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故全國政協主席暨愛國商人霍英東的爭產案昨於高等法院重啟,長房兄弟姊妹間爭議家族公司在內地南沙發展項目權益的股份回購問題。代表長房次女霍麗娜的資深大律師余若海指,長房次子霍震寰(Ian)是唯一一人簽署及知道「有榮有限公司」可在2007年前從「霍英東基金有限公司」回購涉案一股的股票購置權及有關條款,但他在2012年簽訂「和解協議」時並未有向家人披露;代表長房三子霍震宇(Benjamin)的資深大狀Clifford Smith則指,霍震寰有責任在2007年披露該股票購置權,好讓家族成員討論如何處理該一股。
霍英東。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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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lifford Smith表示,霍震宇(Benjamin)並不是指控兄長霍震寰(Ian)就事件有個人利益,又或損害霍英東基金的利益,而是認為霍震寰應該在2007年披露「有榮有限公司」可在2007年前從「霍英東基金有限公司」回購涉案一股的股票購置權及有關條款,否則便屬違反信托責任。如果霍震寰及早披露上述股票購置權,股東們便可以選擇會否行使該股票購置權。
案件明續。
霍震宇代表律師Clifford Smith
霍麗娜(左)及霍震寰(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