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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地控疫常態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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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地控疫常態化

2022年12月02日 19:08 最後更新:22:23

內地抗疫政策有轉向的趨勢,各地陸續推出一些新猷,例如成都市自12月2日起,乘客乘搭地鐵,只需要健康碼,不再需要核酸碼,即不用證明在短期內已做了核酸檢測。另外,廣州開始叫民眾自備快測用的檢測劑,一方面減少了大面積的核酸檢測,另一方面是在出現疫情時,民眾可以在家自行檢測。

主管疫情防控的國務院副總理孫春蘭一連兩日(11月30日和12月1日)在衛健委召開兩場座談會。首日的座談會主要聽取8位疫情防控專家的意見,而第二日的座談會,叫來8位防控工作第一線的代表,他們來自各行各業,包括高校代表、區和縣的社區代表、商務和航空等領域的負責人。《新華社》的稿件特別提到,8位專家和8位防控工作一線代表,對優化完善 20條提出了建議。

我昨天講過第一場座談會透露出來的訊息,而第二場座談會的訊息也值得關注,要點是要進一步優化20條措施。孫春蘭講到下一步的防控工作,強調以人民為中心,防控工作穩中求進,防控政策持續優化,走小步、不停步。「走小步、不停步」這句話,近日連續不斷地提出。

至於如何優化完善20條措施,孫春蘭在兩天的座談會上都提出了要求,就是要不斷完善診斷、檢測、收治和隔離等措施,加強全人群,特別是老年人免疫接種,加強加快醫療藥物和醫療資源的準備。

綜合各個地區逐漸出台的防控新措施,內地在新形勢下的防控策略,有點香港化的味道,主要包括幾點:

一、改善強制隔離要求。不少人都不想入住方艙醫院,內地很多地區逐步容許密切接觸者不用入住方艙醫院,北京的朝陽區開始讓輕症確診者,在家居環境許可情況下可以留家隔離。雖然,內地的留家隔離的管控措施會比香港嚴格,但這已是很大的變化。北京朝陽區是外國使館集中地,朝陽區率先讓有條件的確診者留家隔離,似乎亦想向外傳達中國正在放鬆管控的訊息。

二、停止大面積封控。在20條措施中已提到不再整個大區或小區封鎖,只封鎖高危的樓幢。現時,內地有部分地區,即使有確診者,也不會將整幢大廈封鎖,可能只封鎖染疫者附近相關的幾個樓層、甚至幾個單位。

三、不再大規模進行全市甚至全區核酸檢測。過去因為要快速清零,經常會進行全市、全區的核酸檢測,現時有很多地區已停止這種做法。例如廣東地區已經開始撤銷此前開遍街頭的核酸檢測站。有剛從廣東回港的朋友表示,以前很容易就可以找到設在路邊的核酸檢測站,現在很多路邊檢測站已撤離,想做核酸檢測,要到醫院才可以做到。而一停止封控,區內食肆即晚已重開。

相信內地亦預計了未來可能會有較大規模的確診出現,而處理方法會像香港現時一樣,大多數的輕症確診者,在家居環境許可下,都會留家隔離。這可以最大限度地減少確診或者密接者需要集中隔離的抗拒情緒,以及騰出更多的醫療資源如隔離床位等,讓真正有需要重症或高危人群使用。

內地這一整套的部署,都是為控疫常態化做好準備。當然,最關鍵的仍然是疫苗接種和預準足夠的抗病毒藥物,在有需要時可以分發給民眾使用。總的來說,內地的抗疫政策正在大幅轉向,期望是在控疫常態化之下,可以盡量減少對居民的生活和對經濟的影響。

盧永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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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鐵廣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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欺詐罪倖脫 國安罪難逃

 

