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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非法手段」《國安法》無清晰定義 初選案辯方求裁定黃碧雲等表證不成立

政事

指「非法手段」《國安法》無清晰定義 初選案辯方求裁定黃碧雲等表證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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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非法手段」《國安法》無清晰定義 初選案辯方求裁定黃碧雲等表證不成立

2023年06月08日 12:40 最後更新:12:42

民主派47人參與「35+」初選,涉嫌計畫立法會過半無差別否決財案被控,16人否認串謀顛覆國家政權罪。辯方8日早上於西九龍法院作中段陳詞,指控罪中所指「非法手段」《國安法》內並無清晰定義,不能輕易定論若被告濫用《基本法》賦予權力即屬非法手段,要求法庭裁定吳政亨、黃碧雲、何桂藍及林卓廷表證不成立,毋須答辯。《國安法》指定法官陳慶偉將於9日早上裁定眾被告是否表證成立。

西九龍法院。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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眾被告全被控於2020年7月1日至2021年1月7日期間,在香港一同串謀和與其他人串謀,旨在顛覆國家政權,而組織、策劃、實施或者參與實施,以非法手段,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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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左至右:黃碧雲、吳政亨、何桂藍及林卓廷

由左至右:黃碧雲、吳政亨、何桂藍及林卓廷

(i)為以下目的宣揚、進行或參與一項謀劃,旨在濫用其在當選立法會議員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73條受託的職權——

(a)在立法會取得大多數控制權,藉以對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提出的任何財政預算或公共開支,不論當中內容或內容的利弊如何,均不予區別拒絕通過;

(b)迫使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根據《基本法》第50條解散香港立法會,從而癱瘓政府運作;

(c)最終導致行政長官因立法會解散和重選的立法會拒絕通過原財政預算案而根據《基本法》第52條而辭職;

(ii)為達致上述謀劃,參選或不參選立法會選舉,及/或煽動、促使、引致、誘使他人參選或不參選該選舉;

(iii)承諾或同意當選立法會議員後,及/或煽動、促使、引致、誘使他人當選立法會議員後,在審核和通過政府的財政預算或公共開支時,按照該謀劃,行使或不行使其根據《基本法》第73條所訂的職權;

(iv)承諾或同意在該選舉中當選後,及/或煽動、促使、引致、誘使他人在該選舉中當選後,故意或蓄意不履行,或故意或蓄意疏於履行其立法會議員職責,即擁護《基本法》,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盡忠職守,遵守法律,廉潔奉公,為香港特別行政區服務;嚴重干擾、阻撓、破壞香港特別行政區政權機關依法履行職能的行為。

西九龍法院。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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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左至右:黃碧雲、吳政亨、何桂藍及林卓廷

由左至右:黃碧雲、吳政亨、何桂藍及林卓廷

警務處國家安全處再拘捕多一名26歲女子,涉嫌違反《維護國家安全條例》的「非法操練」罪,至於早前被捕的9名男子,當中兩名分別24歲及25歲男子,合共被控一項「串謀顛覆國家政權」罪。案件周一上午在西九龍裁判法院提堂。

該名被捕女子及案中其餘被捕人已獲准保釋候查,須於明年1月中旬向警方報到。

警方調查顯示,有團夥於新蒲崗一個工廠大廈單位內進行非法操練,內容包括持槍械操練、刀術及格鬥術等。人員在該涉嫌被用作非法操練的單位,並檢獲懷疑用作非法操練的攻擊性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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