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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生網上對警員起底判監獲緩刑 判詞:翌日已刪文離事發有一段日子

政事

女生網上對警員起底判監獲緩刑  判詞:翌日已刪文離事發有一段日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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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生網上對警員起底判監獲緩刑 判詞:翌日已刪文離事發有一段日子

2023年04月14日 15:26 最後更新:15:27

20歲女學生於2020年9月7日在Facebook轉載1名警員及其家人的個人資料,她涉違反法庭在2019年頒下禁止對警員「起底」的禁制令,被律政司控告藐視法庭。法官高浩文日前判處她監禁21天、緩刑1年,另須付3萬元訟費,至14日在高等法院頒下判詞,指女生在帖文指「記住唔好share出去呀」,顯示她有意煽動他人散播警員資料,屬加刑因素,但考慮到她翌日已刪去帖文,事發亦已有一段日子,故判以緩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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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申請人為律政司;答辯人葉倩敏14日無律師代表。

判詞提到,2020年9月6日,有警員在旺角執行驅散及拘捕行動期間,截停及制服了1名跌倒在地的12女童。翌日,葉於Facebook發文,轉載了1名警員的個人資料,包括姓名、前教會和中小學等,並附上1個Telegram訊息連結,該訊息包含該警員和家人的個人資料和社交媒體帳戶。帖文又提到,「記住唔好share出去呀」、「2020/9/6推跌12歲小妹妹個隻狗」和「老豆搵仔料」;惟該警員其實沒有參與9月6日的行動。同日警方發現該帖文,而該帖文被轉載了1,161次,並有327則留言及1,983次讚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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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詞指,當個人資料在網上被公開,在網上和社交媒體可以重覆轉載的情況下,幾乎代表資料永遠會流傳,覆水難收。而葉在帖文指「記住唔好share出去呀」,顯示出她有意煽動他人散播警員資料,故法官同意律政司說法,接納這是加刑因素,尤其帖文是公開,而這類資料更是會迅速地遭廣泛散播。

判詞續指,葉雖然求情指因無知及一時衝動而行事,但即使其行為並非同類中最嚴重者,一時衝動亦不是有力的求情因素,既然在鍵盤按幾下便能引致重大和持續的效果,便應該事前冷靜和想清楚,更何況帖文鼓勵散播警員個人資料,顯然葉知悉帖文可造成的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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惟法官亦接納,葉在翌日早上已刪除帖文,行為屬單一事件,而帖文資料亦是轉載得來、而非首次播散網上,葉仍是年輕,她現在明白遵從法庭命令的重要性,指知道行為除了影響自己,亦影響到其他人,其重犯機會不高。加上葉父母離異和家中倚賴綜援等因素,故法官將訟費由16.6萬下調至3萬。

法官又認為,由事發到律政司提控存在延誤,葉長時間地受影響,這亦反映在葉承認違反禁令後,一直未有存檔誓章和求情陳詞等文件,她以「把頭埋進沙」的方式逃避。雖然律政司一方解釋,在2020年至2022年期間有大量案件須處理,但法官認為長時間的延誤仍削弱了公眾利益,因為判刑時亦有考慮其中。

答辯人葉倩敏14日無律師代表。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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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之鋒公開警員資料判囚3個月 法官:本案屬警察起底案中最嚴重之列

2023年05月25日 12:56 最後更新:12:57

前香港眾志秘書長黃之鋒2020年8月中在facebook 發帖公開西灣河開槍警員及其家人個人資料及相片,違反法庭禁制令及匿名令。黃之鋒早前承認藐視法庭罪,法官高浩文判其入獄3個月,法官高浩文25日早於高等法院公布書面理由提到律政司事隔21個月之後才提控,情況不理想。法官高浩文另指黃之鋒屬公眾人物具重大影響力,本案屬警察起底案中最嚴重之列,故判囚3個月,另須付5萬元訟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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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詞指,黃之鋒2020年8月14日在facebook 發布涉案帖文,律政司卻在21個月之後,去年5月才提控,令黃之鋒無法盡早認罪,律政司亦須解釋何故延誤,於法庭而言情況並不理想。判詞提到早於2020年8月17日警方已完成大部份調查工作,惟不解何以需要多20個月,才能於去年5月向涉案開槍警員索取證供,認為律政司就此解釋難以令人信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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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詞強調遵從法庭命令為法治基礎,所有人無論抱持任何政見或情感亦必須遵守,本案中黃之鋒屬公眾人物,涉案起底帖文以公開信形式撰寫予另一公眾人物,內附起底網站連結,黃之鋒具重大影響力,使傷害更大,更需警惕公開資訊的固有危害。即使黃之鋒無意引發連登論壇中含性暴力的留言討論,惟法庭須為其莽撞行為判刑處罰。判詞直言案發時黃之鋒發文必有所圖,如認為帖文在當時社會氣氛不會引發或挑起不當留言實在極度天真,帖文只會更可能令局勢升溫而非降溫,就算迅速刪除帖文,但也已造成傷害。判詞指黃之鋒犯案未想及後果並非重要求情理由,因為網民可輕易隨意在社交媒體上發文,事前從未細想後果,然而發文影響卻廣泛且持久,造成時下社交媒體的常見問題。

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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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詞續指起底活動透過網絡本質及社交媒體協助,將私人資料公諸於世,鼓勵他人一如本案去干預騷擾事主,造成漣漪效應。判詞提到黃之鋒就藐視法庭致歉,一早表明會承認刑責,其心態亦早已改變,明白到犯案做法不當,然而考慮到黃之鋒社會地位以及氣氛,本案屬警察起底案中最嚴重之列,另顧及到案件延誤等求情因素,認為恰當刑期為判囚3個月,另須付5萬元訟費。

案中被告黃之鋒。

案中被告黃之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