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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度致電法官及其妻惟不出聲 少年認藐視法庭判囚14日緩刑1年

8度致電法官及其妻惟不出聲 少年認藐視法庭判囚14日緩刑1年

8度致電法官及其妻惟不出聲 少年認藐視法庭判囚14日緩刑1年

2022年10月17日 13:29 最後更新:15:21

兩年前一名患有自閉症譜系障礙的17歲男生,從Telegram獲得某法官及其妻子的電話號碼後,八次致電騷擾但即使接電亦默不作聲,違反法官及其家屬「起底」禁制令。他承認藐視法庭,他被捕後在警誡下承認他致電騷擾的原因是他認為該法官是「藍絲」及「撐政府」,而作出惡作劇。案件17日於高等法院進行求情及判刑,控方要求法庭判處具阻嚇性的即時監禁刑罰,而辯方則指案件延遲多時,被告已悔過及找到工作,翻開人生新的一頁,希望法庭以緩刑方式處理。高浩文法官經考慮後認為被告事後立刻感到後悔,現已真誠懊悔,判處監禁14日,緩刑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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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指起底及騷擾司法人員會產生寒蟬效應(Chilling Effect),比起起底及騷擾警務人員更為嚴重。案發時年僅17歲的男被告陳寶康並非合理地使用言論自由,相反是壓制他人使用言論自由,破壞公衆信心,適當的判刑是以月計的即時監禁。雖然被告指他是因為當時社會氛圍而犯案,但控方認為被告須為自己的行為負上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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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被捕後在警誡下承認致電騷擾的原因是他認為該法官是「藍絲」及「撐政府」,而作出惡作劇。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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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指被告父親、姨姨及兩名社工均到場支持被告,而被告已深感後悔,雖然控罪嚴重但案情輕微,被告致電法官是沒有使用任何粗言穢語,反而是默不作聲,更沒有意圖去向法官作出寒蟬效應。辯方提到被告兒時不幸的過去,他嬰兒時期在深水埗劏房生活,母親因抑鬱症而在被告5歲時自殺身亡,父親當時則是癮君子,故被告5歲起到不同的兒童之家居住,精神科醫生報告顯示被告經常感到孤獨,兒童之家的兒童比他年幼而難以成為朋友,故他才會把情感轉為寄托於虛擬世界,但他現已改過自新,找到工作及好好生活,希望法官以緩刑方式處理,讓被告為社會作出貢獻而非成為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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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浩文法官判刑時指,2020年10月30日高等法院原訟法庭發出臨時禁制令,以禁止任何人進行針對司法人員及其家屬的「起底」活動。本案事發於2020年12月6日晚上近八時,被告在某Telegram頻道上得知涉案法官及其妻子的手提電話,兩度致電法官但沒有接電,六度致電法官妻子,妻子多次接電時被告則默不作聲,事件歷時9分鐘。警察事後追蹤電話號碼,在2021年3月5日拘捕被告。被告在警誡下指「我都係一時貪玩,先至玩過法官同佢老婆個電話,無下次啦」,並解釋他向法官及其妻子打電話是因為「貪玩,想整蠱佢」。

法官指被告生於破碎家庭,犯案時年輕,沒有案底,他就讀至中五時輟學,兼職外賣員,他在等待案件期間亦倍感壓力,但即使他患有自閉症仍成功改過自新,現時在麥當勞找到正職。法官認為被告事後已即時感到後悔,亦真誠感到懊悔,成年後與現年71歲的父親同住,開始接受他,而是沒有得到的家人照顧及愛護,相信被告亦會前程錦繡。法官認為判監14日,緩刑一年,已經足以反映本案的嚴重性,另經斟酌後決定下令被告需向控方支付$87,800訟費。

被告除了藐視法庭外,另被刑事檢控「不斷打電話罪」,高浩文法官問及控方時,控方指此舉在法律上並非「雙重懲罰」,法官亦提到辯方律師早於2021年8月及2021年12月去信律政司問及本案進度,但律政司卻沒有回覆,只是在2021年9月把「不斷打電話罪」案件押後至本案有結果後才處理,認為本案涉重大的案件遲延。法官另指律政司決定向本案被告同步進行民事與刑事訴訟,或不能對律政司司長秉行公正有正面形象,但願本案被告不會受到「雙重懲罰」。

被告被捕後在警誡下承認致電騷擾的原因是他認為該法官是「藍絲」及「撐政府」,而作出惡作劇。資料圖片

被告被捕後在警誡下承認致電騷擾的原因是他認為該法官是「藍絲」及「撐政府」,而作出惡作劇。資料圖片

60歲男廣告設計員涉於2021年打電話及傳真滋擾兩名區域法院法官逾萬次。他早前因律政司律師收費過高及自身患病耽誤上訴等原因,提出訟費逾期上訴許可。高等法院法官陳慶偉星期三(9月17日)頒布書面判詞,指被告接近一年後才提出逾期上訴,但期間數度因同案申請上訴而出庭,被告的病患並沒影響他向法庭爭取個人權益,故拒向被告發出逾期上訴許可,並需支付律政司訟費逾1.1萬元。

60歲男廣告設計員涉於2021年打電話及傳真滋擾兩名區域法院法官逾萬次,早前因律政司律師收費過高及自身患病耽誤上訴等原因,提出訟費逾期上訴許可。

60歲男廣告設計員涉於2021年打電話及傳真滋擾兩名區域法院法官逾萬次,早前因律政司律師收費過高及自身患病耽誤上訴等原因,提出訟費逾期上訴許可。

被告以「原告人的代表律師及律政書記收費過高」、「原告人的案件毋需兩位律師處理」、「原告人律師的其他收費例如審閱文件等收費過高」、和「被告人因患病,故耽誤上訴」原因向法庭提出訟費逾期上訴許可。

判詞指,被告在接近1年後才提出申請,遠超出法例規定的14天時限。被告指他患嚴重疾病,需經常進出醫院接受診治,故沒時間處理上訴,但實際上,被告在2024年7月23日已曾就法庭裁決向上訴庭提出上訴許可申請。2024年9月3日他的上訴許可申請被上訴庭駁回。2024年11月22日被告人再向上訴庭申請許可向終審法院上訴。2024年12月其申請被上訴庭駁回。2025年1月至3月被告也兩次出席高等法院訟費評定的聆訊。被告的病患並沒影響他向法庭爭取其個人權益。

判詞另指,被告稱案件不需兩位律師處理,其他收費過高,在作出訟費評定時,法庭已將律政司要求收取的10098元訟費,減去其中一位律師用作草擬文件的收費,即1950元。至於其他收費,法庭認為不單合理,且是相宜。另律師、律政書記和其他的收費,也是根據終審法院前首席法官所批准的時薪標準而定,被告並沒有上訴成功的機會。

陳官在判詞直言,案件根本沒有撤銷或重新審視訟費命令的空間。在考慮所有情況後,拒絕向被告發出逾期上訴的許可,並下令被告須支付律政司11960元訟費。

陳官在判詞直言,案件根本沒有撤銷或重新審視訟費命令的空間。在考慮所有情況後,拒絕向被告發出逾期上訴的許可,並下令被告須支付律政司11960元訟費。

被告陸志榮(60歲,報稱廣告設計員),被指於2021年5月至7月期間,打逾萬次電話滋擾法官,被控藐視法庭,排期2026年1月12日開審,預計審期10日,由國安法指定法官陳慶偉處理。

案件編號:HCMP 649/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