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早前就管有攻擊性武器罪受審。
26歲舞台設計師於去年2月,疑在九龍灣Megabox參與「和你lunch」活動時管有一支黑色棍狀電筒。他早前就管有攻擊性武器罪受審,裁判官屈麗雯今在觀塘裁判法院裁定他罪名不成立。
被告江祈璋被控在去年2月21日,在九龍灣常怡道MegaBox外管有攻擊性武器,即一支黑色棍狀電筒。
屈官認為,拘捕警員陳偉倫(譯音)當日下午「和你Lunch」集會期間曾看見7名黑衣人,但未能辨認其容貌,約一個多小時後見到包括被告在內的7人,便認為是同一班人,說法有武斷之處。而且,控方並沒舉證被告曾參與「和你Lunch」集會,甚至沒指出當他身處何方。
另外,陳警員在檢查電筒時發現電筒未能亮着,有電線斷掉,故懷疑被告攜帶電筒並非為了照明。但屈官認為,該電筒從未受過專家檢驗,內裏仍有一條電線完好,亦裝有電池,故此不能否定被告自辯稱,電筒能發出微弱光線之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