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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庭指「共同犯罪」原則適用於非法集結和暴動罪

香港電台

上訴庭指「共同犯罪」原則適用於非法集結和暴動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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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庭指「共同犯罪」原則適用於非法集結和暴動罪

2021年03月25日 20:05 最後更新:20:30

前年7月28日上環發生反修例衝突,一對健身公司夫婦及一名17歲少女,早前被裁定暴動及交替的非法集結罪名不成立。律政司向上訴庭尋求法律指引,要求釐清「共同犯罪」是否適用於非法集結和暴動罪,上訴庭今日頒下判詞,指有關原則應該適用於上述兩項罪行。

判詞提到,暴動及非法集結屬普通法下的罪行,「共同犯罪」原則適用於兩罪,而協助或鼓勵干犯有關罪行的人士,有份造成對公眾秩序的破壞,罪責與主謀相同。

判詞又引述律政司一方陳詞,指非法集結及暴動行為,在當今具高流動性的性質,涉及無數參與者扮演不同角色,有時甚至有明顯的分工,包括:有人充當主腦遙距控制行動;有人負責為出資;有人就以打電話或在社交媒體散播訊息鼓勵或宣傳暴動;亦有人擔當後援例如收集防護裝備、磚頭及汽油彈;有人負責監視現場情況,就警方的行動通風報訊;亦有人會駕駛車輛接載參與非法集結或暴動的人離開現場。

上訴庭認為,如果「共同犯罪」不適用暴動和非法集結罪,這些人士就毋須為自己行為負刑責,造成法律真空,損害維護公共秩序的公眾利益。上訴庭不認同「共同犯罪」原則會造成濫檢,因為如果和平示威活動演變成暴動,除非有客觀環境限制,否則參與人士應盡快離開現場,如果不離開,已並非參與和平集會,需要就犯罪活動負刑責。

對於辯方質疑,現今WhatsApp、Telegram、Facebook等社交媒體被廣泛應用,公眾對非法集結或暴動活動發表評論、傳送訊息,甚至只是「讚好」帖文,可能都會被視為協助犯罪,打擊言論自由。上訴庭說,言論自由並非絕對,以言論自由做掩飾,鼓勵或宣傳暴動,如有足夠證據,亦屬共同參與犯罪。案件由高院首席法官潘兆初、上訴庭副庭長麥機智及高院法官彭寶琴審理。

財政司司長陳茂波感謝國家主席習近平對特區政府工作的肯定,認為是激勵特區政府未來繼續把工作進一步做好。在中央堅實的支持、特區政府的帶領和全社會的共同努力下,香港有效應對外圍不明朗環境,扎實推進「高質量發展」及「高水平安全」。整體經濟穩中向好,金融市場表現強勁、招商引資成績紥實、外貿持續錄得雙位數增長、成功開拓了更廣闊的貿易伙伴關係、訪港旅客人數創疫後新高、零售、餐飲和住宅物業市道均漸見回穩。

陳茂波在社交平台說,香港在「一國兩制」下優勢繼續突出,在多項國際排名取得更好的成績,成為國際資金、企業和人才的最佳匯聚樞紐。

他說,國家正邁向「十五五」規劃開局之年,特區政府會進一步發揮香港「一國兩制」的獨特優勢,進一步提升並擴展金融、航運、貿易等傳統優勢產業,同時積極培育新動能,更好善用市場資源以加快北部都會區發展,並與大灣區兄弟城市深化合作、強化機制對接,攜手把大灣區建設為國際領先的金融和科技創新中心,成為匯聚高端人才、策動原始創新的重要基地,更好服務國家發展大局。

陳茂波表示,國家的蓬勃向好發展,是香港繁榮穩定的最大底氣。習近平的勉勵和肯定,堅定了特區改革創新的決心。在更好融入和服務國家發展大局中,香港自身也必定能開創更亮麗的發展前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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