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聽障生涉襲警案發還重審 辯方爭議已過檢控期 官裁定有權處理

政事

聽障生涉襲警案發還重審 辯方爭議已過檢控期 官裁定有權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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聽障生涉襲警案發還重審 辯方爭議已過檢控期 官裁定有權處理

2023年01月17日 18:14 最後更新:18:27

2019年9月15日港島區遊行期間,22歲嚴重聽障男生被指意圖搶去警司的胡椒噴霧而令對方跌倒,經審訊後被裁定襲警罪成,判入更生中心。他提出定罪上訴獲判勝訴,下令發還重審。案件17日就法律爭議作裁決,裁判官王證瑜裁定法庭有司法管轄權審理案件,認為符合檢控6個月內的期限,遂駁回辯方申請,辯方隨即表示或會提出司法覆核。案件押後至2月17日再訊,屆時辯方須交代有關法律程序,否則須進行答辯。期間被告續准保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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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指,根據《裁判官條例》第26條,控方須於事發後 6 個月內作出檢控,理應有關條例亦適用於重審案件,認為控方做法已超出期限,法庭在沒有司法管轄權下,不應聽取被告的答辯,並擱置本案的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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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官裁決時指,案件於2019年9月5日發生,被告是在2020年3月7日首次提堂,律政司已經在事發後6個月內控告他,故符合檢控期限,加上香港沒有條例規定控方在下達重審令後,須到某個期限再檢控,不能以英國案例作應用,遂裁定法庭有司法管轄權,駁回辯方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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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表示,受到被告的指示或會就議題提出司法覆核,望把案件押後16個星期後, 以待索取法律意見。裁判官指,認為押後較短時間較為理想,純粹讓辯方索取法律意見及指示,遂押後案件至2月17日再訊,屆時辯方須交代司法覆核進展,否則被告須進行答辯。被告續准以10500元保釋,另須交出旅遊證件、不得離港、須每周向警署報到一次、居於報稱地址及遵守宵禁令。

被告羅鎮傑(22歲,學生)被控於2019年9月15日,在銅鑼灣軒尼詩道港鐵銅鑼灣站C出口外襲擊執行職責的警務人員,即前高級警司區永樑。

被告羅鎮傑。

被告羅鎮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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懲教助理醉酒掌摑警員 襲警被判12個月感化令

2024年04月09日 15:36 最後更新:15:54

一名時任懲教助理23年醉酒鬧事掌摑警員後被控襲警,認罪被判12個月感化令,現時已被停職。

36歲被告、時任二級懲教助理的吳海威,23年在銅鑼灣一座商廈醉酒鬧事,並出手掌摑到場調查的男警員,他早前承認一項襲警罪。

(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東區裁判法院裁判官何慧嫻判刑時指,被告一直有主動接受精神治療,他受酒精影響、一時衝動下犯案,考慮到被告初犯、主動認罪,判處感化令,提醒被告要好好聽從感化官指示,尤其要改善飲酒問題。

案情指,被告去年5月在銅鑼灣耀華街的商廈內6個不同樓層尋找酒吧不果,返回大廈地下要求保安使酒吧開門,被告其後向接報到場警員大喊大叫,脫去自己上衣後又掌摑警員臉,警員推開被告並拿出警棍防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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