戴著手銬,腰纏鐵鍊,坐著囚車,被重警押解至法院審訊的黎智英,從「出場」的陣勢看,便是一個不折不扣的「重刑犯」。

人們這麼看,也這麼想。

儘管,有人為此手舞足蹈,有人為此捶胸搗足。

這個香港社會「標誌性」的人物,就在十幾天前,還讓其追隨的、豢養的、利用的一眾反對派人士,哀鳴不已。

如黎明對黑暗的驅逐,大雨對野火的澆滅,站在另一邊的他們,因為黎智英出場的這一幕,也「物傷其類」,開始散發出絕望的氣息。

十幾天後,12月23日,耶誕節前,「勝利」迂回了。

愛國愛港群眾想要的結果沒有如期而至,反對派好像又從絕望中被打撈出來。

黎智英申請保釋成功。

那一天,他微笑著走出法庭,豎起拇指,向大批反對派人士做心形手勢、送上飛吻。

情景移位,曾經手舞足蹈的捶胸頓足,曾經捶胸頓足的手舞足蹈。

黎智英成功地以1000萬港元的代價,以不得離港、不准離家、不能與任何形式與外國政府官員會晤、不可接受任何訪問和發表文章的代價,重新獲得了「自由」,獲得了與家人共度耶誕節的機會。

這一幕與腰纏鐵鍊的那一幕,變化如此之快,讓社會錯亂,讓法治迷離。

「重刑犯」得以保釋,法官有法官的理由,市民有市民的理解。

主審法院李運騰的理由是明確的:相對苛刻的保釋條件,無法逃匿的周密安排,能「鎖」住尚在香港的黎智英。

而其批准黎智英可以保釋的思想根源,更在於他認為這是香港普通法制度的固有設定,是合法且正常的。或者說,他認為批准保釋是極其普遍的,不批准保釋是極其特殊的,而他看不到不批准的特殊性。

在黎智英一案上,李運騰早前已經介入,早前否決過黎智英的離境申請。如今批准黎智英的保釋申請,人們看不懂其行事邏輯了。

作為主審法官,其似乎前後矛盾的審判行為,並沒有讓法律更清晰。

人們會問:李運騰表達的意思到底是什麼呢?僅僅是依法辦事嗎?

根據前特首梁振英的分析,苛刻的保釋條件足以證明李運騰意識到黎智英案件的嚴重性,進而又足以說明其可以不批准黎智英保釋申請的合理性。他反問:黎智英如果跑了,李運騰能承擔責任嗎?

李運騰明顯有他用意很深的答案。

以下三點,不妨揣度之:

1.保釋制度是香港普通法制度的一大特色,關乎香港法治精神的精髓;讓黎智英保釋更合乎香港法治價值,不讓黎智英保釋更可能傷害香港法治價值。此為「兩害相權取其輕」之舉。

2.高額的保釋金,以及對黎智英言行居住無所不及的限制條件,可以有效消解黎智英保釋的潛在風險,即傳遞了案件嚴重的訊息,又回應了反對派人士的攻訐。

3.認為黎智英不會跑。

李運騰將普通法所賦予法官的自由裁量權,玩出了新高度。

李運騰上下其手的「專業」,一如香港法院以往高深莫測、不容辯駁的審判行為一樣,很難為市民所理解和認同。

當黎智英被批准保釋後,「香港司法系統爛透了」的觀點又開始在坊間傳播。

人們會更想到終審法院前常任法官列顯倫幾天前的言論:「(香港)法庭將個人權利淩駕社會利益。」

而批准黎智英保釋申請的負面影響或曰危害,已經即刻呈現:

1.於李運騰,人們或認為他是「黃絲法官」,關鍵時刻漏了底;

2.於香港司法,人們或認為改革勢在必行,已經不改不行了;

3.於香港,人們或認為反中亂港問題「病根未除、土壤還在」;

4.於國安法,人們或認為縱然指定國安法官,也不能做到萬無一失。

李運騰認為要「兩害相權取其輕」,社會也認為要「兩害相權取其輕」,但對利害之大小,各有其判斷。

另一個關鍵乃至根本的方面是,國安法對嫌疑觸犯國安法人員的保釋問題,已然作出了規定。批准黎智英保釋申請,已經損傷到國安法的權威性。

市民有更樸素的想法:黎智英有權利在家裡「歡度聖誕」嗎?

