為營業性用房的,被徵收人能提供合法有效的工商執照,依法納稅證明,並實際正在營業的,按照營業性用房房地產市場評估價及搬遷時限獎勵的60%給予補償。
1997年4月1日《廣州市城市規劃條例》施行後至2001年2月6日《廣州市住宅建築改變使用功能規劃處理辦法》施行前已改變為營業性用房的,被徵收人能提供合法有效的工商執照,依法納稅證明,並實際正在營業的,按照營業性用房房地產市場評估價及搬遷時限獎勵的50%給予補償。
2001年2月6日《廣州市住宅建築改變使用功能規劃處理辦法》實施後改變為經營性用房的,房屋徵收部門按照證載房屋產權性質給予補償。
「住改商」、“辦改商”、“廠改商”房屋的被徵收人選擇貨幣補償的,能提供合法有效的工商執照、依法納稅證明,並實際正在經營的,按照合法產權面積(含視同合法產權面積)一次性給予6個月的停產、停業損失補償,按100元/平方米·月的標準進行補償。
廣鋼新城等小區作為產權調換安置房
根據《補償方案》,房屋被徵收人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地鐵22號線(荔灣段)項目將提供廣鋼新城安置房、悅江上品苑房源作為該項目的產權調換房源。
其中,被徵收者選擇廣鋼新城安置房進行產權調換的,在被徵收住宅房屋合法產權面積基礎上增加30%確定產權調換建築面積(含公攤建築面積)。
選擇廣鋼新城安置房的被徵收人,建築面積超出產權調換建築面積的部分需由被徵收人購買,10平方米以下(含10平方米)按26000元/平方米購買,10平方米以上至20平方米以下(含20平方米)按36000元/平方米購買,超出20平方米以上按46000元/平方米購買。
同樣,對於選擇悅江上品苑房源進行產權調換的,也將在被徵收住宅房屋合法產權面積基礎上增加30%確定產權調換建築面積(含公攤建築面積)。
被徵收人選擇的悅江上品苑房源建築面積超出產權調換建築面積的部分由被徵收人購買,10平方米以下(含10平方米)按32670元/平方米購買,10平方米以上至20平方米以下(含20平方米)按44087元/平方米購買,超出20平方米以上按47000元/平方米購買。
實施差額化搬遷時限獎勵
被徵收人(房屋承租人)選擇房屋安置的,根據被徵收房屋合法產權面積或承租面積按臨時安置補助費標準,從被徵收人(房屋承租人)搬出原址房屋之月起計至徵收人發出《安置房屋入住通知書》之月止。臨時安置費標準由搬出之月起每三年遞增10%。
此外,《補償方案》規定,被徵收人(房屋承租人)選擇房屋安置,在徵收人發出《安置房屋入住通知書》後,根據被徵收房屋合法產權面積或承租面積按臨時安置補助費標準,將額外給予3個月臨時安置補助費作為獎勵。對於被徵收住宅房屋的合法產權面積,每月臨遷費不足2000元/間按2000元/間支付。
住宅房屋(按原合法產權面積):50元/平方米·月;
商業房屋:140元/平方米·月或按市場商業租金評估單價;
其他非住宅房屋:100元/平方米·月或按與之相對應使用性質房屋的市場租金評估單價;
根據《補償方案》,住宅房屋徵收實行徵收獎勵制度,按被徵收房屋合法產權面積,一次性給予住宅房屋被徵收人5000元/平方米的徵收獎勵。被徵收人選擇貨幣補償的,按被徵收房屋合法產權面積,一次性給予房屋被徵收人3000元/平方米的貨幣補償補助費。
在徵收決定公佈之日起60天內為簽約期限,在規定的徵收期限內,被徵收人(含直管房承租人)簽訂補償安置協議,並按期搬遷移交房屋的,將按被徵收房屋合法產權面積給予上述規定的搬遷時限獎勵。
房屋被徵收人在徵收決定公佈後30天內簽訂補償安置協議,並在規定的時間內搬遷,住宅按3400元/平方米;商業按4800元/平方米獎勵,辦公、廠房、倉庫等按2400元/平方米獎勵。
房屋被徵收人(含直管房承租人)在徵收決定公佈後第31-45天簽訂補償安置協議,並在規定的時間內搬遷,住宅按3000元/平方米;商業按4500元/平方米獎勵,辦公、廠房、倉庫等按2100元/平方米獎勵。
房屋被徵收人(含直管房承租人)在徵收決定公佈後第46-60天簽訂補償安置協議,並在規定的時間內搬遷,住宅按2600元/平方米;商業按4300元/平方米獎勵,辦公、廠房、倉庫等按1900元/平方米獎勵。
未能在徵收決定公佈後60天內簽訂補償安置協議並搬出移交房屋的,不給予獎勵。
適齡兒童可保留原戶籍地入學資格
在搬遷過程中產生的費用,原則上住宅搬遷費為2000元/戶/次,如被徵收人選擇期房產權調換且需臨時安置的,搬遷費增加一倍計算,並一次付清;非住宅搬遷費(含住改商戶)則分為三檔:50平方米(含50平方米)以下的2000元/戶;50~200平方米(含200平方米)以內的6000元/戶;200平方米以上的10000元/戶。
相關生活配套設施、線路補償為2000元/戶(包括但不限於電話號、有線電視、寬頻網路、戶外獨立水表、戶外獨立電錶等補償);管道煤氣(天然氣)補償費為3500元/戶。
根據《補償方案》,凡屬本次徵收範圍內的原戶籍產權人和直管房承租人,有適齡兒童需保留原戶籍地有關入學資格的,將根據原來屬於對口入學或統籌安排入學的資格予以保留。簽補償協議前由房屋徵收工作人員統一登記,送街道辦事處備案,可暫不遷移戶籍,報名登記入學時憑補償協議或安置協議、戶籍資料及備案資料作為入學資格的依據。
根據《決定》,被徵收房屋所有權人簽訂徵收補償協議的簽約期限為2020年12月3日起至2021年1月31日。待簽約期限屆滿,被徵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或達不成協議,將由廣州市荔灣區人民政府按照徵收補償方案規定的標準作出補償決定。被徵收房屋所有權人及使用人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搬遷期限內仍不搬遷的,廣州市荔灣區人民政府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來源:南方plu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