聾啞人士美華指其父過世後,遭女保安阿娟逐出其亡父留下的李鄭屋邨公屋單位,美華因而一度露宿街頭,事件經電視節目報道後廣受關注。美華入稟法院,聲稱曾出10萬元購屋,向女保安申索38%單位業權和驅逐行為的賠償。案件星期五(9月19日)於東區法院結案陳詞。被告方指,陳雖是聾啞人士,但沒智商問題,是一位很「聰明」的證人,作證時迴避重要問題;原告方則反駁,被告精心策劃鋪排,讓自己成爲最大受益者。
案件星期五(9月19日)於東區法院結案陳詞。巴士的報記者攝
原告為陳美華(現約59歲);被告為現年65歲的蕭榮娟,她分別以陳國唯一遺產執行人及個人身分被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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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星期五(9月19日)於東區法院結案陳詞。巴士的報記者攝
代表女保安蕭榮娟的律師吳文堅(右一)。巴士的報記者攝
原告案情指,陳美華於2002年出資10萬港元,由父親向房委會以26.1萬港元購入涉案單位,同年父親立下遺囑,指明單位由原告與原告的舅母以長命契方式共同持有。惟2017年11月,即原告父親臨終前一個月,父親改立第二份遺囑,把單位的唯一受益人列為被告、即李鄭屋邨公屋單位的女保安員蕭榮娟。
原告陳美華(右一)。巴士的報記者攝
原告胞兄陳燿基更與被告另立秘密協議,由被告支付陳國的殮葬費8萬元,另將10萬元支票交予原告的舅父。雙方協議被告要容許原告在單位同住,直至原告獲派公屋,並須每月支付3500元生活費。若單位在10年內出售,利潤須與原告平分;在期限外出售則向原告支付50萬元。
原告陳美華早前出庭供稱,原與父母及胞兄在涉案單位同住,至2012年母親離世,3年後被告開始出入其家並照顧其父親,直至2017年,被告與父親要她到屋邨辦事處,被告態度兇惡並要她簽文件,她在不知情下就範,事後獲悉被迫簽署刪除戶籍申請書。
被告一方陳詞指,陳美華庭上被問及關於刪除戶籍,答非所問,刻意迴避問題;而問及爲何不投訴,陳也沒正面回答。
代表女保安蕭榮娟的律師吳文堅(右一)。巴士的報記者攝
原告一方陳詞指,陳美華的公屋除名申請不是自願。關於原告回答問題有時模糊,是基於身體障礙產生的溝通誤解,原告是一名天生聾啞人士,理解能力和正常人有差別,但她實話實説,坦率坦白。
反之,被告蕭榮娟庭上作供前後改變不一致,且抹黑原告和父親的關係,處心積慮讓陳申請除名,被告精心設計鋪排,動機是取得業權,是最大得益者。
原告一方要求法庭頒令,歸還其38%租置公屋單位業權。另原告被驅趕後風餐露宿一個月,要求有象徵性的賠償費用。
蘇信恩大律師,代表原告。巴士的報記者攝
法庭聽畢雙方陳詞後,決定押後裁決,將於6個月內頒佈判詞。
案件由區域法院暫委法官劉勝欣審理,原告代表為蘇信恩大律師,被告代表為吳文堅大律師。本案雙方皆透過法律援助進行訴訟。
原告陳美華離開法院(左二)。巴士的報記者攝
案件編號:DCCJ 1098/23
已故香港其士集團創辦人周亦卿生前先後訂立了4份遺囑,2015年最後一份遺囑分配其士國際1.89億股予五女周蕙蕙。長女周莉莉2019年入稟高院控告五女周蕙蕙及六女周薇薇,質疑2015年遺囑不實無效。爭產案星期二(5月26日)於高院開審。原告一方、即長女周莉莉指,父親周亦卿生前心願是設立家族信託以全數保存旗下其士股份,而非將其士股份權益遺贈予某一子女,指周亦卿患糖尿病、高膽固醇及高血壓,曾多次中風,其立遺囑能力構成疑問,故希望法庭裁定2015年遺囑無效,應以2009年遺囑作準。
周亦卿。資料圖片
原告為長女周莉莉,被告為五女周蕙蕙(藝人吳家樂妻子)及六女周薇薇。
周亦卿生前育有六女一子,先後訂立四份遺囑;他於2015年10月29日訂立最後一份遺囑,2016年1月8日中風,其後一直臥病在床,最終於2018年7月29日辭世,享年82歲。
原告為長女周莉莉。資料圖片
周亦卿於2015年10月訂立最後一份逾十頁遺囑,由其妻子宮川美智子、五女周蕙蕙及六女周薇薇作為遺產執行人及受託人,把周亦卿與日裔妻子宮川美智子共同持有的其士集團逾62.76%股權即1.89億股份,交由五女周蕙蕙繼承,其餘遺產分配予周亦卿的妻子及其他五名兒女。
周蕙蕙是前TVB藝人吳家樂妻子。IG圖片
五女周蕙蕙承諾按2015年遺囑繼承父親周亦卿的1.89億其士股份,轉移至周氏家族信託,另承諾將其承繼權益的一半轉移予弟弟周維正。其士集團於2018年9月4日發出公告指,周亦卿的1.89億其士股份全數轉移至家族信託,以惠及周氏直系家族成員及慈善機構。
五女周蕙蕙及六女周薇薇揭示,父親周亦卿曾在2009年4月27日訂立遺囑,但2009年遺囑只有未簽署的副本,不確定正本是否存在。2009年遺囑指明遺產執行人及受託人為周亦卿妻子宮川美智子、長女周莉莉及五女周蕙蕙,受益人包括妻子及7名子女,而遺產作受益人的生活、教育及發展之用。
爭產案星期二(5月26日)於高院開審。巴士的報記者攝
代表原告方的大律師沙惜時 (Charles Sussex SC)開案陳詞時指,周亦卿於1961年與妻子宮川美智子結婚,一生共訂立四份遺囑,而周亦卿生前公平對待各子女,沒有偏心,但2015年遺囑完全背離父親一貫作風,把其士股份全數交由五女周蕙蕙繼承。
原告方指,周亦卿生前一直希望保存全數其士股份,將其士集團的主要股份放入信託,以便更有秩序地管理及分配予家族成員或慈善用途,而非直接贈予任何一人,但2015年遺囑將全數股份交由五女周蕙蕙繼承,遺囑中甚至沒有唯一兒子周維正的名字。
原告方又指,五女周蕙蕙及六女周薇薇主力「協助」父親準備2015年遺囑,質疑2015年遺囑不符父親遺願。
法官歐陽浩榮問原告方,若法庭裁定2009年遺囑有效、2015年遺囑無效,長女周莉莉會否受益。
原告方表示,長女周莉莉並不會因此受惠,但周莉莉只想跟從父親遺願,把父親全數其士股份捆綁在一起,保證股份不外流,全數由周氏家族擁有,相信2009年遺囑比2015年遺囑更符合父親遺願。
原告方又提及,周亦卿患糖尿病、高膽固醇及高血壓,並曾多次中風,質疑周當時的立遺囑能力。
資深大律師沙惜時(左)代表原告周莉莉。巴士的報記者攝
案件由法官歐陽浩榮審理,預計審訊25天。
案件編號:HCAP22/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