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嶼山警區於11日在愉景灣進行打擊非法駕駛電動可移動交具執法行動。行動中,警方拘捕1名外籍女子及1名本地男子,年齡分別為32及60歳,涉嫌駕駛時沒有有效駕駛執照、駕駛未有登記及未持牌車輛、沒有第三者保險汽車而使用車輛及駕駛時沒有戴上認可防護頭盔。警方亦扣查兩部電動可移動工具。兩名被捕人士已獲准保釋候查,須於5月中旬向警方報到。
警方所檢獲的電動車。
警方重申,非法駕駛電動可移動工具有機會造成致命交通意外。任何人在道路、行人路及單車徑上使用未經登記及領牌的電動可移動工具,均屬違法,一經定罪,除罰款外,更有機會被取消駕駛資格。
警方所檢獲的電動車。
警方亦提醒市民,電動可移動工具不宜與一般汽車共同使用路面,亦不適合在單車徑及行人路上使用,市民必須遵守相關法例。大嶼山警區亦會繼續在區內嚴厲執法,以保障其他道路使用者的安全。
大嶼山警區。資料圖片
警方所檢獲的電動車。
港島、新界北及西九龍總區交通部人員根據情報,於9月4至6日採取聯合行動,打擊非法駕駛汽車作出租或載客取酬用途。
警方圖片
行動中,人員在全港多區共租用3輛私家車及3輛輕型貨車,並派員喬裝乘客,當到達目的地時,人員以涉嫌「非法駕駛汽車作出租或載客取酬用途」及「駕駛時沒有第三者保險」,拘捕6名年齡30至56歲本地男司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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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涉案車輛均沒有運輸署發出的出租汽車許可證。其中3輛私家車及1輛輕型貨車涉嫌違反《道路交通(車輛構造及保養)規例》,人員已將有關車輛扣查作進一步檢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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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司機均已獲准保釋候查,須於10月向警方報到。
警方呼籲駕駛人士,非法出租載客取酬的車輛沒有第三者保險,會引致乘客及其他車輛或道路使用者都可能失去應有的保障,根據《道路交通條例》有關「車輛使用的限制」的條文,除非獲發有關牌照,否則任何人不得駕駛或容許他人駕駛或使用汽車,以作出租或取酬載客用途,首次定罪可判罰款五千元及監禁3個月,再干犯則可處罰10萬元及監禁6個月。 另外,根據《汽車保險(第三者風險)條例》規定,任何人若沒有為汽車購買第三者責任保險,即屬違法,最高可被判罰款1萬元及監禁12個月,並吊銷駕駛執照12個月至30年不等,而相關涉案車輛會被吊銷牌照及被扣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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