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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智英要求行使壹傳媒股票投票權處理清盤 周五頒布書面判詞

政事

黎智英要求行使壹傳媒股票投票權處理清盤 周五頒布書面判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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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智英要求行使壹傳媒股票投票權處理清盤 周五頒布書面判詞

2021年09月15日 15:03 最後更新:19:48

保安局今年5月根據《港區國安法》第43條《實施細則》附表3,發出書面通知凍結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持有的壹傳媒71%股份,以及其擁有的3間公司之1800萬元財產。黎智英早前入稟高等法院,要求法庭允許他行使壹傳媒股票的投票權,案件今開庭聆訊,保安局一方指黎智英有可能指使他人操控公司,黎一方則指不能以壹傳媒股票的投票權,去指使壹傳媒董事作出非法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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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為黎智英,被告為保安局局長。原告方黃繼明資深大律師指,《港區國安法》第43條《實施細則》附表3訂明,保安局局長如有合理理由懷疑某些財產是危害國家安全罪行相關財產,可藉書面通知作出指示,任何人不得處理(deal with)該財產。黃指該條例參照《聯合國(反恐怖主義措施)條例》中有關凍結恐怖分子財產的條例,但《聯合國(反恐怖主義措施)條例》中清晰訂明,處理(deal with)財產是指(1)收受或取得該財產;(2)隱藏或掩飾該財產;(3)處置或轉換該財產;(4)把該財產運入特區或調離特區;(5)用該財產借款或將之用作抵押。但《港區國安法》的《實施細則》中並沒有為處理(deal with)作解釋,但如參照《聯合國(反恐怖主義措施)條例》的解釋,處理(deal with)財產並不包括「不可直接或間接行使有關壹傳媒有限公司股票的投票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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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續指黎智英雖被指控為「重光團隊」(SWHK)的幕後主腦、精神領袖、最高指揮及幕後金主,但不代表黎不能行使有關壹傳媒股票的投票權,而黎有權投票出售公司或倒閉公司,即使假想黎智英指使壹傳媒董事作出非法行為,黎亦非以投票權可以做到。被告方孫靖乾資深大律師則指,不難想像黎智英可指使他人操控公司,又可向其他有計劃危害國家安全的人士作出財政支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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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方稱黎智英希望行使壹傳媒股票的投票權,日後處理壹傳媒的清盤事宜,由於早前《蘋果日報》停運、董事辭職等清況千變萬化地發生,終有一日需解決《蘋果日報》的事務。而黎智英只希望其投票權能用於投票公司清盤及新董事任命的事宜。

黎智英要求行使壹傳媒股票投票權今進行聆訊。

黎智英要求行使壹傳媒股票投票權今進行聆訊。

被告方則指黎智英在入稟狀寫明,只希望直接或間接行使他持有的壹傳媒股份的投票權,沒有指明要使用投票權去投票公司清盤及新董事任命的事宜,認為法庭應駁回本案申請,讓原告方另行入稟申請公司清盤及新董事任命的投票權。原告方反對並指現時僅是修訂原訴傳票,同樣只是向法庭申請行使投票權,毋須另行重新入稟。

陳健強法官聽畢雙方陳詞後需時考慮,預料將於本周五(9月17日)頒布書面判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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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區政府強烈不滿黎崇恩干預黎智英案 斥抹黑《香港國安法》及特區司法制度

2024年09月13日 20:40 最後更新:09月14日 00:30

特區政府對黎智英及其兒子黎崇恩的「國際律師團隊」和黎崇恩肆意抹黑《香港國安法》和香港特區司法制度,並濫用聯合國機制,尋求聯合國酷刑問題特別報告員對黎智英涉及《香港國安法》案件的司法程序進行干預,表示強烈不滿和反對。

發言人說,任何國家、組織或個人企圖利用政治力量或媒體或任何其他手法干預香港特區的司法程序,以促使任何被告人不能獲得應有的公平審訊,都是破壞香港特區法治的行為,應受譴責。倡議某種背景的人或組織不應就其違法行為和活動受到法律制裁,等同給予其犯法特權,完全違反法治精神。

特區政府強烈反對外部勢力就黎智英在懲教院所所受待遇的無理抹黑。發言人指出,懲教署一直致力為所有在囚人士提供安全、人道、合適和健康的羈管環境,並設有現行機制,包括透過太平紳士定期巡視的安排,以確保在囚人士的權利獲得保障。所有懲教院所均設有醫院,由合資格醫護人員當值,並由衞生署派駐醫生的協作下,提供24小時的基本醫療服務。如在囚人士需要進一步檢查和治療,他們會獲轉介到診專科醫療人員或至公立醫院繼續跟進。懲教署亦會為年長在囚人士安排定期身體檢查。

發言人強調,懲教署在處理與在囚人士黎智英的健康相關事宜時,均採取有關安排,與其他在囚人士無異。任何有關黎智英在獄中所受待遇的情況,包括未能得到適當醫療服務的指控都是子虛烏有,造謠生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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