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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代美國隊長」馬俊文煽動分裂國家罪成 判囚5年9個月

政事

「第二代美國隊長」馬俊文煽動分裂國家罪成 判囚5年9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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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代美國隊長」馬俊文煽動分裂國家罪成 判囚5年9個月

2021年11月11日 18:16 最後更新:18:19

有「第二代美國隊長」之稱的示威常客馬俊文,去年多次在街頭及接受傳媒訪問期間呼叫「民族自強 香港獨立」、「香港人建國」等港獨口號,早前被裁定一項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成,為繼唐英傑後第2個因違反《港區國安法》而被定罪的被告。辯方今日於區域法院求情時指出,被告的行為沒有公然挑戰的意味,對他人可造成的危害低,故不屬於情節較為嚴重的一類,不建議判處5年以上,10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惟法官陳廣池反駁,「佢有20次(事件)喎,點解覺得唔嚴重?」案件下午判刑,馬俊文被判入獄5年9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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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在9月28日撰寫的求情信表明「對於我過去的所作所爲,不感到羞恥,毫無悔意。我亦承諾,在追求民主公義的道路上,我唔會有半點懦弱。今後,我會盡我所能,用盡畢生精力,為著自己心中所信之夢想而進發,願榮光歸香港。」並以下款「第二代美國隊長—馬俊文敬啟」收筆。陳官同意辯方所指,被告未必理解複雜社會事件的來龍去脈,但仍然一意孤行煽動他人,並非一時衝動,是有備而來,甚至以稱號自居,得意之情「溢於言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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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代美國隊長」馬俊文 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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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法院。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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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代美國隊長」馬俊文 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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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官指出,被告以為政治使命是生命唯一的政治選項,除鼓吹香港獨立,亦大肆貶損《國安法》,他所鼓吹的政治立場是否成功並非關鍵,重點在於被告有犯罪意圖和犯罪行為。被告一而再,再而三地煽動他人分裂國家,從中華人民共和國中搶過來,有層次地宣揚分裂國家,甚至想到要從學校入手,繼而推廣和滲透到社會各階層,促進下一次革命。

區域法院。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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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官引述被告的臨床心理學家報告指,被告的成長及對母親的敵意造成他的孤獨、懊惱、無助及細小的社交圈子,顯示他「明顯地」是一個被煽動的人,後來他亦變本加厲成為煽動者。被告亦坦承美國隊長的形象令他感到欣慰、自我滿足,成為媒體及他人的焦點而獲得社會認同,與現實世界的情況不符。陳官認為,被告的煽動行為只為滿足自我良好被告及刷存在感,但可能令被煽動者採取再煽動他人,進行更激烈的行為,難保他日不會有第二個馬俊文,有可能造成更大的破壞及動盪。考慮到本案情節嚴重, 被告沒有悔意,以6年為量刑起點,但辯方在審訊階段幾乎沒有爭議控方案情,節省法庭時間,故酌情減刑3個月,總刑期5年9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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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資深大律師蔡維邦求情時援引唐英傑案,指被告與唐相比,在被捕時沒有衝擊警方,表現合作,亦無挑選有紀念價值的日子犯案。辯方亦指,被告在街頭叫喊時雖然偶有他人介入,但口號無實在意義,且他大部分時間都是單人匹馬,沒有組織。

辯方續指,被告性格孤獨,與家人之間沒甚溝通,「冇乜個人嗜好、冇乜夢想、理想」,透過參與「和你sing」,令人感覺自己與他人有接觸。即使他參與示威活動,但2019年時沒有任何參與,重申被告反對「私了」的行為,不是鼓吹暴力的人士。另外,法庭已他索取心理專家報告,當中顯示被告有一定理解能力,陳官質疑若他亦自認為自己沒有問題,為何需要接受心理輔導。

被告馬俊文(31歲,無業)被控一項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涉及20宗不同事件,指他於去年8月15日至11月12日期間,在香港煽動他人組織、策劃、實施或參與實施旨在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的行為,不論是否使用武力或者武力相威脅,即將香港特別行政區從中華人民共和國分裂出去,或非法改變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律地位。

香港理工大學學生呂世瑜涉在Telegram發布宣揚港獨文宣、出售武器,承認「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2022年4月29日,於區域法院判監5年;呂世瑜不服刑期提出上訴, 2022年11月30日上訴庭裁定維持原判;後呂世瑜再上訴至終審法院,2023年8月22日遭終院駁回,維持原刑期,為首宗針對《國安法》刑期分級制的終極上訴案,確立了國安案件量刑指引 。

被告呂世瑜。(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被告呂世瑜。(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終院認為,《國安法》第33條所指明的3項減刑情況,即自動放棄犯罪 、自動投案、提供重要破案線索或揭發他人罪行,已「盡列無遺」,除非符合此3項減刑情況,法庭才可考慮減刑至跌出刑期下限,否則《國安法》第21條訂明「情節嚴重的案件,處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罰則,屬強制性規定。

