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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人到高等法院原訟庭申請上訴期間保釋外出。
前香港眾志主席林朗彥和成員周庭早前承認煽惑他人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及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的集結罪,分別被判囚7個月及10 個月。二人今(23日)到高等法院原訟庭申請上訴期間保釋外出,陳慶偉法官在庭上宣布二人的上訴案將轉往上訴庭處理,二人遂決定撤銷保釋申請,上訴案將盡快排期處理。
林朗彥(27歲)及周庭(24歲)早前承認一項「煽惑他人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控罪指二人與黃之鋒在2019年 6月21 日於金鐘夏慤道,非法煽惑夏慤道在場人士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周庭另承認一項「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的集結」罪,她被控與黃之鋒同日在灣仔警察總部外,明知而繼續未經批准集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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