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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男1女路軌擲竹枝罪成 男各囚10個月女判入更生中心

社會事

2男1女路軌擲竹枝罪成  男各囚10個月女判入更生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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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男1女路軌擲竹枝罪成 男各囚10個月女判入更生中心

2021年01月18日 18:12 最後更新:18:18

裁判官指案情嚴重,判處的刑罰須具阻嚇性。

有人於前年11月11日在東鐵線大埔段路軌投擲竹枝,事後多人被捕,其中3名男女早前經審訊後被裁定危及他人的安全罪罪成。

東鐵線 資料圖片

東鐵線 資料圖片

黃國輝裁判官今在粉嶺法院判刑時指案情嚴重,約有超過40人從高處將竹枝掉到鐵路路軌上,必然會危及鐵路乘客的安全,亦必然令鐵路運作受阻,因此法庭判處的刑罰須具阻嚇性。兩名男被告終被判監禁10個月,至於餘下的女被告則因犯案時未滿17歲而被判入更生中心。

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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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名被告分別為17歲女學生王文琦、24歲保險從業員何頌玹及28歲設計師郭力豪。

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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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求情時指,報告顯示王適合進入更生中心,認為能加強其守法概念。另何自小品學兼優,家人亦會一直支持被告;至於郭的背景報告則極度正面,郭自小成績良好,操行優良,他會自付其額外進修的學費,亦會給予父母家用,希望法庭能給予其重投社會的機會。

前年11月11日在東鐵線大埔段路軌有人投擲竹枝。 資料圖片

前年11月11日在東鐵線大埔段路軌有人投擲竹枝。 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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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大三罷示威掟鐵枝到港鐵路軌 4男生表證不成立當庭釋放

2022年12月22日 17:51 最後更新:17:53

2019年11月12日「大三罷」示威,4名男學生疑當日在粉嶺投擲鐵枝等物品到港鐵路軌,均被控「意圖危害乘客等的安全而在鐵路上放置物品」及「危及鐵路乘客的安全」兩罪。4人早前否認控罪,22日於粉嶺裁判法院被裁定表證不成立,4被告毋須答辯,當庭釋放。裁判官陳炳宙指控方程序產生漏洞,其中一名警員更曾在當年未滿16歲被告的父母不在場下,為他補錄口供等,認為警員是違反查問疑犯守則,因此在特別事項中不接納所有被告的招認。

被告余灝朗。 資料圖片

被告余灝朗。 資料圖片

裁判官先就案件的特別事項進行裁決,指雖黃姓警員27669供稱在調查過程中有公平對待被告黃如博,包括盡責地為他覆讀「被羈留人士或接受警方調查人士的通知書」,惟裁判官批評,有警員未有呈交通知書的簽收收據正本,對警員部分證供的可信性予以「極大保留」,不知他憑什麼認為法庭對警員的工作一無所知,遂拒絕接黃的警誡供詞。

被告郁浩倫。 資料圖片

被告郁浩倫。 資料圖片

裁判官又指,警員梁毓男供稱當時深信被告梁佑銘是投擲物品的其中一人,但不解為何梁警員仍然沒有警誡下,追問被告「睇水」的回覆,直至被告說「阿朗要掉嘢落路軌,所以要幫手睇吓有冇警察嚟」後才作警誡,認為警員已違反查問疑犯守則,當中情況好像法律上的「毒樹果實理論」,被告梁佑銘被警誡前的招認是樹、被警誡後的招認是果實,之後的招認遭到早前的不公平影響,終裁定警誡前後的證供全部剔除。

被告梁佑銘。 資料圖片

被告梁佑銘。 資料圖片

裁判官續指,警員張耀永當時已知道被告郁浩倫未滿16歲,但還未等待其母親到場便發出「被羈留人士或接受警方調查人士的通知書」及補錄口供,即使他稱不知母親何時來到警署,但正常人從任何地方出發2至3小時便能到達,認為不能排除警員未有公平對待郁。裁判官再指,質疑警員伍漢傑稱因記事冊是個人紀錄,而無給被告余灝朗簽名的做法屬「歪曲事實」,加上認為警員無理由不會發現相關錯處,故相信他沒有給時間被告覆讀。

裁判官最後表示,在特別事項中所有招認均不被接納的情況下,控方的案情只餘下有4條鐵枝在涉案路軌上等環境推論,沒有直接證據顯示四被告曾作本案的控罪行為,因此只能代表他們僅在現場並不代表有犯罪,和觀察犯罪現場亦不會成為罪犯,在聽取控方的證據後,裁定表面證供不成立,四被告毋須答辯,無罪釋放。

被告依次為黃如博(20歲)、梁佑銘(21歲)、郁浩倫(18歲)及余灝朗(20歲),均報稱學生。控罪指,他們於2019年11月12日,在粉嶺百和路33號嘉盛苑與新運路之間行人天橋,意圖危害乘坐位於上水及粉嶺港鐵站的鐵路上的車輛、或身處該鐵路上或附近的人的安全,而非法及惡意投擲鐵枝、單車及欄杆在上水及粉嶺港鐵站的鐵路之中。

左起被告:郁浩倫、梁佑銘、余灝朗。 資料圖片

左起被告:郁浩倫、梁佑銘、余灝朗。 資料圖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