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就香港特首產生辦法的「問題」,梁振英、林鄭月娥、曾鈺成發表了各自觀點。梁振英認為特首可協商產生,林鄭月娥認為選舉產生比較好,曾鈺成認為不可能採取協商方式。三人觀點有相同,有不同,予社會的觀感卻是不盡相同。

一個是前特首,一個是現特首,一個是前立法會主席和建制派大佬,他們的「爭論」讓香港坊間對此問題再生迷思。

香港特首如何產生,屬香港特區重大政治體制安排,基本法有明文規定。此事項受法律規範,本不應成為問題,茲事體大,亦不會容許誤讀,留出「仁者見仁智者見智」的討論空間。

而今天之所以成為「問題」,且讓建制派各方似有不同結論,首先說明的恰是基本法學習理解的問題。包括:

1. 為什麼明確特首產生辦法,要實現什麼?

2. 為什麼給出不同方式,要保證什麼?

3. 為什麼設定一個「過程」、一個「目標」,要遵循什麼?

唯有明曉基本法規定的初心用意、把握其精神實質,才能廓清人們在此問題上的迷思,認識到相關界定是嚴肅嚴謹的、清晰清楚的,沒必要就此爭論和爭議的。

 

回到基本法第45條規定,我們可以把握以下四點:

1. 選舉和協商均有規定,基本法用的是「或」字,即任一方式均合法;

2. 選舉和協商,表述上選舉在前,按照此排序,選舉當為優先項;

3. 確定具體方式時,需遵循兩個原則,即:特區的實際情況和循序漸進,基本法用的是「和」字,即任一原則不可或缺;

4. 選舉也罷,協商也罷,要「最終達至……普選產生的目標」。

明顯,基本法對特首產生方式有導向性設定,也有應急性安排,具體採取哪種方式,要看現實情況與歷史條件,但方向和目標均清楚無誤。

 

梁振英等人的爭論之所以引人關注,不是因為特首產生辦法可以作多元解讀,而是因為其催生了香港社會的政治遐想:

1. 2022年即為香港特首選舉年,現在拋出「協商說」,讓人以為2022年或協商產生;

2. 有人認為協商產生有悖基本法設定,有違香港特首實現普選的最終目標,進而質疑中央推進普選的誠意;

3. 相關人等均為香港社會重要政治人物,且均為香港建制派,給人以建制陣營尚存在重大社會政治法律爭議的印象。

這些「遐想」,無疑都不是梁等人討論的初衷、想要的結果。

就梁振英的觀點而言,他自己已經說得很清楚,協商只是他點出的一個基本法明載的選項,意在強調協商在非常時期非常形勢下可用。

林鄭月娥說選舉產生比較好,要表達的是中央對循序漸進推進香港特首普選有既定方針,有堅定信心,有十足的誠意。

曾鈺成認為協商產生屬「後退」,是對基本法規定的特首產生辦法從一般發展方向上的理解。

這三人觀點,一個側重於特殊性分析,一個側重於系統性分析,一個側重於趨勢性分析,並不存在根本性的衝突。或者也可以說,局限在他們各自的角度上,都是對的。

 

關於特首產生辦法的「爭論」,人們不應該聚焦在不同的觀點上,應該有更宏觀、更系統、更全面的認知。如:

1. 基本法第四十三條第二段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依照本法的規定對中央人民政府和香港特別行政區負責」,即不管是選舉產生還是協商產生,中央人民政府必須是滿意的;

2. 基本法第四十五條第二段規定:「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根據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實際情況和循序漸進的原則而規定」,即實際情況是決定特首產生辦法的重要原則,且是排序在前的一個原則,如果實際情況需要特首協商產生,就可以協商產生,中央有依據基本法決定特首協商產生的權力,且不會放棄這一權力;

3. 普選是最終目標,循序漸進是總體特徵,即便下一屆特首不是採取選舉方式產生,也不會改變這個最終目標和這一總體特徵,也不能就因此否定了香港特區於此方面的整體民主化進程。

「一國兩制」方針在香港實踐至今,有成功,有風雨,特別是經歷「修例風波」後,市民更明白確立憲制秩序、政治秩序、法律秩序的必要性和緊迫性,更明白其中所謂的一些模糊地帶,實則是似是而非甚或是習非成是,在香港特首產生辦法上同樣如此。

歸根結底就兩句話:一是要依法辦事,二是要確保「一國兩制」行穩致遠。

也就是中央反復強調的「四個不」:貫徹「一國兩制」方針不會變、不動搖,確保「一國兩制」在香港的實踐不走樣、不變形。

(本文原載於香港《大公報》)




靖海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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