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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度致電法官及其妻惟不出聲 少年認藐視法庭判囚14日緩刑1年

政事

8度致電法官及其妻惟不出聲 少年認藐視法庭判囚14日緩刑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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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度致電法官及其妻惟不出聲 少年認藐視法庭判囚14日緩刑1年

2022年10月17日 13:29 最後更新:15:21

兩年前一名患有自閉症譜系障礙的17歲男生,從Telegram獲得某法官及其妻子的電話號碼後,八次致電騷擾但即使接電亦默不作聲,違反法官及其家屬「起底」禁制令。他承認藐視法庭,他被捕後在警誡下承認他致電騷擾的原因是他認為該法官是「藍絲」及「撐政府」,而作出惡作劇。案件17日於高等法院進行求情及判刑,控方要求法庭判處具阻嚇性的即時監禁刑罰,而辯方則指案件延遲多時,被告已悔過及找到工作,翻開人生新的一頁,希望法庭以緩刑方式處理。高浩文法官經考慮後認為被告事後立刻感到後悔,現已真誠懊悔,判處監禁14日,緩刑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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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指起底及騷擾司法人員會產生寒蟬效應(Chilling Effect),比起起底及騷擾警務人員更為嚴重。案發時年僅17歲的男被告陳寶康並非合理地使用言論自由,相反是壓制他人使用言論自由,破壞公衆信心,適當的判刑是以月計的即時監禁。雖然被告指他是因為當時社會氛圍而犯案,但控方認為被告須為自己的行為負上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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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指被告父親、姨姨及兩名社工均到場支持被告,而被告已深感後悔,雖然控罪嚴重但案情輕微,被告致電法官是沒有使用任何粗言穢語,反而是默不作聲,更沒有意圖去向法官作出寒蟬效應。辯方提到被告兒時不幸的過去,他嬰兒時期在深水埗劏房生活,母親因抑鬱症而在被告5歲時自殺身亡,父親當時則是癮君子,故被告5歲起到不同的兒童之家居住,精神科醫生報告顯示被告經常感到孤獨,兒童之家的兒童比他年幼而難以成為朋友,故他才會把情感轉為寄托於虛擬世界,但他現已改過自新,找到工作及好好生活,希望法官以緩刑方式處理,讓被告為社會作出貢獻而非成為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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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浩文法官判刑時指,2020年10月30日高等法院原訟法庭發出臨時禁制令,以禁止任何人進行針對司法人員及其家屬的「起底」活動。本案事發於2020年12月6日晚上近八時,被告在某Telegram頻道上得知涉案法官及其妻子的手提電話,兩度致電法官但沒有接電,六度致電法官妻子,妻子多次接電時被告則默不作聲,事件歷時9分鐘。警察事後追蹤電話號碼,在2021年3月5日拘捕被告。被告在警誡下指「我都係一時貪玩,先至玩過法官同佢老婆個電話,無下次啦」,並解釋他向法官及其妻子打電話是因為「貪玩,想整蠱佢」。

法官指被告生於破碎家庭,犯案時年輕,沒有案底,他就讀至中五時輟學,兼職外賣員,他在等待案件期間亦倍感壓力,但即使他患有自閉症仍成功改過自新,現時在麥當勞找到正職。法官認為被告事後已即時感到後悔,亦真誠感到懊悔,成年後與現年71歲的父親同住,開始接受他,而是沒有得到的家人照顧及愛護,相信被告亦會前程錦繡。法官認為判監14日,緩刑一年,已經足以反映本案的嚴重性,另經斟酌後決定下令被告需向控方支付$87,800訟費。

被告除了藐視法庭外,另被刑事檢控「不斷打電話罪」,高浩文法官問及控方時,控方指此舉在法律上並非「雙重懲罰」,法官亦提到辯方律師早於2021年8月及2021年12月去信律政司問及本案進度,但律政司卻沒有回覆,只是在2021年9月把「不斷打電話罪」案件押後至本案有結果後才處理,認為本案涉重大的案件遲延。法官另指律政司決定向本案被告同步進行民事與刑事訴訟,或不能對律政司司長秉行公正有正面形象,但願本案被告不會受到「雙重懲罰」。

被告被捕後在警誡下承認致電騷擾的原因是他認為該法官是「藍絲」及「撐政府」,而作出惡作劇。資料圖片

被告被捕後在警誡下承認致電騷擾的原因是他認為該法官是「藍絲」及「撐政府」,而作出惡作劇。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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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之鋒公開警員資料判囚3個月 法官:本案屬警察起底案中最嚴重之列

2023年05月25日 12:56 最後更新:12:57

前香港眾志秘書長黃之鋒2020年8月中在facebook 發帖公開西灣河開槍警員及其家人個人資料及相片,違反法庭禁制令及匿名令。黃之鋒早前承認藐視法庭罪,法官高浩文判其入獄3個月,法官高浩文25日早於高等法院公布書面理由提到律政司事隔21個月之後才提控,情況不理想。法官高浩文另指黃之鋒屬公眾人物具重大影響力,本案屬警察起底案中最嚴重之列,故判囚3個月,另須付5萬元訟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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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詞指,黃之鋒2020年8月14日在facebook 發布涉案帖文,律政司卻在21個月之後,去年5月才提控,令黃之鋒無法盡早認罪,律政司亦須解釋何故延誤,於法庭而言情況並不理想。判詞提到早於2020年8月17日警方已完成大部份調查工作,惟不解何以需要多20個月,才能於去年5月向涉案開槍警員索取證供,認為律政司就此解釋難以令人信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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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詞強調遵從法庭命令為法治基礎,所有人無論抱持任何政見或情感亦必須遵守,本案中黃之鋒屬公眾人物,涉案起底帖文以公開信形式撰寫予另一公眾人物,內附起底網站連結,黃之鋒具重大影響力,使傷害更大,更需警惕公開資訊的固有危害。即使黃之鋒無意引發連登論壇中含性暴力的留言討論,惟法庭須為其莽撞行為判刑處罰。判詞直言案發時黃之鋒發文必有所圖,如認為帖文在當時社會氣氛不會引發或挑起不當留言實在極度天真,帖文只會更可能令局勢升溫而非降溫,就算迅速刪除帖文,但也已造成傷害。判詞指黃之鋒犯案未想及後果並非重要求情理由,因為網民可輕易隨意在社交媒體上發文,事前從未細想後果,然而發文影響卻廣泛且持久,造成時下社交媒體的常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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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詞續指起底活動透過網絡本質及社交媒體協助,將私人資料公諸於世,鼓勵他人一如本案去干預騷擾事主,造成漣漪效應。判詞提到黃之鋒就藐視法庭致歉,一早表明會承認刑責,其心態亦早已改變,明白到犯案做法不當,然而考慮到黃之鋒社會地位以及氣氛,本案屬警察起底案中最嚴重之列,另顧及到案件延誤等求情因素,認為恰當刑期為判囚3個月,另須付5萬元訟費。

案中被告黃之鋒。

案中被告黃之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