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旬業主被指在前年11月透過地產公司出售708萬元的單位,但事後不願按原先協定向地產公司支付7萬多元佣金,企圖向地產代理提供10,000元「利是」了事,惟遭對方拒絕。他早前承認一項向代理人提供利益罪,今於西九龍法院被判120小時社會服務令。署理總裁判官羅德泉強調社服令並非小事,提醒被告跟從指示履行義工服務,又謂本案罪行判監也不算過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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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今進一步求情指,案發時地產代理並無達成要求,導致被告與母親需要急於搬遷。被告對法律無知,加上低估後果,因而干犯本案,希望法庭依從報告建議判處80至120小時社會服務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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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梁浩光(55歲,退休人士),被控一項向代理人提供利益罪,即於2021年2月9日或附近時間,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向上述地產代理提供1萬港元「利是」,作為對方停止催促他悉數支付關於放售其單位而須向永誠置業支付的佣金的誘因或報酬。
案件在西九龍法院裁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