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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鴻章十姑娘爭80億股份 下月高院開審

何鴻章十姑娘爭80億股份 下月高院開審

何鴻章十姑娘爭80億股份 下月高院開審

2016年04月22日 06:53 最後更新:09:36

《星島日報》獨家報道,何鴻章54年前出資200萬元,託舊情人「十姑娘」何婉琪入股澳娛及信德船務,但十姑娘唱反調,指該200萬元是當年何鴻章借給她,她早年已還清,二人互不相欠。何鴻章決定反擊,於2011年入稟高院要求十姑娘交出股份及交代由股份衍生出來之得益。據悉,該批股份市值高達80億元。是案已定於下月23日在高院一連17天審理。

何鴻章(資料圖片)

何鴻章(資料圖片)


現年90歲的何鴻章不但控告十姑娘,亦將他與十姑娘所生的私生子何東舜銘,以及她與何東舜銘控制的滿威利基金會納入為答辯人。何鴻章指他於1961年委託十姑娘出任信託人,託管以十姑娘名義持有的6,251股澳門娛樂公司,以及滿威利名下的40,050股信德船務,2005年起十姑娘將其信託人的責任,交由兒子何東舜銘負責,令何東舜銘手握該批股份的控制權。


何鴻章認為十姑娘和何東舜銘違反信託人責任及受信責任,決定委任Lare Sare Ltd為新信託人,故要求他們將股份轉移給Lare Sare Ltd,並要交代股份衍生出來之得益。何鴻章又要求法庭聲明他是股份的實益擁有人,以及下令禁止十姑娘等人處理上述股份。

何婉琪(資料圖片)

何婉琪(資料圖片)


高院於去年已因何鴻章常不在港,下令何鴻章及其信託公司Lare Sare Ltd交出訟費保證金,而十姑娘及何東舜銘及二人控制的公司滿威利已各自取得60萬元保證金,但十姑娘等認為保證金額不足,要求加至2,200萬元。何鴻章反對表示近年健康變差,做過膽囊切除手術,健康情況令他難以離港。而他的兩名兒子是香港居民,何鴻章希望死前也與兒子一起。


但高院聆案官不接納何鴻章的反對原因,指何非常富有但在港沒有物業,只租屋住,難以證明他會長住香港,而且何鴻章曾控告親生兒子擅自取走他的資產,反映何不信任家人,故下令何鴻章及信託公司須在本月26日前將1,200萬元存入法庭作保證金,否則當他敗訴。據知何鴻章就增加至1,200萬元的保證金額,將於下周二提出上訴。

何東舜銘(網上圖片)

何東舜銘(網上圖片)


現年92歲的十姑娘何婉琪為賭王何鴻燊的胞妹,由於排行第10,故人稱她為十姑娘,她早於88年起已擔任信德集團董事,主理澳門葡京賭場賭業,並身兼澳門娛樂有限公司的董事。


十姑娘與前夫育有兩子兩女,離婚後,她仍一直在澳門打理娛樂生意,2000年5月十姑娘遭人入稟追討1,200百萬元欠款,同月何東舜銘將其母被追數一事歸咎於賭王,賭王表示是外甥麥舜銘嗜賭欠下債務,並聲稱前後借出1.5億元給十姑娘還債,其後何東舜銘反駁賭王言論,更自爆自己乃母親與她堂弟何鴻章所生的,而何鴻章亦承認麥舜銘是他和十姑娘的私生子。

聾啞人士美華指其父過世後,遭女保安阿娟逐出其亡父留下的李鄭屋邨公屋單位,美華因而一度露宿街頭,事件經電視節目報道後廣受關注。美華入稟法院,聲稱曾出10萬元購屋,向女保安申索38%單位業權和驅逐行為的賠償。案件星期五(9月19日)於東區法院結案陳詞。被告方指,陳雖是聾啞人士,但沒智商問題,是一位很「聰明」的證人,作證時迴避重要問題;原告方則反駁,被告精心策劃鋪排,讓自己成爲最大受益者。

案件星期五(9月19日)於東區法院結案陳詞。巴士的報記者攝

案件星期五(9月19日)於東區法院結案陳詞。巴士的報記者攝

原告為陳美華(現約59歲);被告為現年65歲的蕭榮娟,她分別以陳國唯一遺產執行人及個人身分被控。

原告案情指,陳美華於2002年出資10萬港元,由父親向房委會以26.1萬港元購入涉案單位,同年父親立下遺囑,指明單位由原告與原告的舅母以長命契方式共同持有。惟2017年11月,即原告父親臨終前一個月,父親改立第二份遺囑,把單位的唯一受益人列為被告、即李鄭屋邨公屋單位的女保安員蕭榮娟。

原告陳美華(右一)。巴士的報記者攝

原告陳美華(右一)。巴士的報記者攝

原告胞兄陳燿基更與被告另立秘密協議,由被告支付陳國的殮葬費8萬元,另將10萬元支票交予原告的舅父。雙方協議被告要容許原告在單位同住,直至原告獲派公屋,並須每月支付3500元生活費。若單位在10年內出售,利潤須與原告平分;在期限外出售則向原告支付50萬元。

原告陳美華早前出庭供稱,原與父母及胞兄在涉案單位同住,至2012年母親離世,3年後被告開始出入其家並照顧其父親,直至2017年,被告與父親要她到屋邨辦事處,被告態度兇惡並要她簽文件,她在不知情下就範,事後獲悉被迫簽署刪除戶籍申請書。

被告一方陳詞指,陳美華庭上被問及關於刪除戶籍,答非所問,刻意迴避問題;而問及爲何不投訴,陳也沒正面回答。

代表女保安蕭榮娟的律師吳文堅(右一)。巴士的報記者攝

代表女保安蕭榮娟的律師吳文堅(右一)。巴士的報記者攝

原告一方陳詞指,陳美華的公屋除名申請不是自願。關於原告回答問題有時模糊,是基於身體障礙產生的溝通誤解,原告是一名天生聾啞人士,理解能力和正常人有差別,但她實話實説,坦率坦白。

反之,被告蕭榮娟庭上作供前後改變不一致,且抹黑原告和父親的關係,處心積慮讓陳申請除名,被告精心設計鋪排,動機是取得業權,是最大得益者。

原告一方要求法庭頒令,歸還其38%租置公屋單位業權。另原告被驅趕後風餐露宿一個月,要求有象徵性的賠償費用。

蘇信恩大律師,代表原告。巴士的報記者攝

蘇信恩大律師,代表原告。巴士的報記者攝

法庭聽畢雙方陳詞後,決定押後裁決,將於6個月內頒佈判詞。

案件由區域法院暫委法官劉勝欣審理,原告代表為蘇信恩大律師,被告代表為吳文堅大律師。本案雙方皆透過法律援助進行訴訟。

原告陳美華離開法院(左二)。巴士的報記者攝

原告陳美華離開法院(左二)。巴士的報記者攝

案件編號:DCCJ 1098/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