黎智英的所作所為,是公開且大膽的,是無需通過羅列便充斥市民耳目的。他在香港幹了什麼,到國外做了什麼,一籮筐的事例自有一長串的印跡。修例風波中,正是他所扮演的角色,讓香港陷入水火,讓市民恐慌難安。如今,耶誕節來了,他也要回家歡度佳節了。

他配嗎?

反對派在市民質疑李運騰批准黎智英保釋申請一事上,以為又抓到了證據,認為這些愛國愛港群眾總是「合意則取、不合意則不取」,又可曾想到他們為何如此?

長久以來,正義的力量被壓制,鮮有透氣機會;長期以來,反對派予取予奪,多少橫行霸道;長年累月,香港亂象不止、黑白不分,市民從法院審判中竟也摸不到一根準繩。

國安法要「撥亂反正」,社會要「矯枉過正」,人們信奉「天道好輪回」。

今天,在香港正「由亂向治」的大格局中,市民期待大破大立的嶄新氣象、改天換地的整體面貌,「眼睛裡容不得沙子」。

有種觀點認為,批准黎智英保釋,正彰顯國安法後,香港仍然保有傳統法治。

此觀點,大謬。

1.黎智英案件肩負不起這種責任,其當事人作為黎智英特殊,作為反中亂港分子一點都不特殊;

2.為了保釋而保釋,有違法理,不合實情;

3.香港法治傳統,不僅體現在國安法執行上,還體現在更多其他法律執行上;

4.保釋是當事人一項受限定的權利,不批准保釋,也是法官固有的一項權力。

正如梁振英的邏輯,保釋的條件越苛刻,越說明不批准保釋的理據越充足。

香港法官面對國安法,不少總有僥倖心理。

正如6月30日國安法公佈施行後,終審法院首席法官馬道立的聲明,他們認為這會剝奪他們固有的權力。其後,他們其中不少人便以一個個具體的審判行為,與國安法博弈,用他們的自由裁量權,博取隨意解釋國安法、放大個人權利的空間。

而這樣的法官沒有意識到,這樣的小聰明正「引火焚身」。

黎智英被批准保釋後,法律學者馬上指出,根據國安法第五十五條規定,「案件涉及外國或者境外勢力介入的複雜情況,香港特別行政區管轄確有困難的」,駐港國安公署可行使管轄權。

更多的案件移交內地,相信一定不是香港法官所期願的。

早在今年8月初,黎智英被香港員警國安處拘捕時,靖海侯就曾寫過一文《黎智英被捕,還會抓了放嗎?》。其中提到:

保釋了,不代表嫌疑人沒有罪;不被保釋,也不代表嫌疑人一定會被判刑。但保釋確會帶來社會影響,主要有四個方面:1.案情不嚴重;2.嫌疑人的犯罪事實不足;3.短時間內不會落案處理;4.嫌疑人不會再造成大的社會危害。

相信黎智英一案,正為此立下「標杆」。

黎智英被批准保釋的最大危害,就在於此立下的「標杆」,將可能造成人們對案件的錯判,造成反對派對反中亂港罪行的錯判,造成香港社會對國安法懲治力的錯判。

法律的意義,就在於「懲前毖後」四個字。

黎智英這「標杆」立錯了,後果很嚴重。

保釋已成定局。即便黎智英跑了,他所要接受的「終極審判」也跑不了。

放下保釋一事,人們由此更關注案件的最終判決。

6月8日,港澳辦副主任張曉明就國安立法講解,他說:

如果「一國兩制」與國家安全之間存在辯證關係的話,那麼應該是:國家安全的底線愈牢,「一國兩制」的空間愈大。

這話是說給香港社會聽的,是說給香港反對派聽的,也是說給香港法官聽的。

這話是宏觀的,也是具體的,是可以體現在每一宗國安法案件的處理上的。

這話是一種要求,是一種期待,也是一種警告。

底線就是底線,不會給人閃轉騰挪的空間;法律就是法律,不會給人投機鑽營的可能。

在這上面,不好抖機靈、做文章。

被批准保釋的黎智英需要意識到這一點,批准保釋的香港法官需要意識到這一點。並在此基礎上,預見彼此均能可見的未來。




靖海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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