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4月被頒布破產的前行會成員張震遠,擔任商交所主席期間,拖欠一名員工薪金約34萬元。早前在裁判法院承認兩項傳票罪被判監6周,獲准保釋外出等候上訴,本月14日,在高院上訴得直,法官張慧玲認為原審裁判官指張「沒有真誠悔意」是錯誤的裁斷,故改判社會服務令160小時。法官今頒下頒詞解釋理由。

代表張的資深大律師鄧學勤曾指原審裁判官的判刑考慮其他因素,但未有考慮張對香港社會的貢獻,指張有真誠悔意,故社會服務令是為張「度身打造」。

張官指,欠薪非張的個人債務,他亦非僱主,商交所才是僱主身分,張因身為商交所主席兼董事,授權簽署公司銀行戶口而惹官非。而張租住淺水灣豪宅以及多次更換律師和大狀之費用皆由其妻子及家人支付,這與真誠悔意無關。

張官最後認為張有真誠悔意,對香港社會有貢獻,故最終改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