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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控串謀索取利益罪 公大前院長及課程總監罪名成立

被控串謀索取利益罪 公大前院長及課程總監罪名成立

被控串謀索取利益罪 公大前院長及課程總監罪名成立

2022年09月06日 18:30 最後更新:18:42

案發時為香港公開大學轄下李嘉誠專業進修學院(LiPACE)前院長及前課程總監,涉嫌串謀一家美容公司董事開辦企業培訓課程,以索取該公司職位,同被控一項公職人員串謀索取利益罪。二人6日在區域法院(移師西九龍法院)被裁定罪名成立。

區域法院。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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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發時為香港公開大學轄下李嘉誠專業進修學院(LiPACE)前院長及前課程總監,涉嫌串謀一家美容公司董事開辦企業培訓課程,以索取該公司職位,同被控一項公職人員串謀索取利益罪。二人今在區域法院(移師西九龍法院)被裁定罪名成立。案件押後至9月20日判刑,期間二人還押,以待法庭索取背景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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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九龍法院。 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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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偉寧(左)和黎偉祈(右)罪名成立。

黃偉寧(左)和黎偉祈(右)罪名成立。

暫委法官香淑嫻裁決指,黃偉寧知道自己在離職前休假期間無權、被禁止處理公大職務,包括不得參與籌辦涉案課程,但他一直以公大院長身分參與。法官續指,黃作為黎偉祈的男友,應徵前均有通知對方,黎必定知道他希望儘快得到一份全職工作,但公大公職當時尚未約滿,而美容公司的工作又非首選,故黎建議「拖住先」,又說一旦下了決定便「無得返轉頭」。黎在盤問下同意黃曾寄出履歷,不過美容公司未落實聘請的職位,法官認為以她的學歷、人生經驗、工作經驗,必然知道黃這樣做構成利益衝突。

法官並指,黃在課程籌備的角色非「俾吓意見」,而是有決定性的影響,他負責擬定資歷學分、學習果效、課程大綱、教學方法。法官同時指出黎的協助不可或缺,對黃的計劃言聽計從,例如在呈遞建議書審批等各種程序,事事徵求他的准許。法官拒絕接納她表示希望增加學院收入,才建議開辦資歷架構的課程一說,因若果真如此,便不需提醒黃尋找市場上競爭對手舉辦課程,她只關心如何協助他取得工作。法官因此裁定被告無合理辯解而以公職人員的身分索取利益罪名成立。

辯方大律師梁寶琳及梁錦娟替兩名被告求情指,他們的背景及品格良好,在學術界貢獻良多,本案距今近3年,二人的精神壓力巨大,身心俱疲,亦心知很大機會不能再投身教育界。辯方希望法庭考慮二人僅希望得到或協助得到約滿後的新工作,無對校方造成直接損失。

廉署發言人表示,根據《防止賄賂條例》,由公帑資助的大專院校屬公共機構,其僱員不得利用職權索取或收受利益;而法例所指的「利益」包括任何職位、受僱工作或合約。廉署提醒各公職人員,必須維持高度誠信操守,切勿濫用職權謀取私利,以維護公眾利益。

香港都會大學表示,尊重法庭裁決。大學一向有嚴謹指引及守則處理利益申報及與校外團體合作事宜,並要求所有教職員嚴格遵守。這次個別事件由大學內部發現,並主動向廉政公署作出舉報;過程中,大學全面配合及協助執法機構的調查。都大一直重視員工操守,重申絕不容忍任何違法行為。

兩被告為50歲男被告黃偉寧及47歲女被告黎偉祈,案發時分別為LiPACE院長及課程總監。2人被控於2017年9月25日至2018年1月20日在香港,一同串謀在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下,向美容專業公會有限公司(COBP)董事林翠琼索取利益,即按黃偉寧所接受的條款而僱用他,作為促致LiPACE與COBP籌辦一個名為「美容光學專業證書」的經評審企業培訓課程的誘因或報酬。

西九龍法院。 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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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偉寧(左)和黎偉祈(右)罪名成立。

黃偉寧(左)和黎偉祈(右)罪名成立。

香港都會大學回應時表示,尊重法庭裁決。大學一向有嚴謹指引及守則處理利益申報及與校外團體合作事宜,並要求所有教職員嚴格遵守。這次個別事件由大學內部發現,並主動向廉政公署作出舉報;過程中,大學全面配合及協助執法機構的調查。都大一直重視員工操守,重申絕不容忍任何違法行為。

國安處7月9日拘捕4名涉與「香港民主建國聯盟」組織有關的男子,涉參與在台灣成立推動「港獨」的組織,其中3男子包括1名15歲少年,被控《香港國安法》下的串謀分裂國家罪,案件星期四(8月28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再提堂。法庭應控方要求,將案押後至9月22日再提訊,3人續還柙。

西九龍裁判法院。巴士的報記者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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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申請將案押後至9月22日,以準備轉介文件。3名被告均無保釋申請,沒有反對押後。總裁判官蘇惠德將案押至9月22再訊,以待控方準備轉介文件,將案件轉介區域法院審理,3名被告有權向高等法院申請保釋。

涉「香港民主建國聯盟」有關3男子,包括15歲少年,被控串謀分裂國家罪,案件今日再訊,法庭將案件還柙至9年22日準備轉介區院。

涉「香港民主建國聯盟」有關3男子,包括15歲少年,被控串謀分裂國家罪,案件今日再訊,法庭將案件還柙至9年22日準備轉介區院。

3名被告為15歲黃姓男學生、陳泰森(26歲,速遞員)及伍始東(25歲,侍應),同被控1項串謀分裂國家罪。控罪指他們於2024年11月6日至2025年7月9日期間,在香港一同串謀和與其他人串謀,組織、策劃、實施或者參與實施旨在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行為,不論是否使用武力或者以武力相威脅,即將香港特別行政區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其他任何部分從中華人民共和國分離出去:非法改變香港特別行政區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其他任何部分的法律地位;或將香港特別行政區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其他任何部分轉歸外國統治。

案件編號:WKCC 3056 /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