黎智英欺詐科技園案,上訴庭裁定黎智英上訴得直,撤銷定罪。

案件源於黎智英旗下的公司,在1995年向科技園公司租用將軍澳工業邨土地,做「出版印刷業務」,但3年後即1998年起,黎智英就將其私人公司「力高顧問有限公司」,遷入在那塊土地上建起的壹傳媒大樓營運,顯然不符土地指定用途。

原審法官指出,黎智英長達20年期間一直公器私用,濫用政府批出的低廉土地「自肥」。黎智英容許其私人公司力高在將軍澳大樓上營運,提供私人服務,包括管理其私人的3艘遊艇、處理其大宅事務及提供秘書服務等,相關事務只是黎智英的私人事務,和租契列明「出版及印刷業務」明顯無關。

舉個簡單例子,如果你是打工仔,你可在上班時搞私幫生意,還用公司地址做自己公司註冊地址?

尤有甚者,涉案期間科技園公司曾經嘗試巡查,但黎智英團隊以存有機密新聞資料為由,拒絕科技園公司人員進入。直至2020年真相曝光,黎智英急忙叫其私人助理Mark Simon立即將力高搬走並更改註冊地址,這個做法明顯是作賊心虛,明知是公器私用,但有意為之。如果黎智英覺得自己的行為並無問題,何不理直氣壯把力高留在壹傳媒大樓,任由科技園公司去查?

原審法官裁定黎智英欺詐罪名成立,於2022年12月判處監禁5年9個月,並罰款200萬元。

黎智英不服上訴。上訴庭裁定黎智英違反租賃條款,但就認為黎智英被告的欺詐罪,當中定罪元素的「隱瞞」,建基於披露責任的存在,然後違反披露責任。黎智英的代表大狀爭辯在普通法原則之下,合約方一般無責任披露自己違約,除非合約裡面有特定披露條款,而本案的租約並無明文條款要求合約方披露違約。上訴庭同意這是一個合理疑點,按「疑點利益歸於被告」的原因,判黎智英上訴得直。

事件衍生3點思考:

第一、上訴得直無改公器私用本質

黎智英顯然找到好律師,抓住一個法律觀點,確立成為合理疑點,成功令自己脫罪。如果是升斗市民,同樣有濫用公共資源的行為,但付不起錢請這麼厲害的大狀,就一定會被定罪伏法。

黎智英當年營運的《蘋果日報》,天天質疑政府濫用職權,質疑高官公器私用。今次黎智英因為法律技術角度上訴成功,無改他20年來公器私用的事實。黎智英自己就是那種當年他旗下媒體日日批評的、濫用公共資源以自肥的人物。黎智英這麼有錢,要搞自己私人遊艇的事,為何不自己出錢在外面另租一個商業單位去搞? 這豈不是小小便宜也要貪,有一種「我搞《蘋果日報》不信你夠膽查我」的心理?

第二、脫罪證明司法獨立

我們或許不滿意這個判決結果,律政司亦聲言考慮上訴,但香港行普通法制度,疑點利益歸於被告,是一種「寧縱無枉」的精神,或許會放過壞人,但不想錯判好人。當美西方政府日日在批評香港法庭以政治判案、香港不再有法治,如今黎智英欺詐案上訴得直,倒過來反映香港法治健全,司法機關獨立判決,不一定會判出公眾喜歡的答案。

第三、無改黎智英賣國的事實

黎智英長期利用旗下的媒體《蘋果日報》,肆意挑動社會矛盾,煽動仇恨,針對中央,甚至公然乞求外國制裁中國、制裁香港特區,行為卑劣。結果他在去年12月15日被法庭裁定三項串謀勾結外國境外勢力及串謀釋出煽動刊物罪罪名成立,在今年2月9日被重判入獄20年。

如今他的欺詐案脫罪,不會改變他因為國安案被判入獄20年的事實。正義有時來得較晚,但從不缺席。黎智英涉及多宗案件,被定罪伏法的結果充分表明,雖然香港普通法制度定罪標準比較嚴謹,但黎智英作惡多端,最後都法網難逃。

盧永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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