 上訴庭駁回上訴:案件「情節嚴重」刑期最低5年

呂世瑜於2020年6月30日至9月24日多次在自己管理的Telegram頻道,發表煽動「港獨」言論及出售武器,承認煽動他人組織、策劃、實施或者參與實施旨在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行為。

據《國安法》第21條,在涉及分裂國家罪名中,若案件屬情節嚴重,處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若屬情節較輕,則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當時原審法官考慮到呂世瑜認罪,按慣例扣減三分一刑期,判他監禁3年8個月,惟律政司提出糾正,指國安法設刑期分級制,法官認為案情屬情節嚴重,令呂未能獲得認罪減刑,判入獄5年。

呂就判刑提出上訴。上訴方主要爭議案件是否屬「情節嚴重」,以及國安條文列明的「5年」是量刑起點或最低刑期。

呂世瑜涉在Telegram發布宣揚港獨文宣、出售武器,承認「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2022年4月29日,於區域法院判監5年。巴士的報記者攝

呂世瑜涉在Telegram發布宣揚港獨文宣、出售武器,承認「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2022年4月29日,於區域法院判監5年。巴士的報記者攝

上訴庭於2022年11月30日頒下判詞。高等法院首席法官潘兆初法官彭偉昌和彭寶琴裁決指,涉案Telegram頻道有逾千名訂閱戶,曾呼籲捐助「以爭取香港獨立」等,對國安及公眾秩序成大風險,認為屬情節嚴重的罪行。

另一項爭議是,法官指減刑可分為「從輕」、「減輕」處罰,「從輕」即在檔次內調整刑期幅度,「減輕」即刑罰從較高檔次減輕至較低檔次。

《國安法》第33條列出3個條件,包括自動放棄犯案、自動投案或揭發他人犯罪,容許法庭「從輕」或「減輕」處罰,法官指只有相關因素才不會削弱國安法的首要目的,故可以考慮「減輕處罰」,而沒有在國安法訂明但為普通法認可的其他求情因素,例如認罪,只可供法庭考慮「從輕處罰」,但不能「減輕處罰」。

如果將刑期扣減至少於5年,有違法律草擬者對該罪行嚴重性的判斷,裁定國安法案件情節嚴重者最低刑期為5年,最後駁回呂世瑜上訴。

終院:刑罰幅度屬強制性 縱認罪亦不能低於5年下限

呂世瑜再上訴至終審法院,終院於2023年8月22日頒下判詞,就《國安法》量刑條文的涵義和效力作詮釋,駁回呂上訴,維持原判。

終院認為,法庭在量刑過程中必然會運用司法酌情權,從宏觀角度考慮案件整體情況,量刑原則包括阻嚇、懲罰、防範及更生;而《國安法》與本地法律銜接兼容,終院認為銜接原則並沒規定國安案件量刑時,必須忽略或排除任何特定量刑原則及加刑減刑因素。

《國安法》第21條根據案件情節的嚴重性,制定兩級制量刑框架,容許法庭在訂明框架內行使量刑酌情權,評估案件情節的嚴重性,決定在較高或較低的量刑級別來判刑,再應用本地量刑法律和原則,去考慮在適用刑罰幅度內判處何等程度的刑罰。

《國安法》第21條指明,情節嚴重的,處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明顯地以强制性措辭,訂明刑罰性質及刑期,規定在指定幅度內判刑,裁定《國安法》內訂明的判刑幅度下限必然是強制性,並非只標示在情節嚴重案件中,判監的量刑起點幅度,不同意被告適時認罪後可判處低於5年下限的刑期。

終院:須符第33條3種減刑條件才可獲「減輕處罰」

上訴方認為法庭應以認罪為由,給予他全數三分之一刑期扣減,判處低於《國安法》訂明的5年下限的刑期。

終院強調,《香港國安法》第33條的立法目的很清晰,從條文列出的3種減刑條件可見,法例目的是要為犯罪者提供誘因,放棄犯罪並協助當局維護國家安全和執行法律,法庭須初步釐定案件量刑後才考慮3種減刑情形可否應用在案中。若以條文內容和立法目的一併考慮,第33條不能被解讀為法庭可就其他求情因素,給予額外調低刑罰。

因此,與《國安法》第33條的明確目的無關之減刑因素,不可被依賴以作出寛大減刑。而法官把被告定罪後考慮量刑,需裁定被告是「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或「積極參加的」或「其他參加的」,再裁定案件屬「情節嚴重」或「情節較輕」。

若法庭已裁定案件屬「情節嚴重」,可應用香港的量刑法律和原則,決定量刑起點,考慮加刑及減刑因素,酌情在適用刑罰幅度內釐定處罰幅度,才再考慮《國安法》第33條是否適用。如《國安法》第33條適用則可寬大處理其處罰,考慮應作出何等程度的從輕處理或減輕處理,如考慮被告向當局提供的協助有多大效用、舉報人是否願出庭指證他人、自願投案的背景和動機、被告自願投案多大程度上顯示真誠悔意等因素後,才判處最終刑罰。

終審法院。

終審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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