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狂犬病條例》要求狗主為超過五個月大的狗領取牌照、接種狂犬病疫苗,及植入晶片,違者可被檢控。但申訴專員公署主動調查漁護署對狗隻領牌或續牌的執管行動,發現過於被動,有狗牌過期個案逾六年,署方才得悉;故提出十一項建議,包括不定期抽查狗隻牌照等。
調查發現截至今年六月底,本港過去十年有十六點七萬多個狗隻牌照已經屆滿,有近七成已屆滿超過兩年,當中近四點六萬個牌照屆滿五年以上。但漁護署的規管工作過於被動,只有當狗隻沒被妥善處理或咬人時,漁護署才會對無為狗隻領牌,或續牌的狗主採取行動。同時,署方的牌照及執法系統中的紀錄,時有不準確或過時的情況,導致漁護署無法尋找畜養人並確認身份。
調查又指過去一年,有五百三十一隻被放棄飼養的狗隻,其中兩成四狗牌已過期。在一宗個案中,漁護署收到一隻流浪狗,檢查後發現狗隻已植入晶片,但狗牌過期。原登記畜養人聲稱已於一三年將狗隻轉讓,但署方在六年後才得悉。此外,牌照過期亦令署方未能確認畜養人身份,導致當局無從執法。
公署提出合共十一項建議,包括要求申請人在續牌時作書面聲明,確認資料直確性,否則有法律責任;嚴格要求狗主遵從申領狗隻牌照規定,以及不定期抽查狗隻牌照;加強跟進未有適時為狗隻領取牌照、接種疫苗及植入晶片等的個案;優化與動物福利機構處理走失狗隻的安排;及改善狗主領回狗隻的安排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