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次真係地上執到寶「問天問地攞唔到」⋯
如果在港鐵範圍內拾到失物,應該交給港鐵亦或警方?近日就有一網民於社交平台發文,表示於港鐵站拾到200元後,把錢交給警方,他本以為若失物無人認領,該200元會歸他擁有,豈料警方竟把該筆款項交還給港鐵,而港鐵亦已將該200元用作慈善用途。事主對警方及港鐵的處理方法甚為不滿,於是發文討公道。此帖一出即引起網民熱議,有人指責樓主貪心,存心為了200元而喋喋不忿 ;有人則指出,警方及港鐵也有相關條例說明程序正確;亦有網民撐樓主要查證款項的去向。

有港男於社交平台各大群組發文,控訴港鐵私吞失物。
該網民於各大Facebook 群組以「港鐵『曲線忠告』市民,在港鐵範圍拾獲失物,記得自己袋咗佢唔好俾人知!」為題發文,表示在港鐵站範圍拾獲了200元現金,並立即向警署報案。警方給了他一張拾獲財物的確認書,上面註明相關條例「根據警隊條例(第232章),警務處處長可以發還三個月內無人認領的拾獲財物給拾獲人士」,指若三個月內無人認領該200元,有關款項將歸樓主擁有。
然而,當樓主三個月後聯絡警方時,警方表示已將拾獲之款項轉交給港鐵處理「警方話轉交咗俾港鐵處理,叫我自己聯絡港鐵失物辦事處」,而當事主與港鐵辦事處查詢時,卻被告知拾獲的現金已捐贈給慈善機構「點知港鐵話已經捐咗俾『慈善機構』」。

港男以為拾獲的款項若3個月後無人認領,會歸自己擁有。資料圖片
不過,港鐵職員卻未能說出款項捐給了哪一間慈善機構,因此男子質疑「我問點解唔係歸我擁有,佢地話港鐵做法同警方唔同,又話唔知捐咗俾邊間機構,事件就咁不了了之」。
樓主指責港鐵對市民拾獲失物的處理方式不公平,亦認為港鐵的做法既無法讓失主尋回款項,也無法讓路不拾遺者得到獎勵「原來在港鐵做好市民路不拾遺,係無獎勵,仲會益咗『唔知乜人』,浪費自己寶貴時間同辦事的來回交通費」。

豈料原來警方將失款交予港鐵,而港鐵亦已將失款捐出作慈善用途。資料圖片
帖文一出,不少網民指責樓主立心不良,一心打200元主意「做好心不求回報,你睇嚟本心係想過警察一刀,將200蚊合法地據為己有」、「真係好攪笑,三個月來你為左$200,日想夜想會給你,真係好無聊」、「貪心都唔好post上嚟唱到係人都知」、「講到尾,你都係想貪嗰兩嚿水。可惜最後等咗三個月得個吉,然後走上嚟賴皮發爛渣」、「樓主為了執到200元以為無人領就可佔有?出帖廣告天下!你真係好缺錢?」。

有網民應該警方及港鐵處理方法並無不妥,更指責樓主貪圖200元失款。資料圖片
有人則指有條例可循「3個月後歸你既概念只限公眾地方執到。MTR、巴士、渡輪上執到既無人認領財物係歸前述公司」、「香港鐵路附例有寫明,係法例黎,唔識唔該你google下先」、「其實報案紙既條例都寫到明『包括但不限於』,即係除咗1a, 1b列明嘅情況,以外既處長都可以『依法酌情其他方式處理拾獲財物』」。
不過亦有網民撐樓主,認為不是錢的問題「如果啲錢真係攞咗去作慈善用途,和有正式收據,我絕對相信樓主也樂意的,但捐款人不是你港鐵是立案人」、「如果要咁樣轉交,一係事先聲明,一係修訂條例,而唔係一個話交左,另一個話捐左」、「支持樓主,唔認為樓主貪心。幾十年來認知都係拾獲財物交景方,三月後無人認,可得到」、「我見好多人鬧樓主貪心,咁貪心人人都有,問題是港鐵如何處理。下面有個留言是失主向港鐵報失,港鐵話物件已經扔了,咁港鐵如何處理失物,是否好有灰色欠缺透明,這個真的好值得研究」。

有人則撐樓主,認為港鐵應清楚交代失款何去何從。資料圖片
根據2019年《香港鐵路附例》第556B章第VIII部41條「處置失物」,除需要即時處理的物件或具保密性質物件外,「一切其他物品或物件在歸港鐵公司管有後須由港鐵公司保留1個月,在期限屆滿後,如無人認領,該等失物即當作成為港鐵公司的財產,不受一切其他權利及產權負擔的影響,港鐵公司即可以出售或其認為合適的其他方式處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