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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生網上對警員起底判監獲緩刑 判詞:翌日已刪文離事發有一段日子

女生網上對警員起底判監獲緩刑  判詞:翌日已刪文離事發有一段日子

女生網上對警員起底判監獲緩刑 判詞:翌日已刪文離事發有一段日子

2023年04月14日 15:26 最後更新:15:27

20歲女學生於2020年9月7日在Facebook轉載1名警員及其家人的個人資料,她涉違反法庭在2019年頒下禁止對警員「起底」的禁制令,被律政司控告藐視法庭。法官高浩文日前判處她監禁21天、緩刑1年,另須付3萬元訟費,至14日在高等法院頒下判詞,指女生在帖文指「記住唔好share出去呀」,顯示她有意煽動他人散播警員資料,屬加刑因素,但考慮到她翌日已刪去帖文,事發亦已有一段日子,故判以緩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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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申請人為律政司;答辯人葉倩敏14日無律師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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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辯人葉倩敏14日無律師代表。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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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詞提到,2020年9月6日,有警員在旺角執行驅散及拘捕行動期間,截停及制服了1名跌倒在地的12女童。翌日,葉於Facebook發文,轉載了1名警員的個人資料,包括姓名、前教會和中小學等,並附上1個Telegram訊息連結,該訊息包含該警員和家人的個人資料和社交媒體帳戶。帖文又提到,「記住唔好share出去呀」、「2020/9/6推跌12歲小妹妹個隻狗」和「老豆搵仔料」;惟該警員其實沒有參與9月6日的行動。同日警方發現該帖文,而該帖文被轉載了1,161次,並有327則留言及1,983次讚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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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詞指,當個人資料在網上被公開,在網上和社交媒體可以重覆轉載的情況下,幾乎代表資料永遠會流傳,覆水難收。而葉在帖文指「記住唔好share出去呀」,顯示出她有意煽動他人散播警員資料,故法官同意律政司說法,接納這是加刑因素,尤其帖文是公開,而這類資料更是會迅速地遭廣泛散播。

判詞續指,葉雖然求情指因無知及一時衝動而行事,但即使其行為並非同類中最嚴重者,一時衝動亦不是有力的求情因素,既然在鍵盤按幾下便能引致重大和持續的效果,便應該事前冷靜和想清楚,更何況帖文鼓勵散播警員個人資料,顯然葉知悉帖文可造成的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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惟法官亦接納,葉在翌日早上已刪除帖文,行為屬單一事件,而帖文資料亦是轉載得來、而非首次播散網上,葉仍是年輕,她現在明白遵從法庭命令的重要性,指知道行為除了影響自己,亦影響到其他人,其重犯機會不高。加上葉父母離異和家中倚賴綜援等因素,故法官將訟費由16.6萬下調至3萬。

法官又認為,由事發到律政司提控存在延誤,葉長時間地受影響,這亦反映在葉承認違反禁令後,一直未有存檔誓章和求情陳詞等文件,她以「把頭埋進沙」的方式逃避。雖然律政司一方解釋,在2020年至2022年期間有大量案件須處理,但法官認為長時間的延誤仍削弱了公眾利益,因為判刑時亦有考慮其中。

答辯人葉倩敏14日無律師代表。資料圖片

答辯人葉倩敏14日無律師代表。資料圖片

60歲男廣告設計員涉於2021年打電話及傳真滋擾兩名區域法院法官逾萬次。他早前因律政司律師收費過高及自身患病耽誤上訴等原因,提出訟費逾期上訴許可。高等法院法官陳慶偉星期三(9月17日)頒布書面判詞,指被告接近一年後才提出逾期上訴,但期間數度因同案申請上訴而出庭,被告的病患並沒影響他向法庭爭取個人權益,故拒向被告發出逾期上訴許可,並需支付律政司訟費逾1.1萬元。

60歲男廣告設計員涉於2021年打電話及傳真滋擾兩名區域法院法官逾萬次,早前因律政司律師收費過高及自身患病耽誤上訴等原因,提出訟費逾期上訴許可。

60歲男廣告設計員涉於2021年打電話及傳真滋擾兩名區域法院法官逾萬次,早前因律政司律師收費過高及自身患病耽誤上訴等原因,提出訟費逾期上訴許可。

被告以「原告人的代表律師及律政書記收費過高」、「原告人的案件毋需兩位律師處理」、「原告人律師的其他收費例如審閱文件等收費過高」、和「被告人因患病,故耽誤上訴」原因向法庭提出訟費逾期上訴許可。

判詞指,被告在接近1年後才提出申請,遠超出法例規定的14天時限。被告指他患嚴重疾病,需經常進出醫院接受診治,故沒時間處理上訴,但實際上,被告在2024年7月23日已曾就法庭裁決向上訴庭提出上訴許可申請。2024年9月3日他的上訴許可申請被上訴庭駁回。2024年11月22日被告人再向上訴庭申請許可向終審法院上訴。2024年12月其申請被上訴庭駁回。2025年1月至3月被告也兩次出席高等法院訟費評定的聆訊。被告的病患並沒影響他向法庭爭取其個人權益。

判詞另指,被告稱案件不需兩位律師處理,其他收費過高,在作出訟費評定時,法庭已將律政司要求收取的10098元訟費,減去其中一位律師用作草擬文件的收費,即1950元。至於其他收費,法庭認為不單合理,且是相宜。另律師、律政書記和其他的收費,也是根據終審法院前首席法官所批准的時薪標準而定,被告並沒有上訴成功的機會。

陳官在判詞直言,案件根本沒有撤銷或重新審視訟費命令的空間。在考慮所有情況後,拒絕向被告發出逾期上訴的許可,並下令被告須支付律政司11960元訟費。

陳官在判詞直言,案件根本沒有撤銷或重新審視訟費命令的空間。在考慮所有情況後,拒絕向被告發出逾期上訴的許可,並下令被告須支付律政司11960元訟費。

被告陸志榮(60歲,報稱廣告設計員),被指於2021年5月至7月期間,打逾萬次電話滋擾法官,被控藐視法庭,排期2026年1月12日開審,預計審期10日,由國安法指定法官陳慶偉處理。

案件編號:HCMP 649/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