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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理大外圍暴動案共200被告暴動罪成 警方:案件規模及複雜程度史無前例

政事

2019理大外圍暴動案共200被告暴動罪成 警方:案件規模及複雜程度史無前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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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理大外圍暴動案共200被告暴動罪成 警方:案件規模及複雜程度史無前例

2024年09月16日 14:06 最後更新:02月05日 00:34

於2019年11月18日晚上,大批示威者在彌敦道及窩打老道交界作出破壞社會安寧的行為。警方其後進行圍捕行動並以「暴動罪」拘捕213人,包括7男1女被告。8人較早前被裁定「暴動」罪成,16日在區域法院被判監禁50至54個月。

東九龍總區重案組第1A隊主管潘崇禮高級督察(右)與東九龍總區刑事部警司(行動) 黃奕隆。

東九龍總區重案組第1A隊主管潘崇禮高級督察(右)與東九龍總區刑事部警司(行動) 黃奕隆。

東九龍總區重案組第1A隊主管潘崇禮高級督察表示,2019年11月18日示威者佔據理工大學,並且被警方圍堵。社交媒體不斷有人號召示威者前往油尖旺區,去分散在理工大學的警力,試圖營救被圍堵在理工大學的示威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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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九龍總區重案組第1A隊主管潘崇禮高級督察(右)與東九龍總區刑事部警司(行動) 黃奕隆。

東九龍總區重案組第1A隊主管潘崇禮高級督察(右)與東九龍總區刑事部警司(行動) 黃奕隆。

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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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至案發當晚約十點半鐘,有約二千名示威者與警方在彌敦道同窩打老道交界對峙接近一小時。期間,示威者多次作出破壞社會安寧的行為,包括用遮同其他物件築起陣地,堵塞行車路;向警方投擲汽油彈同雜物,令到馬路多處着火;以及用雷射光線照射警方等等。警方期後進行圍捕行動,拘捕了一共213名被告人,並且控告213名被告人「暴動」罪,案件其後分拆17宗審訊,轉交區域法院進行審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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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16日就是最後一宗審訊的法庭判刑,當中12名被告人在審訊開始之前承認控罪,他們在2024年7月19號,已經被判監36-40個月。而另外8名被告人,在早前經審訊後被法庭裁定「暴動」罪罪名成立,16日被判50至54個月監禁。該20名被告人包括16名男子同4名女子,案發時年齡介乎17至27歲 。

潘崇禮高級督察總結本案,指213名被告人當中,有200名被告被裁定暴動罪罪名成立。其中11名被告被判入教導所,189名被告判29-64個月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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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崇禮高級督察指出從以上的判刑反映了案件的嚴重性及暴力程度。過去本案的審訊判詞中,有法庭形容本案暴動規模係香港有史以來其中一場最嚴重及最暴力的暴動, 示威者猶如一支熟練的軍隊,進退攻守有組織,溝通排陣暢順純熟,是事先有預謀,亦有一定程度的計劃; 有法庭亦形容案發後現場環境滿目瘡痍,地上滿佈示威者留下的雜物、汽油彈及攻擊性武器。就著本案暴動人數之多,範圍之廣,以及嚴重程度,亦有法庭在判刑時指出,為了保障公眾利益同執法人員的安全,維護社會秩序,法庭必須就暴動罪判處具阻嚇性的刑罰,對犯案滋事者迎頭捧喝,防止同類事件再次出現,否則社會需要付出慘痛代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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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九龍總區刑事部警司(行動) 黃奕隆表示17宗審訊歷時共1年8個多月,由第1宗審訊在2022年4月12號區域法院開審,直至最後1宗審訊在2023年12月21號完結。 案件在16日就最後一宗審訊作出判刑。他形容這宗案件的規模及複雜程度是史無前例。 控方傳召約575名人次的證人,以及呈遞約5,061件證物,整個過程既漫長又複雜。

2019年8月31日灣仔暴動案,上訴庭撤銷48歲「陣地社工」成員陳虹秀的無罪裁決後發還重審,陳虹秀受審後被裁定暴動罪成,判囚3年9個月。陳虹秀不服定罪提上訴,星期四(7月 9日)於高等法院申請上訴許可,上訴庭法官彭偉昌聽取陳詞後,指陳虹秀一方全部上訴理據均無合理可爭辯之處,拒絕其上訴許可。

上訴人陳虹秀,被控於2019年8月31日,在香港灣仔軒尼詩道與盧押道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社工陳虹秀。資料圖片

社工陳虹秀。資料圖片

陳虹秀等4人被控於2019年8月31日在灣仔暴動,陳原本獲裁表證不成立,上訴庭發還重審。陳虹秀經審訊被裁定罪成,判監3年9個月。她2025年5月提出上訴。

律政司一方表示採納書面陳詞。至於陳虹秀一方則指,針對「分工參與暴動」的指控毫無證據,指沒任何通訊記錄、目擊證供可證明陳虹秀與前線示威者事前或現場協調分工。另陳虹秀當晚手持擴音器呼喊「警員唔好開槍」,並非挑釁言論,是作為社工身分呼籲警方保持克制、緩解現場緊張局勢。

但對於「社工身份調解衝突」的理據,彭官指,即使醫生、護士、救護人員身處暴動現場,若客觀行為協助、支持暴動,同樣可構成參與暴動罪,定罪關鍵在於行為本身,而非職業身份。

彭官最終裁定,陳虹秀全部上訴理據均無合理可爭辯之處,拒絕批出上訴許可。

上訴庭法官彭偉昌聽取陳詞後,指陳虹秀一方全部上訴理據均無合理可爭辯之處,拒絕其上訴許可。

上訴庭法官彭偉昌聽取陳詞後,指陳虹秀一方全部上訴理據均無合理可爭辯之處,拒絕其上訴許可。

彭官援引重審判詞,陳虹秀刻意穿着印有「我哋係社工 守護公義」的黑色T恤去到現場,並帶備空氣過濾器口罩及戶外擴音器材;她在現場看見暴動已發生,集結人士持續向警方對峙,陳虹秀仍選擇使用擴音器叫喊,並作出對警方失實的指控,當時亦有說「呢個係市民發出嘅警告」,明顯是希望透過行動及說話傳達以下訊息:她代表市民向警方作出指控,她身為一名專業的、「守護公義」的社會工作者,都認為警方的行為並不恰當,暗示公義的一方是和警方對峙的集結人士,而她和示威者站在同一陣線並且共同行事,認同他們的做法。

陳虹秀當時的叫喊刺激、激勵、鼓動、驅使暴動集結的人士繼續集結對峙,令示威人士知道現場有人陳虹秀在替他們發聲,指控及拖延警方。

案件編號:CACC106/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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