卓某攀曾是汕尾交警支隊龍山高速公路大隊二級警長,在收受了汕尾市32家駕校321萬元後,違規降低駕考科目三的考試標準,提高了駕校學員科目三考試通過率。
南都記者從裁判文書網獲悉,卓某攀因犯行賄罪、受賄罪,數罪併罰,最終被判有期徒刑十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60萬元。
2016年4月至2017年3月,卓某攀任汕尾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車輛管理所駕考科目三負責人,為了順利讓學員違規通過科目三考試,他向時任汕尾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車輛管理所副所長卓某躍(另案處理)賄送人民幣40萬元。
而對於受賄罪事實,卓某攀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違規降低駕考科目三考試標準,提高駕校學員科目三考試通過率,並從中收受汕尾市轄區範圍內32家駕校賄賂共計人民幣3216750元。
南都記者從案情材料獲悉,卓某攀收受的這32家駕校的賄送金額最高的為34萬元,最少的為1萬元。其中卓某攀收受海豐縣全通機動車駕駛員培訓學校老闆陳某經手賄送財物340600元;收受陸豐市眾通機動車駕駛員培訓學校業務員彭某經手賄送財物319150元等等。
2020年1月2日,海豐縣監察委員會決定對卓某攀立案審查調查;同月3日,汕尾市監察委員會工作人員在汕尾市公安局將被告人卓某攀帶走調查。
一審法院認為,卓某攀身為國家工作人員,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行賄罪;卓某攀又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
卓某攀一人犯數罪,應當實行數罪併罰;歸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從輕處罰。
2020年9月18日,海豐縣人民法院一審判決,卓某攀犯行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並處罰金100000元;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並處罰金500000元;總和刑期有期徒刑十一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600000元,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600000元。
一審判決之後,卓某攀提起上訴,認為一審法院認定受賄數額證據不足,請求二審法院予以從輕、減輕改判。
關於對受賄數額認定的問題,汕尾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本案受賄數額系調查機關依據卓某攀任汕尾市公安局交警支隊車輛管理所駕考科目三負責人期間在車輛管理所系統提取各駕校通過學員人數,結合各駕校相關證人證言的認證,得出的受賄數額,該數據的認定客觀合理,且上訴人卓某攀在偵查階段、原審庭審階段均對其收受汕尾市轄區範圍內32家駕校賄賂共計人民幣3216750元表示無異議。
為此,卓某攀及其辯護人所提的上訴理由和辯護意見不能成立,不予採納。原判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準確,量刑適當,適用法律正確,審判程序合法。2020年12月7日,汕尾市中院作出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